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听朋友抱怨后心生杀念,光天化日之下持刀行凶,被告人被判死刑

被告人黄孙夫听闻朋友罗某遭受韦某殴打威胁,心有不快,遂用砍刀将韦某杀死。2018年9月1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孙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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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现场

案件经过

1夜宵之后生杀念

2017年3月,被告人黄孙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罗某。后在吃夜宵中,听罗某称她在宜州跟被害人韦某学摄影后收到韦某的威胁,黄孙夫听后心情很不是滋味,决定教训韦某,并向罗某了解到韦某的体貌特征、家庭住址等情况。

2准备工具 伺机作案

过了两个星期,被告人黄孙夫从南宁乘坐快巴到宜州,并在桂鱼街找到韦某家。为进一步确认韦某本人及地址,其就在韦某家对面的一家旅馆住下,观察韦某的生活习惯等情况。在宜州住了七八天后,黄孙夫感觉如果现在动手将无法快速离开宜州,于是先返回南宁购买交通工具。

回到南宁,被告人黄孙夫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无牌摩托车,并准备砍刀、匕首、电棍、衣服等作案工具,之后开着摩托车再次来到宜州。

3当街下杀手

2017年5月7日17时许,黄孙夫看到韦某在自家门前的人行道上玩手机,即持砍刀来到韦某身后,韦某与其不相识,因而毫无防备,被告人先是向韦某后颈猛砍一刀,韦某倒地后又继续朝其后颈再砍了一刀,见后颈有血冒出后逃离现场并坐车返回南宁。韦某受伤后即被送医院救治,后因救治无效于2017年5月27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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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庭上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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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查明,黄孙夫在杀害韦某之前还有放火、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被告人黄孙夫因赌债与覃某产生纠纷,黄孙夫遂产生杀害覃某及其家人的恶念。2017年2月23日20时许,黄孙夫携带汽油、绳子、砍刀等工具前往南宁市高新区北湖路覃某岳母的废旧收购点伺机动手,但碍于周围人多,就用汽油将覃某的小汽车点燃焚烧,听说有人报警后逃离现场。

由于多次报复未果,就向他人购买枪支意图射杀覃某,但在动手前就被公安民警在南宁市武鸣区一网吧内抓获,当场从其携带行李中缴获自制枪支一支,小钢珠281颗、空包弹87颗。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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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孙夫无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公共场合使用汽油淋放车辆后放火焚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黄孙夫一人犯数罪,仅为他人的抱怨陈述即产生杀人恶念,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合行凶杀人;而在南宁则为了一些债务积怨多次意图对覃某及其家人实施伤害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孙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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