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作調動後,職稱、專業技術等級、工資待遇都與新教師一樣,這合理合法嗎?

鄉農三哥


肯定不合理。


當然,因為國內機構性質不一樣,有時候判斷合理與否,需要看調動是哪兩個單位之間的調動。國內有個比較奇特,但是又不在文件中明確的慣例,體制內相互認對方的職稱、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比如公辦學校間的調動基本上都會平調。包括國企和行政機關的人事調動,都是這樣子。

但是從體制外的機構,例如民企,民辦學校,往國企、公立學校調動,那就存在怎麼認定級別的問題。體制內的人永遠用科級、處級、廳級的眼光來看待一個人在單位的級別待遇。所以,民企和民辦學校能不能對標公立機構,就要看接收單位領導的態度和人事部門的意見。


教師屬於技術性行業,按理相關的職稱、技術等級都是經過認證確定的,無需重新開始,至於工資待遇是勞資雙方的約定,沒什麼特別的規定要求。

所以教師工作調動後,職稱、專業技術等級、工資待遇都與新教師一樣,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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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講一點真人真事。

我有個同事,從農村中學選調到縣委黨校。調入前,他已經幹了十年初中教師,正輪到有資格申報中級職稱的當口,調入黨校這個參公事業單位。

編制沒有變化,仍然是事業編,專業技術崗位也沒變,初級十三級,薪級按十年教齡計。

但是他去的當年,黨校有五個中級職稱的空崗,他卻申報不了。省委黨校組織人事處的答覆是:國民教育系列教師和黨校教師不是一個序列,職稱不一樣,評審不能接續,必須轉崗後才能按黨校標準參評。

沒辦法,他只得向縣人社局提出轉崗申請,從中學初級教師轉崗為助理講師,而且之前的任教年限不計入轉崗後,也就是說,他必須助理講師滿四年才能評講師(中級)了。

他之前在中學取得的實績材料也失去了效力,換句話說,一切從頭再來。好在縣級黨校講師的評審是委託省委黨校開展,只要滿足基本條件,論文、教學專題、課題(校級及以上)、職稱外語和計算機等達標就極易過關了。

他準備了四年,順利評上了中級。

因為涉及到職評序列不同,必須轉崗的問題,從0開始,也有其道理。但同一序列裡,教師的單位調動,也不承認初始職稱,不接續教齡,就實在說不過去了。而工資也按新進人員發放,那簡直是瞎扯淡了!

我們學校以前有個老師為了陪讀,到縣城借調三年,孩子考走後,回校參評高級教師,校長不同意,他差點把校長桌子給掀了。最後,還是讓他參評了。

所以說,這些不見法律條文系統規範的問題,最終解釋權還在話事人的手中。合不合理,人家說了算。合不合法,自己掂量著辦。


劍客談教育


教師因工作調動,所有一切按新教師對待!這我還是首次聽到。可以肯定的講~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

據我所知:

一、教師崗位變更與工作調動是常有之事。工作單位的改變,可教師身份只要沒變,其工資待遇、職級職稱等不會改變。

二、教師身份調入其它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待遇與職稱會改變,但也是按照,原有職級與工作年限

作相應套改,決不可能按新人套改執行。

三、教師調動工作,如是城鄉調整,鄉鎮補貼會作相應增加或取消的變動,其它無變。

總之,教師調動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違規劃線,要確保調動教師的合法權益,使他(她)安心工作與生話。

不當之處,可關留言、討論?




自由飛翔1246578


編者按: 現在教師是編制中人,而且是縣級編辦管理,教師的工作調動只能在縣內進行,離開本縣就取消編制,除非你有“天大的本事”。


現在我們來說一說,理一理。

一、招考教師

1、教師招考是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縣教師短缺情況,向縣政府及人社局申請通過,再通過縣人社局向省人社廳申請批准後,才能啟動招考程序。

2、通過了考試、面試等環節你被錄用,也就入了編,入編後,人事關係、工資關係就生效了,你就成了一名教師,也就是編制內人。

二、教師縣內調動

1、目前,教師調動僅限於在本縣(區)內,本縣內調動比較簡單,只需要縣教育局批准即可,工資關係、職稱等待遇是一樣的。

2、平調,也就是鄉鎮學校和鄉鎮學校之間的調動,這個比較簡單,一般領導容易同意;上調,也就是說,如果你是農村學校,想調往縣城學校,那就十分困難,需要縣長批字、局長同意才可。當然,你從農村調往縣城,在農村的一些補貼就隨之取消。



三、教師異地調動

1、教師異地調動原來是有的,現在就不存在了,比如: 現在你在A縣,想到B縣工作,一般是放棄A縣工作到B縣去招聘,如果招聘成功,新的的工資、職稱待遇就是從零開始的。

2、也有例外,比如,你是省級骨幹或名師,這個縣或市聘請你去,工資、職稱、待遇也就成了你談判的條件。



現在,教師調動形成了地方保護,由縣級統一管理,因而兩地分居、異地家庭隨之增多,困難重重,與以人為本的理念格格不入。

簡而言之,縣級調動工資、職稱、待遇不變,異地調動不存在,除非你作為特殊人才被引進。



瓦良格


我認為這是個偽命題,正式的職稱、專業技術等級的評定,是國家專門的機構才有資格評定,是國家認可的,並且有權威性的,怎麼可能出現不認可的情況?

