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聽朋友抱怨後心生殺念,光天化日之下持刀行兇,被告人被判死刑

被告人黃孫夫聽聞朋友羅某遭受韋某毆打威脅,心有不快,遂用砍刀將韋某殺死。2018年9月13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孫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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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現場

案件經過

1夜宵之後生殺念

2017年3月,被告人黃孫夫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羅某。後在吃夜宵中,聽羅某稱她在宜州跟被害人韋某學攝影后收到韋某的威脅,黃孫夫聽後心情很不是滋味,決定教訓韋某,並向羅某瞭解到韋某的體貌特徵、家庭住址等情況。

2準備工具 伺機作案

過了兩個星期,被告人黃孫夫從南寧乘坐快巴到宜州,並在桂魚街找到韋某家。為進一步確認韋某本人及地址,其就在韋某家對面的一家旅館住下,觀察韋某的生活習慣等情況。在宜州住了七八天後,黃孫夫感覺如果現在動手將無法快速離開宜州,於是先返回南寧購買交通工具。

回到南寧,被告人黃孫夫購買了一輛二手的無牌摩托車,並準備砍刀、匕首、電棍、衣服等作案工具,之後開著摩托車再次來到宜州。

3當街下殺手

2017年5月7日17時許,黃孫夫看到韋某在自家門前的人行道上玩手機,即持砍刀來到韋某身後,韋某與其不相識,因而毫無防備,被告人先是向韋某後頸猛砍一刀,韋某倒地後又繼續朝其後頸再砍了一刀,見後頸有血冒出後逃離現場並坐車返回南寧。韋某受傷後即被送醫院救治,後因救治無效於2017年5月27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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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庭上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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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查明,黃孫夫在殺害韋某之前還有放火、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

被告人黃孫夫因賭債與覃某產生糾紛,黃孫夫遂產生殺害覃某及其家人的惡念。2017年2月23日20時許,黃孫夫攜帶汽油、繩子、砍刀等工具前往南寧市高新區北湖路覃某岳母的廢舊收購點伺機動手,但礙於周圍人多,就用汽油將覃某的小汽車點燃焚燒,聽說有人報警後逃離現場。

由於多次報復未果,就向他人購買槍支意圖射殺覃某,但在動手前就被公安民警在南寧市武鳴區一網吧內抓獲,當場從其攜帶行李中繳獲自制槍支一支,小鋼珠281顆、空包彈87顆。

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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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孫夫無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公共場合使用汽油淋放車輛後放火焚燬,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他人財產重大損害,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違反國家關於槍支管理的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黃孫夫一人犯數罪,僅為他人的抱怨陳述即產生殺人惡念,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場合行兇殺人;而在南寧則為了一些債務積怨多次意圖對覃某及其家人實施傷害行為,可見其主觀惡性極深,作案手段惡劣,社會危險性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

法院判決

被告人黃孫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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