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離世,妻子申請30萬的保險理賠時,朋友卻拿著借條來了

丈夫意外離世,妻子申請30萬的保險理賠時,朋友卻拿著借條來了

關於借款人能不能強行拿欠款人的保險理賠款抵債,理財週刊曾刊發過這樣一則案例:

王先生在3年前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險,保額30萬元,受益人一欄填有太太的姓名。

2014年底,他不幸發生意外身故,根據保險合同,太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可是就在保險公司準備理賠時,王先生的一位朋友拿著借條出現了。

原來,王先生身前為了投資,曾向這位朋友借款10萬元,而這件事情也是瞞著太太偷偷進行的。

現在聽說有保險理賠這件事,朋友這才現身,要求償付這筆債務。

最終,保險公司還是將全款支付給了王先生的太太。

理由是保險合同有明確的受益人,而這筆賠款並不是作為遺產分割的,已經成為受益人的合法財產,不是被繼承,也不能用來償還投保人生前債務。

依據法律是: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並沒發生上述情況,那麼人身保險金並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

  • 受《保險法》保護的只是這一筆30萬的理賠款,王先生的朋友還是可以主張用其它財產來償還那筆10萬元的借款的。

丈夫意外離世,妻子申請30萬的保險理賠時,朋友卻拿著借條來了

此外,除了不被強制抵債,投保時指定受益人,還有其它方面的考慮:

一是指定受益人能明確體現投保意願。

你希望保單為誰提供保障就寫上誰的名字,這樣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其他人也不會覬覦這筆保險金,家人之間不會產生經濟糾紛。

或者至少你想要保障的對象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是指定受益人後,保險金不作為遺產來處置。

保險理賠金不需要抵償債務,也不會被徵收遺產稅,受益人所獲得的是最直接和最完整的保險賠償。

第三不指定受益人,實際領取的保險理賠金會打折扣。

按照法定繼承人來取得死亡保險金,即便家人之間沒有任何糾紛,大家能夠和平處分這筆保險金,保險公司也會要求各位繼承人出具遺產繼承的相關公證書。

以此來確定法定繼承人,這其中就會產生額外的公證費用等,最終獲賠的金額就會打折扣。

現在,很多高淨值人群會用人身保險來作為財富傳承的手段,那就更不能忽視指定受益人的重要性。

否則,你生前錯綜複雜的債務關係,或是複雜的家庭關係,都可能讓你想要保護的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另外,如果你想要指定多名受益人,那也別忘了確認各自的受償比例,否則會視為平均分配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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