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的員工,能同時主張雙倍工資和補償金嗎?

liudongxiao


一 、問題涉及的法律規定內容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應當在仲裁時效期間主張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資差額,是對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律的規定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一種懲罰性賠償金,並不是基於勞動者提供勞動而應付給勞動者的一種勞動報酬,對該二倍工資的主張應該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勞動者應該及時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仲裁申請。例如李某於2014年6月1起與某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向李某支付雙倍工資。李某申請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


429方寸世界


勞動者想要主張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先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能夠證明的話,則可以同時主張。

第一、勞動者需要先收集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如工資條、工資發放證明(可以打工資卡的銀行流水)、五險一金繳納證明、工作牌、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委託書、離職證明、單位發放的蓋有公章的榮譽證書、考勤表、同事出具的證人證言等等證據。

第二、主張雙倍工資及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滿足《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的七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必須在法律規定時間內申請勞動仲裁。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明確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交社保,建議勞動者儘快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知道


經濟補償金以勞動關係解除為前提,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卻不以勞動關係的存續為前提,所以,在勞動關係解除的情況下,兩者並不矛盾


譚剛律師


沒有明白你的具體意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定勞動合同,那麼是從第二個月開始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賠償金就包含在這11個月工資裡面。如果沒有給你購買社保,那麼社保是需要進行賠償的。


泰仁律師事務所


你的觀點可以支持,一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2倍工資,一年後形成事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一年至兩年期間如果公司出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出現,你可以申請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人力諮詢


在法律範圍內你可以主張原有工資在發你一遍,這就是你所想的2倍,補償金這個可以忽略了,好像真沒有,記住是在法律範圍之內的,其他的不要瞎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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