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把雷管扔進了炸藥桶……遼寧本溪重大炸藥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工人把雷管扔进了炸药桶……辽宁本溪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18年6月5日16時9分46秒,北京華夏建龍礦業科技有限公司(隸屬於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本溪龍新礦業有限公司思山嶺鐵礦基建期間,措施井井口發生炸藥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蹤(現已確認死亡),10人受傷(含井下受傷1人),直接經濟損失4723萬元。

工人把雷管扔进了炸药桶……辽宁本溪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後,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指示,孫春蘭、劉鶴副總理和王勇國務委員也相繼作出重要批示,對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置提出明確要求。應急管理部對事故救援處置工作高度重視,黃明書記、付建華副部長等領導進行現場視頻調度,聽取遼寧省政府相關負責同志工作彙報,對事故救援處置提出明確要求,連夜派出事故督導組到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遼寧省陳求發書記、唐一軍省長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唐一軍省長帶領省委、省政府有關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及善後工作。本溪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搶險救援指揮部,全力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經省政府批准,於6月6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安瑞霓局長、省公安廳鹹金奎副廳長任組長,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省紀委監察委、省公安廳、省總工會、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本溪龍新礦業有限公司思山嶺鐵礦“6·5”重大炸藥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取研判監控視頻、分析遇難人員屍檢報告、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一)爆破單位

遼寧同鑫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鑫公司”)。成立於1999年11月29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俊同,單位地址本溪市溪湖區崗東街。具有二級爆破作業設計施工資質,《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有效期至2019年7月27日。《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道路普通貨物和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包括雷管、炸藥,汽油、柴油運輸等,有效期至2022年1月25日。負責本溪龍新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新公司”)思山嶺鐵礦措施井的爆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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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單位

華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煤集團”)。成立於2003年5月14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法定代表人安鋼,註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高新區創譽街213號,《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隧道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等,有效期至2020年7月1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0年3月21日,非煤礦山採掘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6月28日。

(三)建設單位

龍新公司。成立於2007年7月30日,是北京華夏建龍礦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建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叢革臣,註冊地址本溪市南芬區思山嶺街道辦事處思山嶺一組,註冊資本28億元,經營範圍為鐵礦產品、鐵礦採選等。負責思山嶺鐵礦的開發與建設工程。

2014年10月14日,取得了國土資源部頒發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44年10月14日;2015年1月17日取得遼寧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建龍重工集團本溪龍新礦業有限公司思山嶺鐵礦採選工程項目核准的批覆》(遼發改工業〔2015〕191號);2015年6月16日通過了原國家安監總局對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取得了《建龍重工集團龍新礦業思山嶺鐵礦採選工程(一期1500萬t/a)初步設計安全許可意見書》(安監總非煤項目審字〔2015〕5號),建設項目法定手續齊全,各種證件均在有效期限內。

龍新公司隸屬於華夏建龍公司,華夏建龍公司成立於2003年9月19日。公司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佔永,住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七區五號樓。營業期限至2033年9月18日。

二、建設項目、合同簽訂及實施情況

(一)建設項目

龍新公司思山嶺鐵礦於2012年7月18日開始探礦井(後改為措施井)工程施工;2013年11月6日,經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批覆同意,實施“雙超”實驗井工程建設;2015年6月16日通過了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轉入建設項目基建施工。2015年8月27日停工,2017年9月13日恢復施工。2018年4月12日措施井竣工,2018年5月18日,轉入平巷施工。

(二)合同簽訂

1.總承包合同。2012年5月21日,龍新公司與華煤集團簽訂《思山嶺鐵礦SJ2(措施井)工程總承包合同》。2018年5月18日,龍新公司與華煤集團針對措施井平巷工程重新簽訂《思山嶺鐵礦平巷工程一標段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措施井-960中段、-1010中段平巷工程、硐室工程、採切工程的掘進支護工程,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5月18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18日。

2.爆破協議。2014年,華煤集團(甲方)與同鑫公司(乙方)簽訂《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務協議書》,有效期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協議約定:甲方聘請乙方為甲方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爆破、清退等“一體化”有償爆破作業服務,經業主方龍新公司審查同意。後於2017年12月12日雙方又重新簽訂《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務協議書》,內容不變,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

