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自繳社保費,單位該不該賠償

职工自缴社保费,单位该不该赔偿

公司不給上社保,王輝無奈之下只好自己全額交了社保費用。辭職後,他想讓公司賠償單位應當承擔的部分,王輝的主張能得到支持嗎?

王輝是寧夏銀川一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入職之後,他詢問財務部門什麼時候上社保,對方答覆說:“上社保是公司對老員工的照顧,新來的人沒有。”王輝就問:“那多長時間算老員工?法律不是說所有人都要上社保嗎?”財務負責人表示,工作3年以上的才能給上社保,至於法律規定,那是國家的事,公司有自己的實際情況,交不了那麼多人的社保。

王輝知道如果不交社保,看病報不了錢,將來退休領養老金都領的少,但是現在公司態度很堅決,自己目前又找不到其他可以交社保的合適單位,因此幾番思考之後,決定自己先掏錢交上,以後再想辦法。

工作到第二年的6月底,王輝辭職了。他按照當地最低檔標準給自己交社保,算下來也不少錢,這樣長年累月下來不划算,因此有了其他工作機會後,他就毫不猶豫地辭職了。辭職後,王輝覺得自己把職工個人和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險費都交了,公司佔了自己便宜,自己得把這筆錢要回來。他和公司負責人提了這事,對方對此嗤之以鼻,不予理睬。

王輝就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賠償單位應當承擔的部分費用。勞動仲裁審理後認為,公司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做法違法,但是目前法律沒有相應規定來支持王輝的做法,因此裁決駁回了他的申請。王輝不服,提起了訴訟,一審法院也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他的請求。

打了兩次官司都敗了,王輝心裡沒有底,他來到了銀川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尋求律師幫助。律師覺得該案的案情簡單清楚,主要問題就在於缺少相應法律規定,但是,法律不可能就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規定得清清楚楚,對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法院應當依據法律的原則和立法意圖來進行判決,而不應當簡單的駁回起訴。律師將自己的意見整理成書面代理詞,決定在開庭時向法官陳述自己的觀點。

2018年3月21日,王輝的案件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對案件的事實並無爭議,分歧就在於職工自行繳納社保費後,是否有權要求單位給予賠償。律師當庭提出,準確把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如果不判決單位賠償,實際上就是在縱容這種違法行為,就是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讓單位給予賠償。法院經審理後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物業公司支付王輝養老保險損失3000多元。

律師提醒: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不給員工上社保,對於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社保部門投訴,通過行政執法來責令單位補繳保險。

銀川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 張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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