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出新规:小区停车、收费、路内停车等问题有说法了

许多小区的业主

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

自家的车位被别家车辆占停

临沂出新规:小区停车、收费、路内停车等问题有说法了


许多小区因乱占车位

业主和车主争执不休、大打出手

最终闹进了派出所

小区乱停放车辆

真的是一个

历史悠久而让人头大的问题

临沂出新规:小区停车、收费、路内停车等问题有说法了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

停车场管理、车位权属

及车位圈占等问题和争议不断涌现

近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出台

《关于规范停车设施管理相关问题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临沂出新规:小区停车、收费、路内停车等问题有说法了


以后解决

小区停车、收费、路内停车等问题

将有据可依、有理可循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将为依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时提供有力参考。

临沂出新规:小区停车、收费、路内停车等问题有说法了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

据悉,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共包含与停车设施管理有关的13类问题,对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沿街两侧开放区域停车、路内停车、停车场备案管理等市民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提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1

关于小区里的停车位、车库归属问题,

在停车设施管理问题处置中经常出现。

《指导意见》提到,根据《物权法》,在建筑区划内,凡是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无论是地上车位还是地下车位的使用,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未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上述规定有不同理解的,可以咨询法制部门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

关于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问题

《指导意见》给出多方面参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应按照规定付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规问题由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3

关于市容市貌控制区设置施划停车位问题

此外,城市道路两侧因建筑后退红线而留出的规划设计未明确具体功能要求的开放区域为市容市貌控制区,原则上不得设置施划停车位。确需施划停车位的,在市里没有出台统一的施划管理标准之前,应当征得属地城市管理、公安交警、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的同意。擅自在上述区域停车造成的纠纷,应当自行协商解决。

以下为原文

一、明确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责任

住宅小区是业主自治区域。要充分发挥住宅小区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提高居民在住宅小区停车设施设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度。

物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鼓励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内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按照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鲁民[2014]83号)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二、切实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作用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的直接管理服务单位,也是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

要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车辆管理协议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中的规定,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停车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处和中心活动场所安装固定的告示牌,告知小区内有购车意向的车主,购车前先到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在小区内无停车位的情况下不要盲目购车。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要求,在规划、设置停车位时,留设消防通道、回车位置,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并按道路交通标识要求,用同一颜色的漆在小区内标出禁停位置和消防通道边缘线。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


三、加大管理力度,治理住宅小区停车秩序

有关部门要以整顿停车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开展住宅小区停车治理。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秩序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私设地桩地锁、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车等现象,切实维护小区停车秩序。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单位要加快完善小区停车泊位的标线施划,设置停车指引标志,配备收费、计时、监控、诱导装置等管理设施,并定期对停车标志标线和相关管理设施进行维护,引导居民规范有序停车。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单位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收费的,收费价格要严格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单位代为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示。


四、多措并举,合理增加小区停车泊位供给

1

利用小区道路增设停车泊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业主决定,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小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除停车区外可供通行消防车的道路最小净高、净宽不得小于4米;连接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剩余通行道路净高、净宽不得小于6米。小区汽车停放点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通道、消防车回车场地、高层建筑举高消防车操作场地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消防栓附近10米之内不得停靠车辆,并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

2

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有关要求,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向临沂市停车设施管理办公室申报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3

利用小区周边道路增设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属地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类型、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施划停车泊位要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的要求实施。机动车道宽度不能达到要求的,可根据两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在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情况下,借用部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施划停车泊位,但施划停车泊位后的道路通行最低宽度应满足不低于4米的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五、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布局,满足小区实际停车需求

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调研,及时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向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提出配建停车场(库)的意见和建议。

规划、城管等部门要按照现实需要,将小区停车场设计与消防通道布局纳入城市改造总体规划内容,定期制定调配方案,建设小区综合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缓解小区停车压力。


六、鼓励错时共享停车,提高存量停车位利用率

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

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做好协调工作。实行错时停车的,双方应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共享协议,公示泊位数量、停放区域、管理措施等信息。允许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消防法制宣传教育和消防逃生自救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了解占用消防通道的危害性,自觉维护消防通道的畅通。

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是火情发生后救援和逃生的重要通道,是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通道”。有关部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通告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停车管理与规划建设的统筹,确保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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