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殺人比賽戰犯審判全過程 殺211人竟稱純屬虛構

1937年12月11日,在南京紫金山麓有兩名日本戰犯展開了殺人比賽,他們分別為日軍炮兵小隊長向井敏明和副官野田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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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勝利以後,兩人根據中國政府的要求被駐日盟軍總部逮捕,並被押送到南京受審。經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偵查起訴,最終在1947年12月18日在勵志社大禮堂進行公開審判。

當時對兩名戰犯的起訴書原文如下:

被告向井敏明,男,年三十六歲,日本山口縣人,炮兵小隊長。野田毅(即野田巖),男,年三十五歲,日本鹿兒島人,副官。

右開被告民國三十六年度偵字第十九號戰犯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行起訴,合將罪犯事實暨證據並犯法條分述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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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事實

向井敏明與野田毅(即野田巖)均日本人,同在敵十六師團富山大隊服務。向井敏明充任炮兵小隊長,野田毅充任副官。七七事變後,被告等隨軍來華。民國二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於我江蘇句容入城時,向井殺我國人89名,野田殺78名。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南京攻城戰,該被告等復作殺150人之比賽於紫金山麓。向井殺106名,野田毅殺105名。勝利後經駐東京盟軍總司令部逮捕押送本庭偵查。

(二)證據暨所犯法條

右列事實業經敵隨軍特派員淺海光本及淺海鈴木等先後將目睹情形電達東京各報紙,連篇登載,萬口爭傳,譽為勇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檢察官辦事處檢獲之東京日日新聞可資考查核對。該報所登載被告等之照片亦屬相符,證據確鑿,自難任其空言狡展免除刑責。核其所為,實不無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之罪之重大嫌疑,又其以同一意思連續而為同一行為,應從一重處斷,合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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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調查清楚向井敏明和野田毅的犯罪事實,中國審判官龍鍾煌與翻譯劉芳,曾於1947年12月9日用了整整一天在小營戰犯拘留所對兩名戰犯進行提審。從上午9時一直到下午15時40分,一直在對兩名戰犯提訊。

在提訊過程中,兩名戰犯態度極為蠻橫,一副猙獰面孔一味的進行狡辯。對於殺害中國無辜平民的暴行,完全加以否認,甚至不承認到過句容,到過紫金山。

兩人甚至還說東京朝日新聞上的記載,完全是隨軍記者虛構,不是事實,一切完全是想象捏造出來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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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還對中國法官撒謊說:”當看到報紙上的記載時,一方面感到高興,一方面也感到‘害羞’,因為這完全是自己從來沒有做過的事情。“

兩人還向法庭要求延期公審,以便他們能夠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軍事法庭並沒有理會他們的無理要求。

最終審判長石美瑜根據證據作出判決:“被告等連續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系違反海牙陸戰規例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應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其以屠戮平民,認為武功,並以殺人作競賽娛樂,可謂窮兇極惡,蠻悍無與倫比,實為人類蟊賊,文明公敵,非予盡法嚴懲,將何以肅紀綱而維正義?”判處向井敏明,野田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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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月28日,向井敏明和野田毅被押赴南京雨花臺刑場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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