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安装监控摄像头未履行注意义务,法院认定侵犯个人隐私

私人安装监控摄像头未履行注意义务,法院认定侵犯个人隐私

图文无关

裁判要点: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是否被非法知悉或侵扰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窥视是隐私权保护的应有之义;而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也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我国法律虽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但对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安装前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以减少对他人的影响。

一、案情

2010年10月份区某入住江门市蓬江区某房,2013年陈某入住江门市蓬江区××花园××室;2014年陈某在住处门口、厨房窗外和走火通道各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其中陈某住处门口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的镜头主要是对和区某住处共用走廊部分进行摄像,但可以对陈某门口进行摄像,陈某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安装在该窗外防盗网右侧,摄像监控位置为该窗外防盗网位置。区某认为陈某在门口及厨房窗外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侵犯其隐私权,影响其生活,遂于2017年5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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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隐私权纠纷。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陈某在其门口所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虽主要是与区某住处共用走廊部分,但也可以对区某住处门口进行摄像,该走廊也是区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共用部位,陈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区某的隐私权。陈某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并无证据证明对公共利益有益,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故区某要求陈某拆除陈某住处门口的监控摄像头,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至于区某要求陈某拆除陈某住处厨房窗外的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的监控位置主要是陈某厨房窗外防盗网部分,并不是区某共用活动区域,且区某庭审时该监控摄像头现没有照到区某住处的浴室窗,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监控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侵犯了区某的隐私权,一审法院对区某要求陈某拆除涉案的陈某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的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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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隐私权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安装在其厨房窗外的摄像头应否拆除?陈某安装在其厨房窗外的摄像头应否拆除,应考虑涉案摄像头是否侵犯区某隐私,陈某在其厨房窗外安装摄像头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首先,隐私是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是否被非法知悉或侵扰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窥视是隐私权保护的应有之义;而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也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因此,区某在其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经二审法院现场勘察,陈某住宅的厨房窗户与区某住宅的卫生间和客厅窗户相邻,相隔距离非常近,陈某在厨房窗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面对着区某住宅的门口,该监控摄像头监控的范围可覆盖区某住宅门口以及卫生间、客厅窗户的位置,区某进出住宅以及其在卫生间、客厅的活动存在被该监控摄像头摄入的可能。从该监控摄像头安装的位置和方向来看,该监控摄像头大部分视角可以拍摄到区某住宅的门口、卫生间或客厅窗户。由于该监控摄像头是可以调整视角的摄像头,而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该监控摄像头的视角均不能为区某所控制,区某也不可能时刻监督陈某使用该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故即使该监控摄像头某一视角没有拍摄到区某的住宅门口、卫生间或客厅窗户,区某的个人隐私仍受到客观的威胁,该监控摄像头对区某的私人生活安宁仍造成侵扰的后果。

其次,我国法律虽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但对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安装前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以减少对他人的影响。陈某主张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但陈某已经在厨房和客厅窗户外安装了防盗网,基本能达到防止不法侵害的可能,即使陈某仍认为防盗网不足以保障其安全,其应在自己房屋内部或者其他不能拍摄到区某住宅内部以及住宅门口的位置安装监控摄像头实现该目的,但陈某在超出其房屋范围以外(厨房窗户外的防盗网处)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超出其可安装的范围以及合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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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其厨房窗外安装监控摄像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安装的方式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具有过错,侵害了区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区某主张陈某拆除该监控摄像头有理。陈某以其厨房窗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只对着自己住宅的阳台,没有对准区某的卫生间和客厅窗户,该监控摄像头的拍摄角度没有拍到陈某的住宅为由主张不应拆除该监控摄像头,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以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未侵犯了区某的隐私权为由,对区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不当,予以纠正。区某与陈某双方相邻而居,应互谅互让,和谐共处,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支持了区某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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