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浙江金華一80後小夥騎電動車經過一路口時,扶起一位騎電動車摔倒的老人,沒想到對方反報警稱是被他撞倒。事發後,交警通過調取事發路段店家監控,證實小夥未撞到老人。終獲清白的小夥表示,訛詐他的子女毫不在意,稱如果你想起訴就起訴,但經過警方耐心說服,小夥放棄了起訴。
浙江金華婺城區交警事故中隊王林警官:“我個人想法,這個人(扶人的網友)的行為是值得稱讚的。其實無非是他(老人)家屬這邊出面道個歉,或者給他報銷掉(路費),你說要是起訴的話,我個人覺得是有點過了,當然他要起訴也是他自己的權利。
當事小夥也說:我要代表一類人,去向另一類人討一個公道,像很多網友講的一樣,目前訛人的成本太低了。
這件事在網上引起爭議,絕大部分網友認為,警察同志耐心辦案很不錯,但最後的處理方式有點“和稀泥”的感覺,訛詐行為如果不受到懲戒,只會層出不窮。
從南京彭宇案開始,這些年見義勇為反被誣陷的案例開始層出不窮,有網民稱:南京法官的“按常理……”判決,讓文明倒退了幾十年,這簡直就是現實版的“農夫與蛇”。有人問,以後我們還能見義勇為嗎?專家們實時出來支招,見義勇為之前可以拍照留證據。
真是悲哀,以前雷鋒做好事不留名,現在見義勇為還要拍照留念,與其這樣,還不如視而不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可倘若面對需要幫助的人我們都能淡然視之嗎?每年“感動中國”都會讓我們感動,但越是提倡什麼,正說明越缺失什麼。
“不是我不想扶,這世界很無奈!”
其實,見義勇為反被訛詐,看似是社會道德滑坡,實則反映出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存在缺失、見義勇為者遭誣陷訛詐時難以自證清白、誣陷訛詐者難受懲戒等法律問題。不是人性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見義勇為者被訛詐,即使贏了官司,但他們的精神損失還沒得到足夠重視,這樣的宣傳效應,將給整個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2016年,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三審,為鼓勵與保護見義勇為行為,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有了制度保證,但實際上實施起來仍然存在難度,包括上面“和稀泥”的處理方式,是不是這種行為也可以追責呢?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照國外的一些經驗,警方要幫助見義勇為者查證事實,如果查實,警方可以幫助見義勇為者免費起訴,原告敗訴,必須支付高昂的精神損失費。個人建議,他們訛詐多少就得陪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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