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10個操作指南,有備無患!

1. 工傷認定申請由誰提出?應當向哪裡提出?

從業人員遭受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單位或者法人註冊登記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在本市用工單位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向其註冊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其派遣人員在本市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由用工單位向其註冊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的10個操作指南,有備無患!

2. 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有何規定?

■ 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 什麼情況下工傷人員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何申請?

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或經過治療、康復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 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向單位註冊地的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提出申請,其中,職業病患者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 再次鑑定申請應當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

複查鑑定申請應當自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可以提出。

工傷人員因身體等原因無法自行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再次鑑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4.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到哪些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如何處理?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持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卡)到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即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轉往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中自付部分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認定為工傷後應當持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卡)、工傷認定書就醫,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予以記賬,經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後,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5. 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後工傷保險關係可以轉移嗎?如何辦理轉移手續?

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後,經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勞務派遣人員三方協商一致,將勞動合同主體由勞務派遣單位變更為用工單位的,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關係可以轉移至用工單位

具體手續由用工單位持《認定工傷決定書》、變更後的勞動合同、變更情況說明及用工登記材料等到參保所在地區社保經辦機構

辦理。

6.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保繳費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誰承擔?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7. 建築施工企業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方式有哪些?

建築施工企業參加本市工傷保險方式主要有兩種:

■ 一是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按照用人單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 二是考慮到建築施工企業的行業特點,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可根據國家《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的規定,

按建設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上述建築施工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用人單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8. 建築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保險期限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期限自施工合同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至施工合同載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長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於施工合同竣工日期30日前,攜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報告至項目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登錄“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助經辦平臺”辦理備案手續。

備案手續辦理後,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終止日期相應順延。

9. 建築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如何享受?

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

■ 在工傷保險期內,按照《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 工傷保險期滿後

傷殘1-4級的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繼續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至失去享受條件時止

傷殘5-10級的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工傷人員所在的施工用人單位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0. 建築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承擔?

■ 未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所在的施工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 從業人員所在的施工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從業人員所在的施工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 未參保工程建設項目補繳工傷保險費後,自參保憑證辦理的次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工傷人員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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