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葬唐王朝的分税制

一 、改革税源:两税法


公元783年,大唐建中四年,长安发生“泾师之变”,唐德宗李适逃往奉天(今陕西乾县),困坐愁城。

生于唐天宝元年(742年)的李适,见证了中国封建社会繁荣的顶峰—开元盛世,也见证了唐代历史的转折—安史之乱。这位志向远大的德宗皇帝,在安史之乱平定后,接手的是藩镇割据、满目疮痍的江山。

在他前面,矗立的是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武则天、唐玄宗这些在整个中国史上都赫赫有名的丰碑,李适想要加入他们行列,他要完成帝国的中兴!

埋葬唐王朝的分税制

唐德宗李适


然而,摆在李适前面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库没钱,他需要从财政入手,解决这个头等大事。他面对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税源,一个是税制,也就是钱从哪来,钱怎么收上来。他首先解决税源问题。

以关陇军事贵族集团为主体创立的唐朝,大部分制度沿袭自北魏和隋朝。唐高祖武德七年,订立“租庸调制”,用唐代陆贽的话说,就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也就是说,租庸调制包括三部分:地租(租)、劳役(庸)和家族手工业品(调),征税以家族为单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认为,“租庸调制可谓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之中最好者”。

但是,经过安史之乱,人口和土地数据严重失真,租庸调制已经不能满足历史的需要,需要新的财税制度。

时势造英雄,英雄亦适时。在唐德宗为钱发愁时,他得到了对唐帝国财政影响最深远的人—杨炎。杨炎对唐德宗说,“财赋者,邦国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重轻系焉”,杨炎温柔的点到了唐德宗的死穴,他知道自己能解决唐德宗最想解决的财政问题。于是君臣一拍即合,唐德宗任用杨炎为宰相,重振国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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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炎


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向德宗建议实行“两税法”。具体办法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变,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因其在夏秋两季征收,故得名“两税法”。

较之租庸调制,两税法有几大优点:

一是统一税赋,把租庸调、户税、地税等合而为一并分两季征收;

二是两税法以田亩为主,认田不认人。北宋欧阳修在《旧唐书·食货志》中描写两税法:“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代宗始,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实质上征的是资产税;

三是以钱计税,改变了以实物为主的缴税方式;

四是量出为入,按照政府支出用度向百姓征税。

解决完税源问题后,唐代的分税制就呼之欲出了。因为唐德宗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失控了。

二、改革税制:分税制


所谓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历来是中国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每一次财政税收制度变更既是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同时也是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和反应。在唐代(新中国亦是)前期,强势政治人物使得集权与集利成为可能,然而时代的发展,政治势力的均衡使得中央与地方需要分权与分利。

安史之乱以前,唐中央政府严格控制着制税权,地方上的税收都要上缴到中央,地方州县、边军每年所需的开支也得按户部规定,由税收中留拨一部分充用。唐前期财政税收制度“统收统支”的特征十分明显。

然而随着藩镇割据局面的形成,中央与地方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各地藩镇与中央政府形成分庭搞礼的局面,不听调遣,“文武将吏,擅自置属,贡赋不入朝,虽称藩臣,实非王臣”;

二是藩镇在军事、经济和财政上独立,实为国中之国,“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兵甲”;

三是中央政府的权威性极度削弱,令不出长安。中央财政极其困难,反之,藩镇拥兵一方,富可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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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势力最大的三大藩镇:魏博、成德、卢龙(河朔三镇)



在这样的背景下,唐德宗开始的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就要小心翼翼,处理不好,可能会出现比“泾师之变”更可怕的事。于是,

唐代的分税制相对务实,首先要照顾地方节度使的利益,承认已成事实的地方财权,最终通过双方的拉锯,形成了上供、留使、留州的三分制分税制。

上供是上缴中央财政的税赋,留使则进入节度使的税赋,留州是地方税收备本州自用。也就是说,各州上缴中央财政的三分之一是固定的,如果州没有节度使,那么将所剩部分一半自用,一半送往有节度使的州;如果有节度使,那么所剩三分之二全部归节度使。

显然,为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唐德宗放弃了一部分财权,作为交换,中央政府规定,地方必须优先完成上供的部分(也就是中央财政),其次才能送使、留州。这种交换,多少有点饮鸩止渴的意思,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中央财政达到了收钱的目的,但是藩镇有了自己的财源,也具备了做大做强和中央叫板的实力。

无论怎么分,中央财政只能得到税赋的约三分之一,地方财政拿到约三分之二。比如建中初年,“每岁天下共敛三千余万贯,其二千五十余贯以代外费(地方财政收入),九百五十余贯供京师(中央财政收入)。

尽管如此,分税制的效果是明显的,中央财政收入快速增加。据《旧唐书-德宗纪上》记载,“是岁,户部记账,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资治通鉴》卷226,记载:“税钱一千八十九万八千余,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余斛。”

有钱了的唐德宗并没有完成中兴,这个任务留给了他的孙子-唐宪宗李纯。《龙文鞭影》里说:汉称七制,唐羡三宗。能够与唐太宗、唐玄宗并列为唐羡三宗,唐宪宗显然并不只是享父辈余烈的君主,实际上,他在财政上,进一步发展了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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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宪宗李纯


宪宗限制了藩镇的征税权,他规定节度使只能征收驻扎地所在州的税,其管辖的其他州的税不能经过节度使,直接上缴中央。

依靠强大的财政支持,唐宪宗完成了削藩(著名的李愬雪夜入蔡州就是发生在这个背景下),成为唐中后期最有作为的皇帝,尽管看起来更像是回光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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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愬雪夜入蔡州


三、是非功过与启示


当然,唐代分税制有其明显的缺点:

一是江淮作为当时整个唐朝的财税转运中心,战略位置十分重要,“国计根本,实在于江淮矣”,但是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江淮、河南地区的横征暴敛,中央政府无力加以约束,最终激起黄巢起义,成为唐代灭亡的重要原因;

二是唐中后期军事活动频繁,政府为开拓其他财源,不可避税的进行盐酒茶等行业的专营,与民争利,造成民间经济凋敝,民力枯竭;

三是唐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力十分有限,

分税制是在承认地方政府利益前提下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藩镇的强大和独立,最终造成“上供不入”的局面,使得中央财政直接破产。

一千两百年后,1993年的新中国,也面临这样一种尴尬的情境,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31.6%,中央财政的收支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缴才能平衡。

由于中央财政收入严重不足,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甚至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并且借而不还的事。中央财政的被动局面,使中央政府调控能力迅速弱化,没有充分的财力保证,宏观政策意图基本是一句空话。

在全国财政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说:“在现行体制下,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现在不改革,中央财政的日子过不下去了,(如果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到不了2000年(中央财政)就会垮台!”

心有灵犀跨越千年,两位当家人想到了同一种解决方案:分税制。

而今天,分税制已经基本完成历史使命,中央财政对经济的控制力也无需质疑。然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地方政府税源过窄,靠土地出让金为生的财政,对房地产市场的依赖,注定是一种不可持续的模式。

对当下的分税制进行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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