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你应该知道这些

随着近3个月来P2P平台的频频爆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其中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是P2P平台的团队经理、客户经理

,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笔者近来接受咨询的问题,总结整理如下,希望对有同样疑问的读者有一定的帮助:

涉嫌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你应该知道这些

一、P2P平台已经备案,是否意味着P2P平台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P2P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P2P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P2P平台备案登记,不同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意味着P2P平台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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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在P2P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的当事人和辩护人都会提出该案是单位犯罪的意见,但被法院采纳的非常罕见。因为大多数出事的P2P平台的主要业务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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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清退的金额,是否能从吸收金额中扣减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据此,案发前已经清退的数额,无法从吸收数额中扣减,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四、亲友的投资金额,是否计入吸收金额

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不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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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从犯的认定

起领导、决策作用的,会被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会被认定为主犯。对负责或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技术服务等辅助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刑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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