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進了賊,能告物業嗎?

江先生居住的房屋遭竊,勞力士手錶、筆記本電腦、現金等均被盜走。江先生遂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財務損失3萬元。

近日,此案審結,法院判決駁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訴請。


家中進了賊,能告物業嗎?

家中進了賊,能告物業嗎?

家中被盜,住戶訴物業措施不完善

原告江先生訴稱,其經業主同意在該房屋內居住、辦公。2014年3月涉案房屋內發生盜竊案,作案人現已被抓獲,並被判處刑罰。該盜竊案的發生是由於物業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所致。因此,物業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物損失現金3萬元。

雙方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關係?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涉案房屋業主並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沒有支付過物業費。物業公司已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全體業主提供了物業服務,為小區提供了封閉式管理、園區內安排專項巡視、保安現場救援、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已為業主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江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江先生作為涉案房屋內的實際物業使用人,其享有接受物業公司物業服務的權利,系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對象。根據本案,江先生的財物損失系因案外人實施盜竊行為所致。同時,物業公司已採取不間斷保安巡邏、查看現場、及時報警等措施,說明物業公司已履行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現江先生未能證明盜竊案件的發生系物業公司未履行安保義務所致,且物業公司並非盜竊行為的實施主體。

基於以上事實,江先生主張由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物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駁回江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8條、第37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同時,也應考慮“第三人過錯”的情況,即原告起訴被告後,被告提出的該損害完全或者部分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從而提出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抗辯事由。

就本案而言,法院認為,物業服務公司確有維護小區安全的義務,但其只是物業管理服務主體,其安保義務主要在於維護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秩序,並積極配合相關機構對緊急事件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違法盜竊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避免,安保義務人僅負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因此,不宜認為只要發生了盜竊案件,物業公司在履行安保義務職責時就存在重大瑕疵。

相關案例

柳女士家住長興雉城街道某小區。2015年某天,柳女士回家後發現,家裡被小偷入室盜竊了。情急之下,柳女士趕緊去公安局報案。

經公安調查後發現,小偷是開著一輛外地牌照的車子,進入小區對柳女士家進行盜竊的。

柳女士認為,物業公司保安隨意放外地拍照的車子進小區,同時小區監控設施不完善,才導致她家被盜,所以物業公司應該負一定責任。之後柳女士跟物業公司協商,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口頭承諾,可以為柳女士免除5年的車位管理費。

然而事實是,物業公司最終不僅沒有免除柳女士的車位管理費,甚至連柳女士的車位都被收回去了,雙方因此引發糾紛。

近日,雙方當事人找到長興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要求調委會介入調解。但由於該糾紛涉及時間跨度長、性質也較為特殊,牽涉到業主柳女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且雙方當事人情緒都比較激動,均不肯做出讓步。

調委會王主任作為首席調解員,隨即聯繫了物業公司負責人和柳女士,前來物調委展開現場調解。待雙方當事人都到場後,王主任首先讓雙方都平靜下來,悉心聽取了柳女士講述具體情況並做了書面記錄,隨後,物業公司負責人也表明立場。奈何雙方互不讓步,場面一度失控。

王主任感到事情的嚴重性和特殊性,後將雙方分開調解,逐個勸導,使雙方當事人都心平氣和之後,重新坐在一起。這時,柳女士表示物業公司應免除其剩下的兩年車位管理費和之前的物業費。物業公司負責人表示沒有這個權力,同時也是對其他交費業主的不公平。

在王主任的耐心調解之下,物業公司終於做出讓步,決定2017年和2018年的車位管理費按照小區車位費標準的50%收取,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物業費減免10%繳納。至此,雙方握手言和,業主柳女士也表示滿意。

最後,柳女士同意在簽訂協議時一次性付清欠繳的物業費和車位管理費,兩項合計人民幣3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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