具有相應的職稱、專業技術等級的資格,而不被聘任是有可能的,這與單位有無職務缺額,或單位需要對你進行一段時間觀察等有關。

至於工資及待遇,到了新單位後有所變化是正常的,有些人是單位專門引進進來的,必然開出誘人的工資及待遇,如若通過別的關係進單位的,工資及待遇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己另定。

如若對你的職稱、專業技術等級低聘,你的工資、待遇自然比原來低,這很正常,如若對你具備的職稱、專業技術等級根本沒有聘用,那享受不到相應的工資、待遇,也屬正常。

你具備了相應職稱、專業技術等級的資格,與單位聘用與否,是兩回事,如聘用,必定會得到相應的工資、待遇,如若低聘或者不聘,你也沒轍,就不可能有對應的工資、待遇。

應該說,你的職稱、專業技術等級的資格還是被認可承認的,只是存在著有沒有被聘任或有沒有被低聘的情況而已。被聘任就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否則,就享受不到相應的工資、待遇。


劍過留香2


問題描述的這種情形,是不存在的,只要是辦理了正常調動手續的調動,其職稱、工資待遇是接續的。原先是何職稱,調動後還是何職稱,工資待遇與調入地同級別對標。

題主所說的這種情形,是沒有辦理正常的調動收入,是捨棄了原先的工作,到異地後屬於重新入職,在你所入職的地區,你就是新教師。即使是這樣,你的職稱也不是從初級重新開始。這要根據你新入職的異地跨區範圍而定。

教師職稱,初級由縣級人社和教育部門評定,中級高級由設區市評定,本省地級市之間是相互認可的。

根據調動的跨區情況,有以下四種情形:

1、縣(市、區)內流動。

經縣(市、區)教育局(教體局)批准即可,不用辦理任何手續,其它職稱、工資待遇之類的,一切照舊。

2、設區市區域內調動。

調入地縣人社和教育部門同意、調離地縣相關部門和單位同意,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即可調入。手續比較繁瑣,還是比較困難的。調入之後,因為經人社部門批准,所以直接進入調入縣區編制,教育部門負責安排到具體單位。

因為職稱是市級評定的,所以跟之前沒有人不同,原來是什麼職稱,調入後還是什麼職稱,不要怕沒有崗位,能接收你,說明是有空餘崗位指標的。也有的跑手續時會明確告知,調動人所屬級別暫時沒有崗位指標,低聘一級,這是經調動者同意的。工資待遇享受調入地同級別待遇。

3、設區市市際調動。

這個難度更大,沒有特別特殊的情況,很難辦理。因為設區市之間政策有很多不同,待遇上差距很大。比如我們江蘇,蘇南地區和蘇北地區教師月薪差距在千元左右,最多的相差三千多元,調動自然很難。

如果,真的辦好了調動手續,職稱上,就要看兩市對於職稱是否是相互承認的,如果是,職稱沒有變化。

4、省際之間的調動。

這種調動一般不存在,直接就是辭職,再重新入職,省級之間也不存在職稱互任,真的要重頭開始了。


教師妹子一枝花


剛好刷到這個問題,我不請自來回答一下。

這事情恰巧發生在我身上了,我們這邊就有這樣的規定。要問是否合理合法我也不知,但我想說說自身的感受吧。

我94年中師畢業的老教師一個了,因為學校間的調動(注一下:只是本縣內不同校之間的調動),來到新學校後以前聘上的職稱降級處理,拿著跟剛畢業轉正的老師一樣的十二檔工資。

下面曬下目前月工資



畢業24年,前20年都在鄉村小學任教,近四年在縣城小學。剛畢業時分配到一個離家三四個小時車程的還得走一個小時路程的偏遠的鄉村,三年後調回自己的老家,2008年調到離老公家近的鄉村。08年時就有規定職稱評聘分開了,換指定的幾個鄉鎮職稱降級,不同的鄉鎮學校聘高級的量化標準不一樣,有的還規定為本校服務的成績才算,所以為了職稱又努力打拼幾年才行。記得當時一年寫好幾篇論文,啥比賽都參加,每年學生統考第一。到2013年聘上小高,可2014年我參加了縣城學校的選調考試進了城,職稱又低聘了,又到了十二檔工資。四年了沒有一個基數給我們學校升十一檔。對於晉級我是否要死心呢?同學比我快九年進城的都小中高了。我跟大家一樣工作,工齡那麼長,工資區別那麼大,就因為我多呆了鄉下幾年嗎?我一直覺得不公平,有委屈感。


數學吳老師採山


肯定是不合理的。

但是特殊情況特殊對待,比如公職教師借調到民辦學校,該教師原來的編制、職稱、崗位是與民辦學校或當地教體局協商好籤了合同的,民辦學校如果由此要求,你可以不籤,但弱簽了,和新教師一樣的待遇也是經過自己同意的。

農村教師調到城裡,會降職稱和崗位,也不止一次的聽說過,明知是霸王條約不合理,還是有教師願意接受,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吧!


三月煙花


理論上是“教務管理”的弄權,既社會上所謂“執法權”的爭奪。中國的先進分子都不如特朗普,人家老特被通俄門壓著,被兩會限制著,被各州法官判決著,被老朋友們反對者,哪怕沒有“執法權”卻依舊按自己的理念要拉回貧民的尊嚴工作機會。

某“教育管理”部門有什麼“執法權”剝奪教師原有的職稱,實踐證明某教師達不到崗位要求,可以辭退可以降崗使用,這也給教師一個雙向選擇的機會。其實你也沒有取消職稱的“執法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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