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是“和稀泥” 講法說理化矛盾

法官

“我看你倆之間的問題也不是什麼特別大的矛盾,要不我們法院出面給你們調解一下?”

原告

“我不調,必須開庭!我必須治治他。”

被告

“我也不調,我認判了,我就沒錢給他。”

調解不是“和稀泥” 講法說理化矛盾


近期,大安市大崗子法庭受理了一起返還定金糾紛案件,這是雙方當事人來到法院後第一次對話。此案原告楊某和被告裴某是同村的鄰居,原來兩家關係很要好,因買房不成,楊某要求裴某返還購房定金2000元,但裴某遲遲沒有返還,楊某將其訴至法庭。

大崗子法庭庭長王彬在立案時詳細瞭解了案情後認為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簡單清楚,定金為2000元,數目也不大,且雙方原來一直關係很好,很好調解。但是雙方來到法庭後矛盾分歧卻比較大,意見很難統一,雙方當事人都抱著賭氣的態度不願意調解。王庭長在交談過程中發現二人對法官的防範心理比較重,甚至存在調解是法官不重視自己案件的想法。根據當事人意願,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承辦法官站在當事人角度,又再三考慮了案情,如果這個案件通過調解不僅可以為雙方節約訴訟成本,也能最大程度地化解雙方的積怨,況且雙方分歧並非不可調和。3月12日,是此案的開庭時間,庭前承辦法官又耐心的給裴某做工作,從法律規定和誠信交易的角度擺事實、講道理、明責任,同時也將裴某的難處反饋給楊某,並希望楊某適當讓步。最終經過承辦法官熱情細緻的勸解,雙方關係終於有所緩和,裴某同意返錢,楊某也同意在拿到錢款後撤訴。

調解不是“和稀泥” 講法說理化矛盾


第二天,承辦法官和楊某一同去裴某家,經過一番講法說理的嘮家常嗑,裴某最終將定金款如數給付了楊某,楊某當時表示撤訴,雙方握手言和,都表示對法官感謝。

調解不是“和稀泥” 講法說理化矛盾

農村法庭民間鄰里糾紛、合同糾紛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這也是值得欣慰的,從側面反映了農民的經濟條件好了,知道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法院工作也需要與之適應,在農村法庭就要注意方式方法,讓百姓接受調解,並在調解中獲益。調解不是“和稀泥”,也不是為了省事,而是真的能為農民辦點實事!

調解不是“和稀泥” 講法說理化矛盾


大安市人民法院溫馨提示:

訴前調解化矛盾

不怕費力為百姓

調解對於當事人的意義:

01

成本低:能在立案前委託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申請司法確認,不收取訴訟費;能在立案後委託調解結案的,比照普通程序減半收取訴訟費。當事人少跑路,省路費。

02

效率高:

與開庭審理相比,形式方便靈活,時間短,程序簡便,達成協議法院可出具調解書或裁定書;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可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

03

效果好:調解解決糾紛,多數當事人能夠自動履行,糾紛解決較徹底。

04

效力強:調解書、裁定書與裁判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公證機構辦理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05

促和諧:通過調解,把糾紛解決在初始階段,雙方不傷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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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 大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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