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交車上摔傷責任誰負?

法制日報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雁

老人公交車上摔傷責任誰負?

王老太乘坐公交車時因車輛顛簸從座位上跌落,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花去醫療費數萬元。公交公司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新疆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並作出判決。

2017年4月10日19時,王老太在溫宿縣託乎拉街乘坐了由阿某駕駛的公交車,公交車經過減速帶時,上下震盪,致使王老太從座位上摔了下來,並因此受傷。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認定阿某負擔全部事故責任。王老太在當地醫院住院19天。

後經司法鑑定,王老太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就賠償事宜,王老太與阿某、公交公司及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協商未果。今年6月,王老太將上述三方訴至溫宿縣人民法院。

今年8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公交公司表示,公交車在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應當由保險公司支付相應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是因為阿某操作不當導致,而且交強險賠付範圍不包括車內人員,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王老太乘坐公交車後,與公交公司之間的旅客運輸合同開始產生法律效力。同時,被告阿某是公交公司的員工,其在履職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應由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提出“交強險賠償範圍不包括車內人員”的意見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採信。

法院判決王老太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1萬餘元,由阿某向王老太賠付,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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