3.三方《爆破工程服務合同》。2012年8月9日,龍新公司、華煤集團、同鑫公司三方協商一致,訂立《爆破工程服務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乙方(同鑫公司)必須達到每天24小時的運輸能力,現場炸藥運輸車不少於1輛,每個井口均需要安排專人進行炸藥的發放和管理,準時將民用爆炸物品運到爆破作業點。民用爆炸物品由乙方購買並統一管理,包括爆破現場剩餘民用爆炸物品的回收、運輸和臨時存儲,乙方嚴格執行火工材料領用制度,當天用不完必須及時回庫,如發現乙方在保存及運輸中爆炸物品丟失,將追究乙方責任並由其承擔相應罰款,甲方(龍新公司)丙方(華煤集團)不承擔任何責任。2016年12月31日,續簽《爆破工程服務合同》,內容不變,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三)爆破實施情況

自2012年龍新公司思山嶺鐵礦井建工程開工以來,井下爆破作業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規定和《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務協議書》約定的由同鑫公司實施“一體化”有償爆破作業。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及井下爆破作業一直由華煤集團實施。

三、事故發生經過

6月5日13時30分

爆破作業單位同鑫公司從本溪市溪湖區火連寨高程村民用爆炸物品庫房領取23箱乳化炸藥(522公斤)、385發導爆管雷管。該公司駕駛員何峰駕駛遼E18189號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輛,押運員霍長志(具有押運員和保管員資格證)隨車押運,於15時15分運送至位於南芬區思山嶺辦事處思山嶺村的龍新公司措施井井口。到達現場後,霍長志先後找到華煤集團現場負責人王同福(項目部專職安全員)、爆破員高永生(具有同鑫公司爆破員資格證)、爆破員南成龍(具有同鑫公司爆破員資格證)和安全員張國才(具有同鑫公司安全員資格證)在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16時03分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停靠在措施井井口主提升吊桶附近,在現場未設置警戒線、未將無關人員清出現場的情況下,張國才喊來華煤集團員工穆鳳維、李長虎、李國新3人(均無爆破作業人員資質)將14箱炸藥(336公斤)先後從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搬運裝入吊桶內,至16時06分,搬運結束。

16時06分至16時07分

開始向井下轉運炸藥,提升吊桶、打開井蓋門、下放吊桶、關閉井蓋門,按照同鑫公司要求,霍長志用手機錄製了吊桶入井的視頻。16時08分18秒,霍長志把250發導爆管雷管交給張國才後,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駛離。王同福給華煤集團工人宋明遠(無爆破作業人員資質)打電話讓他來領取雷管,此時,張國才將250發雷管分成3袋,將其中2袋分別交給華煤集團接班的井下工人孫殿波和李貴民(均無爆破作業人員資質)準備帶入井下,將另1袋(50發)交給宋明遠,宋明遠將雷管放到井口東北角的工具間存放,然後回到副提升信號室給井下-1010米中段的掘進人員打電話,讓他們準備接收主提吊桶中的3箱炸藥(其餘11箱張國才安排由-960米中段作業人員接收),然後去衛生間。

16時08分42秒

張國才讓華煤集團的主提升信號工董佳花給主提升操作室發信號,讓華煤集團的主提升操作工王金娥提升正在下降的主提升吊桶。王金娥按信號指示將裝有炸藥的主提升吊桶提升到井口,停落在井蓋門上。

16時09分43秒

孫殿波手提1袋雷管走到主提吊桶旁邊,李貴民手提1袋雷管緊隨其後,孫殿波將雷管拋入裝有14箱炸藥的吊桶內,隨即做出欲爬上吊桶動作。

16時09分46秒

雷管爆炸,引爆吊桶內的336公斤乳化炸藥。爆炸產生的強烈衝擊波,使事故現場井口附近地面方圓約150米範圍內建(構)築物和設施不同程度損毀,吊桶瞬間被擊碎,夾帶金屬碎片的衝擊波將井筒內多條鋼絲繩、電纜切斷,副提升吊桶連帶鋼絲繩、電纜向井下墜落。造成井口地面12人死亡,9人受傷;井下-480米中段6人,-960米中段5人,-1010米中段12人,共計23人被困,經全力救援全部獲救生還,其中1人受輕傷;井筒-1010米處的吊盤被砸落至井底,吊盤上2名作業人員失蹤(現已確認死亡)。

四、事故報告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報告情況

6月5日16時12分,龍新公司副總經理邊振輝向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報告。

16時13分,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向南芬區委書記張健、區長尹紅煒報告。

16時30分,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向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報告。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17時28分,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應急辦王健電話向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考核處王博報告:本溪市南芬區一輛給礦山運送炸藥的車輛發生爆炸,事故單位名稱、有無人員傷亡等情況均不詳。

17時31分至18時22分,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考核處王博分別3次電話調度市安全生產監管局事故情況,均回覆正趕往事故現場,具體情況不詳。

18時28分,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王健書面微信向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考核處王博報告。

