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三定方案尘埃落定,这些变化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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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9月11日,中国政府网相继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国家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至此,文化和旅游部与国家播电视总局的三定方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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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和旅游部的三定方案

据了解,此次文化和旅游部的三定方案包括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个部分。

职能配置方面,文化和旅游部共有13项职能,包括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等。

在内设机构方面,文化和旅游部内设13个处室,以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

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工作动态”栏目中设立的司局相比,仅从名称上看,此次公布的司局设置有以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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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司调整为公共服务司

文化科技司调整为科技教育司

文化产业司调整为产业发展司

文化市场司调整为市场管理司

监督管理司调整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司

对外文化联络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港澳台旅游事务司合并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新设资源开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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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员编制方面,文化和旅游部机关行政编制514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4名(含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离退休干部局司局级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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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分工

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发布关于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经研究并报中央批准,文化旅游部党组成员详细分工正式出炉。《中共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关于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显示;

文化和旅游部党组书记、部长雒树刚将主持全面工作,主管人事司、国际交流与合作局(港澳台办公室)、国家文物局;

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金早协助雒树刚分管人事司,并分管办公厅、财务厅、机关党委、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文化和旅游部人才中心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文化和旅游部党组职务除党组书记、部长雒树刚及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金早外,还有党组成员、副部长李群,党组成员、副部长项兆伦,党组成员(副部长级)、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党组成员、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中央纪委驻文化和旅游部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迟耀云,党组成员、副部长张旭,及党组成员杜江、李世宏、王晓峰、于群、魏洪涛等。

《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国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驻外及驻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拟订文化和旅游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人事司。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财务司。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国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国家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司。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国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公共服务司。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七)科技教育司。拟订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文化和旅游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九)产业发展司。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十)资源开发司。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一)市场管理司。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国性、跨区域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十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局(港澳台办公室)。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指导、管理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承担外国政府在华、港澳台在内地(大陆)文化和旅游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国家文物局、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机关行政编制514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4名(含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离退休干部局司局级领导职数)。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三定方案

据了解,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有12项职责,内设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在内的13个司局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在编制方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26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九)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一)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议、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机关安全保卫、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重大政策、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普法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

(三)宣传司。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国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四)电视剧司。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五)传媒机构管理司。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六)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七)媒体融合发展司。拟订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管理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工作。

(八)科技司。拟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

(九)安全传输保障司。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十)规划财务司。研究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单位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一)公共服务司。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边疆和少数民族等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译制制作等重大工程。承担总局扶贫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十三)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承担总局内部巡视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26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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