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检举、揭发范泉智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的悬赏通告》

近期,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宾馆、车站等各大公共场所及各主流媒体。一条标题为《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关于检举、揭发范泉智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通告》的通告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公安机关果断出击,快速侦破了以范泉智为首的犯罪团伙实施的一大批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抓获团伙成员范泉智、赵俊杰、张国庆、包立明(绰号小鬼)、褚巨强、席贵军(绰号地宝)、高杰、王琪等30余人。为深挖余罪,扩大战果,更加有效打击犯罪、剔除欺压百姓、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和幕后“保护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向广大人民群众征集该犯罪团伙成员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及黄、赌、毒等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承诺对有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发放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奖励。该通告发布不久,就有知情人陆续向公安部门举报了犯罪,有效扩大了公安机关的打黑战果。

评《检举、揭发范泉智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的悬赏通告》

可该通告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作为通告中“黑社会老大”范泉智的辩护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从另一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其认为该悬赏公告不宜推广,也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首先,公告内容有违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悬赏征集黑老大的犯罪证据属于有罪推定,违背了“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的司法精神。“无罪推定”是现行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很古老的原则,最早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提出的。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1996年新刑诉法第12条也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范泉智“黑社会犯罪团伙”尚未经过人民法院审判。究竟是否会定罪?会定什么性质的犯罪?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均有待法院依法审理后方能确定。在未经审理之前,侦察机关不宜将其直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未审先定、舆论造势不仅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也会给法官形成压力进而影响法院、法官的案件审理结果,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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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告形式有违刑事诉讼程序。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认为,公告征集犯罪证据的行为没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来执行,其并未赋予侦查机关这样的权力,即没有法律依据。李平律师认为,侦察程序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侦察机关不得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对指定的犯罪嫌疑人用悬赏通告的方式获取犯罪线索。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首先在遵从宪法的前提下惩罚犯罪分子,但同时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李平律师认为即使要发悬赏通告也应在确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为找回赃款、赃物或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为之,而不应是在无任何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围绕着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而悬赏寻找犯罪线索。

再次,公告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评《检举、揭发范泉智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的悬赏通告》

该公告直接公开所查获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及“绰号”,并将他们与各种罪名联系起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有损其名誉和尊严,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有享有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公告将诸多未被定罪的嫌疑人的人名与“犯罪团伙”及各种具体罪名联系在一起。公众必将基于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倾向于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通告中人即是罪犯的认识,即时降低了嫌疑人们的社会评价。

范泉智的辩护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认为,在刑事诉讼领域要真正推动法治进程,就必须有明确的规则意识,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公正。在刑事侦查程序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人权准则。李平律师认为,文中的通告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办案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我国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力来实施,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免予承受错误追究,案件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作者:陈锋,秦嘉泽。工作单位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手机、微信同号:1880000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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