18時34分,省安全生產監管局通過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系統正式向國家應急管理部報告。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省委副書記、省長唐一軍立即率領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趕赴事故現場,詳細瞭解事故發生原因和救援進展情況,成立救援指揮部,組織專家研究搶險救援方案,同時調動沈煤集團、撫順紅透山礦、華冶集團、本溪市礦山救護隊等專業救援隊伍以及公安、消防、安監、醫療等救援力量進行搶險救援。

在研究確定利用主提升吊桶實施救援方案後,立即組織實施救援工作。經過現場救援人員的共同努力,6月5日23時04分,高壓電搶修完成,開始向井下通風;6月6日2時16分,主提升系統修復;4時02分,井口障礙物清理完畢;4時40分,2名搜救人員乘坐主提升吊桶入井搜救被困人員;5時20分,井下第一批6名受困人員成功升井;截至7時25分,經過近15個小時的搶險救援,受困井下並保持聯繫的23名工人全部安全升井。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在思山嶺項目部措施井地面井口處,準備用主提升吊桶向井下轉運炸藥時,華煤集團接班工人孫殿波將一塑料袋雷管扔進裝有炸藥的吊桶內,雷管與吊桶內壁發生碰撞,產生的機械能超過了雷管的機械感度,導致雷管爆炸,進而引發炸藥爆炸。

(二)間接原因

1. 同鑫公司未履行法定職責,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公司人員崗位職責不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相關規定和簽訂的《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務協議書》實施“一體化”爆破作業服務,爆破作業過程管理混亂。

一是違反規定在上下班和人員集中的時間內運輸爆破器材,未在民用爆炸物品裝卸現場設置警戒,導致民用爆炸物品裝卸現場人員聚集,現場管理混亂,是造成事故群死群傷的主要原因。

二是未按《爆破安全規程》要求將雷管和炸藥,分別放在專用揹包(木箱)內,而違規用塑料袋裝雷管運輸。

三是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起爆體、起爆藥包沒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沒有遵守“裝卸爆破器材應輕拿輕放,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的規定。

四是同鑫公司沒有按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實施爆破作業“一體化”服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私自約定由同鑫公司負責將民用爆炸物品運送至井口,向井下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作業由華煤集團實施,致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失控,導致無爆破作業資質的華煤集團人員接觸和私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現象發生。

五是偽造身份,騙取合法資質。同鑫公司與華煤集團私自約定,將華煤集團員工高永生、南成龍和門長軍3人以同鑫公司名義考取爆破員資格證,張國才考取爆破安全員資格證,上述4名爆破作業人員資質註冊在同鑫公司,實際上同鑫公司未對其進行管理。

2. 華煤集團對思山嶺項目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職責不清,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對現場交叉作業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特別是對爆破作業過程非法違法行為縱容、放任。

一是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項目經理趙廷海只是名義經理,實際並未對該項目實施管理,現場實際負責人付天會沒有相應資質。

二是明知本單位沒有爆破作業資質的情況下,違法組織非爆破作業人員搬運和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雷管與炸藥混裝運輸、野蠻裝卸和井下爆破作業。

三是爆破作業後,未將剩餘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導致現場私存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發生後,在現場發現炸藥70.5公斤、雷管167發(含當天運送的39發)。

四是偽造身份,騙取合法資質。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指派高永生、南成龍和門長軍3人以同鑫公司名義考取爆破員資格證,張國才考取爆破安全員資格證,上述4名爆破作業人員資質註冊在同鑫公司,實際上是華煤集團的員工,只負責以爆破作業人員的身份簽字領取炸藥。

3. 龍新公司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分工不明確,安全處及部門負責人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監管職責,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力。

一是在井建用爆破材料及服務採購招標過程中,違規約定爆破施工由華煤集團項目部組織實施,華煤集團項目部爆破人員資質放入同鑫公司管理。

二是龍新公司作為建設項目發包單位對思山嶺建設項目以包代管。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重視程度不夠,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情況尤其是炸藥運輸、爆破作業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4. 華夏建龍公司對龍新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相關規定,公司安環部只負責政策宣傳和技術服務,沒有對下屬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未指派相關人員對龍新公司進行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由龍新公司全權管理,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

5. 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在對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對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監管缺失,未發現同鑫公司、華煤公司思山嶺項目部長期以來違法爆破作業行為,對相關單位非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由無爆破資質的人員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等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

6. 本溪市公安局對爆破作業單位監督檢查及其相關人員資質審查不到位,對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監管缺失,未發現同鑫公司、華煤公司思山嶺項目部長期以來違法爆破作業行為;對南芬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及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監督、指導南芬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不力。

