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魯山一初中生涉嫌強姦17歲女生,檢方調解下雙方和解」一事?

擎子yeerum


或許對於這樣的結果站在所謂的未成年人保護上可以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男方賠償女方,經過檢方的調解,雙方和解,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這種方式來解決強姦案,確實不可取,這對於其他青少年來說並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犯了強姦罪,卻取保候審和同齡學生一起在開學之際參加學習,或許很多人想不通,反正筆者是想不通。



題主敘述說河南魯山16歲少年小趙一時衝動強姦了17歲少女小花,案發後小趙被逮捕,檢方認為關注未成年人成長的情況下,對小趙和小花進行了疏導,檢方調解下,小趙父親賠償8萬元,最終雙方和解,小趙取保候審,在新學期開學之際回到學校和同學一起學習。看到這裡,是不是大家覺得有點想不通,有點不可思議,確實,十六歲並不是未成年人,如果是十六歲週歲,那就可以視為成年人,那就得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責任,可是並沒有,最終以賠錢的前提下和解,不知道作為被害人小花自己來說,是不是覺得可以接受,這個所謂的疏導到底是心甘情願嗎?還是家長在賠錢的前提下息事寧人,達成的和解呢?


這確實對於同齡的青少年來說,不光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有點雞肋,是不是對於其他青少年來說可以視為自己未成年,犯罪可以都以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為前提調解,前提是家裡賠錢就可以了事而已,總之想不通。

這樣的情況對於受害人本身來說不太公平,而對於施害者來說,並沒有一點懲罰的意思,這如果站在法不容情的角度來說,並不能體現出來法律的公正公平性。

總之,或許這種處理方式對於雙方來說就是最合理的結局,畢竟受害者接受了這份調解,作為看客的局外人來說,我們也就可以理解這一切吧!


珞珈評論社


據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今日報道了一則新聞:魯山一初中生涉嫌強姦17歲女孩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

大致內容是說,魯山縣某鎮,今年暑期,16歲的初中生小趙因一時衝動與一名17歲的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案件移送至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然而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雙方在未檢幹警的勸導下終於冰釋前嫌。

根據新聞報道,未檢科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王某賠償了小花父母八萬元人民幣,小花和其父母對小趙表示諒解,雙方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9月2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在新學期伊始,能和同學們一起開始學習。

看見這樣的新聞,作為法律人,是憤怒的。

加害人在新聞中是說16歲,這裡沒有說明是虛歲還是週歲,但無論是虛歲還是週歲,對於強姦重罪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限的規定是16週歲應該對所有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而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週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

雖然《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沒說可以把強姦罪的犯罪嫌疑人當沒事人一樣,直接放歸社會啊!

比起這件事情本身更讓我們憤怒的,是這篇文章的通篇報道,展示和表現出來的,是辦案人員和宣傳人員的沾沾自喜,是他們覺得自己做了一件天大的好事。這更是讓人不寒而慄 ,受害者女孩子這就是走出陰影了? 收到加害者家屬的錦旗就是萬事大吉了?

我一直認為,法律優先保護的應該是受害者,而不是施害者。

都想著去挽救一個施害者去迴歸社會,誰能看見受害者的眼淚?

這個世界,做個好人太難,要九九八十一難;而做個壞人太簡單,只需要放下屠刀就能立地成佛。


搓火球小律師


又一個挑戰人們認知的事件。

小趙今年16歲,是某中學初二學生。暑期的一天,小趙因一時衝動與一名17歲的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2018年7月24日,檢察院對小趙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邀請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對小花進行專業的心理幫扶,幫助小花解開心結;

經過心理疏導,小花逐漸走出了陰影,她告訴檢察官“我想讓小趙當面向我道歉”;

小趙當然願意道歉了;

雙方父母在未檢幹警的勸導下冰釋前嫌:雙方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王某(小趙母親)賠償了小花父母八萬元人民幣;

9月2日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在新學期伊始,能和同學們一起開始學習。

狗血不狗血?


一、檢察機關都是這樣辦案的嗎?檢察機關主導調解有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看清楚了嗎:這兩類案件才是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你不要告訴我強姦案件是由於民間糾紛引起的,因為強姦案件就是單純的性暴力犯罪,民間有什麼糾紛也不會是強姦犯罪的誘因;當然,強姦犯罪更不是過失犯罪。


因為,這一案件不屬於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辦案人跑前跑後的以促成和解,令人驚愕其工作態度,他的行為更是沒有法律依據。


二、少年犯應該去的是少管所,不是學校

說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不是說他們不應該進行和解,因為刑事和解程序是有《刑事訴訟法》專條規定的,要符合條件才行。

被害人諒解,可以減輕對被告人的懲罰,但和解的結果不能是讓被告人重返校園。涉嫌犯罪的危害程度已經遠遠的超過了違反校規校紀的程度,雖然每個學校有每個學校的規章制度,但強姦犯是否應該被學校開除?

