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丹阳停车收费标准正式出炉!10月18日起施行,详细解读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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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的有车一族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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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正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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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近日,我市出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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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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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A部分为一类区域,B部分表示二类区域,一、二类以外的区域均为三类区域(含乡镇)。

一类:大运河—香草河—西环路—北环路所合围的区域(含所在路的路面);

二类(不含一类区域):振兴路—241省道(老312国道)—北二环—丹桂路—齐梁路所合围的区域(含所在路的路面);

三类:上述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含乡镇)。

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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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道路计时收费停车泊位,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以驶入停车泊位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

2、非道路计时收费停车设施,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5分钟的以驶入停车设施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车辆停放白天时段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夜间停放以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收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晚间时段停放时间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晚间时段不计费;超过3小时的,按白天时段和晚间时段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丹阳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元)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每半小时

道路停车泊位

一类

小型车

4

2

中、大型车

8

5

二类

小型车

3

1.5

中、大型车

6

3

三类

小型车

2

1

中、大型车

4

2

备注:

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时段1小时后按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小型车在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的,当日最高收费30元/辆;中、大型车按本标准收费。

2、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以驶入停车泊位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包月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不高于120元/辆/月、二类区域不高于100元/辆/月、三类区域不高于

80元/辆/月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晚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且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和晚间两个时段累计收费。

丹阳市非道路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计时收费标准

白天时段

(8:00-

18:00)

夜间时段

(18:00-

8:00)

白天时段(元/2小时)

(8:00-18:00)

夜间时段(元/6小时)

(18:00-

8:00)

2小时内

2小时后

每2小时

地 面

停车设施

小型车

3-5

2-4

3-5

2-4

2-4

中型车

5-8

3-6

5-8

3-6

3-6

大型车

8-10

4-8

8-10

4-8

4-8

室 内

停车设施

(含地下)

小型车

3-5

2-3

3-5

2-3

2-3

中型车

5-8

3-5

5-8

2-5

2-5

大型车

8-10

4-7

8-10

3-6

3-6

摩托车

1

备注:

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非道路停车设施,车辆停放白天时段2小时后按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按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收费)。

2、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5分钟的以驶入停车设施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5、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局根据各停车设施具体情况核定。

6、个别停车设施确因业务需要,实行与上述不同的计时时段,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物价部门另行核定。

(三)包月收费。

停车设施包月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住宅小区周边就近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包月收费面向该小区业主,具体标准为:一类区域不得高于120元/辆/月、二类区域不得高于100元/辆/月、三类区域不得高于80元/辆/月

下列情形免收停车服务费

(1)在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

(2)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3)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超过30分钟的机动车;

(4)进入非道路停车设施(不含公立医院停车设施)不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

(5)进入停车收费的公立医院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机动车;

(6)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当日18:00至次日早上8:00停放车辆的。

为什么要出台此办法?

1

利用市场化手段,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提高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改善静态交通秩序。据交警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17年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约18万辆,其中城区小型汽车约8.7万辆。目前,我市共有公共和社会化停车位约1.9万个,其中,路边临停车位3342个,缺口约7000个,车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受土地资源、道路空间限制等各种因素制约,短期内难以大量增加车位供给。

为此,要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除了尽量增加车位供给外,还应从需求角度进行管理,即充分运用停车收费政策,通过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提高道路临停泊位的使用周转率,力争做到每个停车泊位日周转率达到3次以上,即每个车位每天可以进出周转停放3次以上的车辆,这样能大量减少非刚性车位需求,逐步缓解城市停车压力。

2

省级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政策发生了改变。我市2015年下发的《关于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与2016年12月由江苏省物价局、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在文件精神上部分相抵触,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符合该文件精神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因此,很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台这一《办法》。

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物价局、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主要是为了缓解我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我市道路临停车位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进行收费。与周边地区相比,我市道路临停车位收费标准是相对比较低的,执行时间更是相对较晚的,停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以驶入停车泊位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以停在城区路边临停车位的小型车为例,首小时收费为4元,之后每半小时加2元,当日最高收费为30元/辆。

对于道路临停车位,收费并不是目的,主要是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城市道路临停车位的周转率和利用率,进一步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另一方面,对道路临停车位进行收费,也是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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