7. 本溪市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在安全生產監管中,履行職責不力,未發現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項目經理掛名、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

8. 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9. 南芬區人民政府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對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任落實監督不到位,對南芬區安全生產工作指導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由於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引發的炸藥爆炸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共3人)

(1)孫殿波,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工人。沒有爆破作業人員資質,違規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違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王同福,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安全副經理,沒有爆破作業人員資質,違規實施爆破作業,違章指揮,對事故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3)張國才,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生產副經理,沒有爆破員資質,違規實施爆破作業,違章指揮,對事故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共6人)

(4)孟俊同,群眾,同鑫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龍新公司、華煤集團沒有爆破作業資質的情況下,簽訂《爆破工程服務合同》,違法以本公司的名義為華煤公司人員辦理爆破作業人員證件,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已於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5)霍春成,群眾,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經理,負責爆破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在明知龍新公司、華煤集團沒有爆破作業資質的情況下,違法允許華煤集團人員以本公司的名義辦理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於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6)李巨彬,群眾,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炸藥庫主任,負責炸藥庫和爆破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違法以本公司的名義為華煤集團人員辦理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於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7)付天會,群眾,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實際負責人。在本溪龍新公司思山嶺鐵礦措施井施工過程中,非法組織爆破作業,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於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8)張宗,群眾,龍新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明知華煤集團沒有爆破作業資質,違規約定爆破作業由華煤集團項目部實施,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於2018年7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9)叢革臣,群眾,龍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華煤集團沒有爆破作業資質的情況下,違規執行爆破作業由華煤集團項目部實施至案發,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於2018年7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3. 公安機關已採取強制措施人員(共6人)

(10)霍長志,群眾,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押運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6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1)南成龍,群眾,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技術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6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2)高永生,群眾,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機電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6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3)李欣欣,群眾,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押運員兼炸藥庫保管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6月1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14)孟憲菊,群眾,同鑫公司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6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15)王波,群眾,原龍新公司供銷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本溪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4. 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共21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16)高寶玉,中共黨員,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治安大隊民警,負責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在對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未發現同鑫公司、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非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由無爆破資質人員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實施爆破作業等問題,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7)崔玉龍,中共黨員,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負責治安大隊全面工作、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在對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未發現同鑫公司、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非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由無爆破資質人員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實施爆破作業等問題,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免去治安大隊長職務。

(18)陳國平,中共黨員,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思山嶺派出所民警,負責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在對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未發現同鑫公司、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非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由無爆破資質人員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實施爆破作業等問題,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9)袁磊,中共黨員,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思山嶺派出所副所長,負責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在對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未發現同鑫公司、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非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由無爆破資質人員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實施爆破作業等問題,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0)趙平,中共黨員,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思山嶺派出所所長,負責思山嶺派出所全面工作。對思山嶺派出所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未發現同鑫公司、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非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由無爆破資質人員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實施爆破作業等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黃士忠,中共黨員,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副局長,分管治安工作。對南芬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未發現同鑫公司、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非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由無爆破資質人員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實施爆破作業等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孟煒軒,群眾,本溪市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監督管理一科科員(事業編制),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安全生產監管中,未有效履行職責,未發現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項目經理掛名、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3)趙井泉,中共黨員,本溪市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監督管理一科科長(事業編制),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安全生產監管中,未有效履行職責,未發現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項目經理掛名、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孫科,中共黨員,本溪市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局領導(事業編制),代管監督管理一科。在安全生產監管中,未有效履行職責,未發現華煤集團思山嶺項目部項目經理掛名、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關紹安,中共黨員,本溪市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局長,負責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全面工作。對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在安全生產監管中,未有效履行職責,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6)李貴華,中共黨員,本溪市南芬區政府副區長、南芬區公安分局局長,負責南芬區公安分局全面工作。對南芬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思山嶺派出所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

(27)彭志超,中共黨員,本溪市南芬區政府副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8)尹紅煒,中共黨員,本溪市南芬區政府區長,負責區政府全面工作。作為南芬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力,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9)張健,中共黨員,中共本溪市南芬區委書記,負責南芬區委全面工作。作為南芬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區政府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力,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0)王玉霖,中共黨員,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負責治安支隊全面工作。對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監督、指導南芬區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不力,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1)張昕,中共黨員,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支隊、南芬區公安分局。對分管部門未有效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不力,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2)樸聖勇,中共黨員,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對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督促、指導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工作不力,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3)高飛,中共黨員,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局長,負責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全面工作。對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督促、指導南芬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工作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4)於慶偉,中共黨員,本溪市政府副市長,分管本溪市安全生產工作。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5)王會奇,中共黨員,本溪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長,負責本溪市公安局全面工作。對公安相關職能部門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職責,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6)田樹槐,中共黨員,本溪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負責本溪市政府全面工作,本溪市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未有效履行職責,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5.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共6人)

