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潔蜀山」帶你了解《監察法》(第八期):想要從寬處罰,被調查人必須這樣做

「廉潔蜀山」帶你瞭解《監察法》(第八期):想要從寬處罰,被調查人必須這樣做

「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八期):想要从宽处罚,被调查人必须这样做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這部法律與我們每一名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都密切相關。為認真做好《監察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市紀委監委、市委宣傳部、市廣播電視臺近期聯合制作了《每天兩分鐘 帶你瞭解監察法》節目。通過電臺播音的方式,為我市廣大聽眾解讀《監察法》法條,讓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深入學習和了解這部法律。

今天,

我們一起來聆聽學習

第八期節目

《想要從寬處罰,被調查人必須這樣做》

「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八期):想要从宽处罚,被调查人必须这样做

為鼓勵被調查人犯罪後改過自新、將功折罪,積極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爭取寬大處理,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那麼,什麼情形下可以對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時,也為監察機關順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條件,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效率。

反腐倡廉、建設清廉合肥,

學習監察法,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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