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九亿黄晓明,卷入股票操纵案,背后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探究?

不慎九亿黄晓明,卷入股票操纵案,背后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探究?

最近,娱乐圈集体进入水逆期,前有范冰冰卷入“阴阳合同”后几乎“沉水”,后有“不慎九亿黄晓明”卷入股票操纵案……

先来简单回顾下:

  • 8 月 10 日,证监会通报了一则涉案 18 亿元的股票操纵案,被罚人叫高勇,号称“民间炒股大赛冠军。本是股市的一则新闻,但却引爆了娱乐圈。原因是一篇自媒体报道称该案涉及到影视明星黄晓明。
  • 8 月 11 日,黄晓明工作室发声明称“纯属造谣”。
  • 8 月 13 日,出现反转,据媒体报道,高勇股票操纵案中的自然人账户之一确实为影视明星黄晓明名下账户。
  • 8 月 15 日,黄晓明发布声明,表示账户系委托路某理财,他并不认识高勇,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股票账户几经转手,获利如此巨大的资本运作行为中,涉事人员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呢?

‍委托账户违法所得是否应被没收?

据证监会认定,2015 年 1 月 12 日至 7 月 22 日,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 8.97 亿元。

对这种行为,法律如何规定?法律专家如何看?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黄晓明若在此事件中因出借账户获得违法收入,则应被没收。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杨兆全也认为,每个委托账户内买卖“精华制药”股票产生的收益,都要被没收。

高勇被罚没了近 18 亿元,那么黄晓明及其母亲,还有其他账户在事件中是否有违法所得?有多少?目前还不得而知。

‍涉事人员是否知悉股票操纵行为?‍

黄晓明微博声明,其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其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黄晓明及其母亲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从结果上看,证监会对该案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针对账户组实际操作人高勇作出的,黄晓明并未被追究责任。证监会稽查人员曾表示:“由于黄晓明平时比较忙,其账户一直由母亲来操作,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参与或知悉股票操纵行为,因此不会对其追责。”

彭冰认为,若黄晓明及其母亲等人并不知晓所属账户被受委托人用来操纵股票,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形则是,明知或虽然不知道但应该知道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个情形值得探讨。”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也认为,如果黄晓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账户将用于操纵市场,就构成违法,但这需要证据支持,证监会调查后未处罚黄晓明,说明目前证据不足。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关于“委托”与“出借”的不同,杨兆全解释道:“出借账户是把账户借给别人使用,账户内资金是别人的资金;委托只是别人代为管理和操作,资金仍是委托人自己的。”杨兆全认为,委托他人管理账户,并不违法。他认为黄晓明如果没有共谋和策划如何交易股票,而只是委托他人管理账户,本人就没有责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对此有不同看法,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黄晓明作为证券账号的持有人,将其账户出借给高勇用于买卖证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案中人是否会被追刑责?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等情形,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责任比较复杂,除了违法行为的金额和情节严重外,和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主动性有很大关系。”杨兆全说。

“若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则可能构成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贺绍奇表示,除了涉案金额,在追究刑责时还应考虑其行为对市场的破坏程度、操纵量、操纵手段隐蔽性及是否存在销毁证据等对抗调查的行为。

对此,彭冰建议,国家监管层面若发现涉嫌犯罪的现象,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于账户委托、出借等行为,账户持有者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严格把关,防止账户被用来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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