(37)安鋼,華煤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38)倪懷有,華煤集團總經理。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39)陳長軍,華煤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思山嶺項目部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責成華煤集團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備案。

(40)趙廷海,華煤集團第二事業部總工程師、本溪思山嶺項目部項目經理。作為思山嶺項目部的項目經理,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未對思山嶺項目部進行督促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註冊編號:吉122111302612)。

(41)邊振輝,龍新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依法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責成龍新公司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備案。

(42)張濤,龍新公司安全處處長。未能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未能對施工現場開展全面細緻的安全監督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依法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責成龍新公司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備案。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同鑫公司作為爆破作業的實施單位,未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和《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務協議書》規定實施爆破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建議對該單位處以5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建議遼寧省公安廳依法吊銷其《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2.華煤集團作為施工單位對承建的思山嶺項目管理不到位,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法組織爆破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建議對該單位處以5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長春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分別依法暫扣華煤集團建築施工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

3.龍新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對外包工程的管理不到位,對施工單位和爆破單位的違法違章行為未及時發現並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對該單位處以4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本溪市安全生產監管局依法責令思山嶺鐵礦採選工程建設項目停止建設,待隱患全部整改完畢,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建設。

4.華夏建龍公司作為建設項目投資單位,對所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建議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約談。

5.鑑於“6·5”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建議南芬區政府向本溪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6.鑑於“6·5”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建議本溪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七、

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切實加強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爆破作業單位等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嚴格執行“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並嚴格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的各項規章制度,把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位;強化企業全員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力度,特別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達到崗位職責要求的技能和水平;強化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定強有力的措施,嚴厲打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紮實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四個清單”管理制度,及時消除重大隱患,嚴防事故發生。

(二)全面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業的管理。爆破作業單位要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裝卸、運輸、清退和爆破作業過程的管理,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的要求。一是嚴格爆破作業過程的管理。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執行爆破作業“一體化”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爆破作業交給無爆破作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實施,嚴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二是嚴格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裝卸現場必須按規定設置警戒、運送雷管放在專用木箱或提包內、不得將雷管和炸藥同時運送,確保運輸過程安全。三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發放、領取、使用、清退和爆破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規定。四是加大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定期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教育培訓,建立健全爆破作業人員任前必訓、年度必訓、違規必訓制度。五是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管理,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核對、月檢查”制度,嚴禁無關人員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三)強化施工單位作業的管理。施工單位要認真落實責任,依法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一是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項施工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二是要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依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三是要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許可範圍承攬工程,沒有爆破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實施爆破作業。四是要加強對承建項目及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項目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五是要依照有關規定製定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地下礦山工程施工單位及其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制度。六是要接受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與指導,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四)建設單位要依法加強對外包工程的管理。非煤礦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外包工程的監督和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嚴格審核施工單位及項目部施工作業資質,對其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二是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同時作業的,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三是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施工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四是要加強對爆破作業的監督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爆破作業發包給沒有爆破作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實施。

(五)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監管。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一是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儲存、運輸、清退及爆破作業等全部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要加強對井下爆破作業的監管力度。二是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開展以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檢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履行法定職責和職業風險為主要內容的執法培訓。三是對爆破作業單位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重點檢查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運輸、爆破、清退等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並如實填寫《定期安全檢查記錄》,實行閉環管理。四是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清退、流向等的監控管理,堅決打擊民用爆炸物品的失控和私藏現象。五是嚴格爆破作業人員資質審查、考核發證,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定期組織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風險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爆破作業人員動態管控。六是要督促爆破作業單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檢查登記制度,並在井口設立必要的視頻監控或自動拍照設施,如實記錄出入井人員和檢查登記制度落實情況。

(六)強化對基建礦山的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基建礦山建設項目和採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監管。一是切實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將建設項目、坑探工程列入年度執法計劃,定期開展執法抽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加大懲治力度。三是及時掌握轄區內各基建礦山建設項目建設進度,建立監管檔案,對建設單位以包代管,不履行主體責任的一律停產停業整頓。四是合理劃分監管範圍。要依據《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7〕38號),合理劃分市縣鄉三級安全監管範圍,對高危行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企業應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負責。

(七)切實履行好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本溪市、南芬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吸取“6·5”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嚴格執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廳字〔2018〕13號),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發展理念,加強對本地區安全生產的領導,配齊、配足安全監管人員,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嚴厲打擊企業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切實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確保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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