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實施

在出臺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後,合肥市相關配套的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也已出爐。記者昨日從合肥市國土局獲悉,未來合肥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採取產權調換及貨幣補償的,除法定相應的補償外,還可按一定價格申請增購15~30平方米的面積。

《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

據合肥市政府文件,《合肥市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已於本月開始實施,有效期2年。《辦法》適用於該市瑤海、廬陽、蜀山、包河行政區域內(含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市區)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以實施公告發布之日作為界定安置對象的截止時間。

據瞭解,合肥市個人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認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鄉鎮企業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認定。

-焦點釋疑

如何算補償安置有效面積?

分三種情況計算補償安置有效面積。

房屋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若房屋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農房建築執照》等合法證照且證載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證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房屋面積小於人均60平方米大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安置對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後計算有效面積。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鄉鎮企業的房屋應當依據縣級(含)以上政府批准文件確定合法有效面積。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已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或鄉鎮企業,經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由鄉(鎮)政府審核後,可確定為有效面積。

哪些人符合補償安置條件?

1、依法享有家庭聯產承包土地人員;

2、補償房屋屬於自有產權人員;

3、公告時屬於徵地範圍內常住戶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員和就地徵地“農轉非”人員);

4、國家和省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經縣級(含)以上政府批准落戶人員,可在遷入地認定為房屋安置對象。

《辦法》還規定,有屬於下列情形的直系親屬,可視為房屋安置對象:

1、上述4項人員的具有中國國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在公告前戶籍已遷入徵地範圍內依法收養的子女;

2、原在當地享有承包土地,從徵地範圍遷出後在城市落戶的人員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戶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築安裝綜合成本價人均購買30平方米建築面積。現役軍官的補償參照執行。

3、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胎兒(其生母應當屬於房屋安置對象,並且在實施公告前已懷孕)。

兩種補償安置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原房屋依據《辦法》相關規定計算有效建築面積後,對房屋安置對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後剩餘有效建築面積按照單位平方米造價予以補償。因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交易後剩餘面積實行產權調換,造價按合肥市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產權調換後,房屋安置對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請增購15平方米建築面積。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

過渡期怎麼辦?

《辦法》規定,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由房屋安置對象與實施單位在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實際過渡期自房屋安置對象交房之月起,至實施單位發佈房屋安置公告時止。

過渡期內,房屋安置對象自行過渡的,按以下方式計算支付臨時安置費:過渡期18個月內按規定標準支付;超過18個月不滿30個月的,自第19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30個月的,自第31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現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對象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規定標準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按照應安置房屋建築面積(不含按建築安裝綜合成本價購買的面積)計算;集體性質非住宅,不予臨時安置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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