【前言】: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形:A与B系朋友关系,A持10万元转账凭证,主张之前借给B10万元,要求B还钱。B则否认“这钱不是你借给我的,而是给我还钱的凭证”或者“是双方一起投资的凭证”。面对该情形,A能否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债权,以及在借款过程中该注意哪些问题,以下通过案例及法律规定予以阐述。
【案例】:
(2016)京02民终3670号杜娟与侯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一、侯圆圆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6月份,杜鹃称有石油卡方面的生意,向侯圆圆提出借款100万元人民币,每月可以收益4万多,每月给侯圆圆3万元人民币,剩余的归杜鹃。基于对杜鹃的信任,侯圆圆在2013年6月24日把100万元人民币汇给杜鹃,其中侯圆圆的汇款账号是:工商银行×××(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北京北潞园支行),杜鹃的收款卡号是:招商银行×××,详见汇款凭证。要求杜鹃立即偿还本金100万元人民币,并按每月2万元支付侯圆圆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杜鹃承担。
二、杜鹃答辩:侯圆圆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不足以证明借贷的法律关系。从侯圆圆提交的浦发银行网银汇款回单亦可看出,该回单附言中载明"分红",说明侯圆圆所出的钱是投资到一个生意上去,也就是加油卡的生意中,双方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还是杜鹃去做的投资,这个定性应以刑事案件中是否确定侯圆圆与杜鹃为共同受害人为依据。
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侯圆圆向该院提交了一百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此后杜鹃连续五个月每月三万元的汇款凭证,杜鹃对汇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系侯圆圆、杜鹃共同投资加油卡生意、每月三万元的汇款系预估的投资分红,对此,杜鹃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至今亦无证据证明在杜鹃作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侯圆圆亦为该案受害人。故该院认定侯圆圆、杜鹃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四、杜鹃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侯圆圆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以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举证不足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律师点评】: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解),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完成予以详细规定。
新司解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告并未就其主张的投资关系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对其抗辩系投资关系的答辩意见并未采纳,法院依据债权凭证予以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此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律师建议】:
1、 民间借贷中,如果无法获得借款人出具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出借人应在汇款时的“款项用途”或者“备注”栏明确款项性质系“借款”;
2、 在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支付方式越发普及的现实情况下,如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借款,也应备注明确“借款”;
3、 在转账同时,建议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如双方此前存在频繁的款项往来,在发生新的借款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避免今后主张债权时由于双方频繁的款项往来而导致金额认定上出现困难。
综上,事前手续的完善能更好的实现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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