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聲音」網貸有風險,借款需謹慎!

本期主講嘉賓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王苗苗律師

說到P2P或者P2P網絡貸款,很多人都或多或少有聽過,有很多人也接觸過,也有些人對這種網絡借款平臺已經習以為常,常常在這種平臺借錢週轉。

「法治声音」网贷有风险,借款需谨慎!

根據互聯網瞭解的信息,最早的P2P網貸平臺成立於2006年,真正興旺起來是在2012年左右,近年來P2P網貸平臺和網貸交易額每年都以很快的速度遞增。總的來說P2P網絡貸款平臺是個時新的行業,

P2P網絡貸款近些年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陌生,但同時由於法律監管對於新興事物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導致目前國內這種網絡貸款平臺的質量參次不齊,我們常常可以看到一些關於網絡貸款平臺的負面新聞,比如校園裸貸導致大學生跳樓自殺或者網貸平臺催款手段粗暴,威脅恐嚇造成傷亡等等。種種現象也引發了對政府監管,學生教育,群眾普法的各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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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就來聊聊P2P網絡貸款平臺的事兒,希望能幫助大家儘量遠離不良的網絡貸款平臺。

P2P網絡貸款平臺

P2P是指點對點,P2P網絡貸款平臺,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民間小額借貸模式,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金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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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概念來看,通俗點說P2P其實就是一個從事借款和貸款的平臺,和一部分人借錢,聚少成多,再把錢借出去。

針對P2P網貸平臺的法律法律或者規範性文件

在P2P這個行業的成長階段中,暴露了不少問題,為了更加有效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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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7日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2月22日,銀監會正式發佈《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其中,《業務指引》對開展存管業務的銀行提出了一定的資質要求,對於接入的平臺也提出了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要求。

2018年8月8日,全國互金整治辦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互金整治辦下發了《關於報送P2P平臺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要求P2P平臺儘快報送老賴信息。經過一系列的整治,網貸平臺進一步規範。

最近甚囂塵上的“裸貸”,其實是在P2P網絡貸款平臺上進行的,只是這種不良的貸款平臺在進行借款時,

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證的裸體照片這種方式來作保或者替代借條,當發生違約不還款時,放貸人以公開裸體照片和與借款人父母聯繫的手段作為要挾逼迫借款人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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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裸貸團伙,大多數是利用互聯網作為宣傳,吸引一些法治意識淡薄的網民、大學生等踩入陷阱,私下完成非法借貸行為,比如私加微信、私加QQ或者私下見面簽署借款協議,拍攝裸照,事後再用裸照施壓。

這種裸貸,大多時候實際沒有在網貸平臺上進行交易,很難受到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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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宣傳裸貸中涉及的裸照,可能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具體要結合傳播淫穢物品的數量和牟利數量、點擊率、閱讀量等等。

加強網絡犯罪監管的同時,大家也要增強法律意識,瞭解情況,避免上當受騙。如果選擇使用網絡貸款平臺進行貸款,也要注意選擇合法正規的網絡貸款平臺。

什麼是合法正規的網絡貸款平臺?

首先,根據國家《互聯網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所以合規的P2P網絡貸款平臺需要具備ICP許可證(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其次,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的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需要通過其官方網站及其他互聯網渠道向社會公眾公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運營信息、項目信息、重大風險信息、消費者諮詢投訴渠道信息等相關信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提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渠道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展示信息披露內容。

第三,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還有比較重要的一點:正規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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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為了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安排被告人姚某龍在本市籌備成立公司,用來經營“P2P”網絡貸款業務。2013年5月15日,深圳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註冊成立,登記股東為:王某佔股70%、姚某龍佔股10%、王某紅佔股20%。隨後,被告人姚某龍招聘工作人員設立“某貸”網貸平臺,開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被告人姚某龍負責該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工作。

某公司在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對外宣稱經營貸款中介業務,利用“某貸”網絡貸款平臺,以約4%的月利率吸引社會不特定對象投資。投資人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銀行直接轉賬的方式,將出借款匯入被告人王某、姚某龍等人的個人賬戶中。某公司吸收的資金部分用於歸還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其餘則由被告人王某支配使用。被告人王某、姚某龍等人利用“某貸”網貸平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計25212745.85元,其中有本金7098573.79元未能歸還。

隨後,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福田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姚某龍自動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投案。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姚某龍無視國家法律,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龍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所吸收款項尚有7098573.79元未能歸還,對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在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姚某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凍結的款項人民幣1384.03元,依法返還被害人。


「法治聲音」網貸有風險,借款需謹慎!宣判後,兩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訴。

因為姚某龍存在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二審法院採納了該上訴意見,從有期徒刑四年改判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部分則是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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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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