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法院对“市霸”杨传贵等17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昨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杨传贵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杨传贵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

2009年,杨传贵以阻挠被害人杨某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农贸市场承包合同相要挟,向杨某某勒索人民币7万元。嗣后,杨传贵又向杨某某提出索要该农贸市场5年经营权的要求,杨某某被迫同意并与杨传贵签订协议书。杨传贵为使其与杨某某私下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化,多次逼迫村委会领导签字认可其与杨某某签订的协议。遭拒后,杨传贵为达到个人目的,以承诺给予好处等方式多次组织煽动张国军等被告人占用村委会会议室集会、围堵当地镇政府办公场所、大吵大闹、辱骂政府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村委会和镇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杨传贵组织他人闹访未达到目的,又于2015年1月间,每逢该农贸市场集市,便组织张国军等人以拦截、围堵、辱骂、撕扯、殴打他人等方式阻拦杨某某管理市场,严重影响了该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杨某某因不堪忍受杨传贵等人的欺行霸市行为,被迫将农贸市场的经营权交给杨传贵。之后,杨传贵为扩充市场面积,以清理农贸市场内违章建筑为借口,组织张国军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两家院墙拆掉。杨传贵个人又以同样借口雇用铲车将被害人邹某某家的院墙拆除,严重影响了三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此外,杨传贵、杨镇佶还有随意殴打他人,杨传贵、杨雨微重婚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传贵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其余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本案带有恶势力性质,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从严惩处。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传贵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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