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提籃子」 護航新秩序

——省紀委省監委負責人就《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答記者問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記者 張斌 通訊員 肖漢學

近日,湖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

9月11日,省紀委省監委負責人接受湖南日報記者專訪,就《規定》起草和實施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提問。

問:請您談談《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規定》的制定出臺主要基於以下四個方面的背景:

一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內在要求。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而不能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黨章、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問責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法規制度,對領導幹部履職用權作了十分嚴格的規定,要求領導幹部不僅要管好自己,還要管好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制定《規定》就是省委在新形勢下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切實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具體行動。

二是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的重要舉措。2018年7月下旬,中央第八巡視組在向湖南省委反饋巡視意見時明確指出,巡視期間,幹部群眾對有的領導幹部親屬插手工程項目,內外勾結“提籃子”謀取利益問題反映強烈。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將治理“提籃子”現象列為巡視整改的重要內容,要求有關部門起草專門針對“提籃子”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在全省上下形成打擊“提籃子”行為的高壓態勢。

三是治理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工作實踐中發現,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情況依然大量存在,這種行為滋生腐敗,腐蝕幹部,破壞市場秩序,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特別是嚴重汙染政治生態,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有必要出臺專門的制度規定進行治理。

四是深化標本兼治的有效途徑。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長遠之策。治理“提籃子”這一頑瘴痼疾,既要加大對突出問題的打擊力度,又要從制度入手,健全防範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大治本力度。《規定》的出臺,是我省反腐敗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

《規定》的制定,必將促進各級黨組織進一步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規範領導幹部履職用權行為,對“提籃子”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有利於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進一步淨化我省政治生態。

問:請問《規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針對性強。即專門針對“提籃子”這一突出問題進行規範。《規定》直接把“提籃子”字眼寫進標題,體現了鮮明的地域特色和問題導向,直觀形象,釋放出禁止“提籃子”行為的強烈信號,整個《規定》的內容都圍繞如何禁止“提籃子”行為展開。

二是適用範圍廣。《規定》明確禁止所有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行為,規範的對象既包括領導幹部,又包括領導幹部的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還包括假借、假冒領導幹部名義的人員,以及其他責任單位人員。《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全省副處以上的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突出領導幹部中的“關鍵少數”,同時又根據監察法的要求,設置了兜底條款,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

三是便於操作執行。《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開列了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的負面清單,對領導幹部提出了明確具體要求,建立了登記、報告、移送等制度,明確了相關責任單位人員的責任義務,規定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文字精練,務實管用,操作性強。

問:請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規定》共20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提籃子”的概念。“提籃子”作為湖南本地方言,有必要對其內涵外延進行明確。《規定》從行為主體、依託的權力、發生的主要領域、採取的主要方式、追求的目的等方面,對“提籃子”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

二是規定禁止“提籃子”的領域範圍。從公共資源交易、行政許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方面開列禁止“提籃子”的負面清單。

三是對領導幹部提出嚴格要求。規定領導幹部不得為他人“提籃子”或者縱容、默許他人“提籃子”;不得相互為他人“提籃子”;明確領導幹部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的,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在30日內向組織報告。

四是明確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發現以領導幹部名義“提籃子”的處理方式和義務責任。

五是明確對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主動給領導幹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創造條件、提供機會的,從嚴查處。

六是明確對假冒領導幹部“提籃子”行為的處理。

七是明確對領導幹部、相關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和責任追究,等等。

問:《規定》禁止“提籃子”的主要領域是哪些?

答: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規定》重點在以下六個方面作出禁止性規定:一是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醫藥購銷以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國有產(股)權、水權、林權、碳排放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二是項目報建、規劃許可變更、容積率調整、用地性質改變、違法建設處置等房地產開發領域;三是礦業權審批、特許經營權許可、資質資格認證等行政審批(許可)領域;四是資產經營處置、兼併重組、破產清算以及投融資等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領域;五是存貸款、債券、股票、信託、基金、保險等金融領域;六是環保、交通、產業發展、農業、教育、科研等財政項目資金申報、審批、分配和使用領域。此外,還設置了兜底條款,禁止其他“提籃子”行為。目前,《規定》禁止“提籃子”以經濟領域為主,以後再視情況完善。

問:請問下一步如何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強化宣傳教育。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抓好《規定》的學習、教育和宣傳,營造良好氛圍,讓廣大黨員幹部和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自覺遵守。二是強化監督檢查。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及時通報,督促各級黨組織和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領導幹部以及其他責任主體切實履行職責和義務,加大貫徹落實力度,確保《規定》落到實處。三是強化責任追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堅決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形成有力震懾,堅決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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