做這樣的事情,僅僅是考慮的被告人,卻沒有考慮學校的規章制度,也沒有考慮學校其他學生的感受,也沒有考慮被害人還在學校上學的情形。我有些不明白了,這為了保護的是誰的權利?


少年犯管教所是幹什麼的?是對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那裡才是他應該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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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部分刑事案件雖然可以調解、和解,但必須慎重適用,否則將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據新聞報道稱,暑假期間,河南魯山縣16歲的初中生趙某一時衝動與一名17歲的女孩發生了性關係,後趙某被審查逮捕。後來該案在當地檢察院的勸導之下,趙某父母賠償了八萬塊之後,雙方和解,趙某的刑事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目前,趙某由正常的回到了課堂。

本案之中,趙某依法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

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新聞報道稱,趙某已經十六歲,根據刑法規定,特殊的八項犯罪只要年滿十六歲就會追究刑事責任,而趙某涉嫌強姦即屬於其中之一,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趙某未成年且有積極的補償,通常在量刑時會從輕處罰。

很多人會有疑問,刑事公訴案件竟然還可以雙方之間和解?

答案是: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的規定,屬於刑法規定的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且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和除瀆職犯罪之外的其他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真悔罪,通過賠禮道歉、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對方諒解的,則可以和解。

這麼規定主要是為了調解雙方之間的矛盾,減少被害方維護權益的訟累,同時給被告人一定的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樣的規則制定的出發點本是好的,但是在具體適用的過程之中是否需要區分適用呢?

老羅認為:需要,尤其是本案之中!

強姦這一類嚴重的刑事犯罪,對被害人的生理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對心理上的侵害更加嚴重。

如果不對被告人進行嚴厲的刑事處罰,那麼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將如何彌補?此類嚴重的刑事案件將憑什麼來震懾?

如果類似的案件都可以通過金錢彌補的方式來和解而最終免除刑事責任的話,那麼未來將會怎麼樣?不敢想象!

法律應該人性化,這是符合社會發展的潮流的。但是同時還是不應該忘記了法律本來的職責是需要懲罰犯罪的,因此在適用刑事和解時應該區分適用,不能不考慮案情,籠統的直接適用,否則將可能造成難以想象的負面影響!


羅召均律師


這個事情不僅僅是真的,而且被當地檢察院作為成功調解案例拿來宣傳,報道中為了突出檢察官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關愛,展示了檢察官是如何積極促成調解,幫助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過程。


這篇報道,過分突出了公訴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關愛,忽視了被害人本身的主觀感受,也忽視了國家刑事處罰的嚴肅性,引發了大量的讀者不適。


第一,和解,不代表刑事訴訟結束,但是對嫌疑人量刑很有利

當事人雙方和解,並不代表刑事訴訟程序結束,也不代表嫌疑人不會被起訴。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和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積極賠償,出具諒解書,只能作為從寬處理的條件之一,不代表案件性質會發生改變。

本案目前是審查起訴階段,已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被取保回校上學,可能的結果是,檢察院作出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酌定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將被告人起訴到法院後,建議從寬處理。

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可能給出相對較輕的處罰判決,比如免於處罰或緩刑。比如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而如果是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所以這一輪減下來,處罰結果不會太重。

第二,檢方是否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強姦案是公訴案件,也就是說,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追訴權,不是自訴案件,不是說被害人原諒被告人,此前的未經同意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就會改變性質,強姦依然是強姦。在檢方沒有做出不起訴決定前,

第三,本案中,小趙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嫌疑人(被告人)小趙已經滿16週歲,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小趙已經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之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之後在2018 年 8 月 27 日,案件移送至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當地檢察院自己報道:“眼看開學了,未檢科檢察官很是著急,一邊聯繫小趙的班主任 , 深入小趙所在的轄區調查,看其是否有合適的保證人,能否實行有效的監護和幫教,一邊與執檢部門的檢察官葉景會深入關押場所與小趙見面談話、與管教警官談話、與同舍人員談話,深入瞭解其改造情況,看其是否符合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況,鑑於小趙主觀惡性較小、系未成年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了和解、有幫教條件等,遂於 9 月 2 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在新學期伊始,能和同學們一起開始學習。”

第四,目前本案正在審查起訴,檢察院應該會在1個半月內做出是否起訴小趙的決定。

而根據目前的態勢來看,其有可能不被起訴,理由是,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但是,目前該案引發公眾廣泛討論,在廣泛的關注之下,本案結果可能又不那麼絕對了。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如果這個消息確實是真的,那麼有關機關確實涉嫌違法,因為法律根本就不允許這樣操作。

據報道,家住魯山縣的十六歲男生小趙,在今年暑假時強姦了十七歲的小花。案發以後,公安機關將該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捕,檢察院做出逮捕決定。

時光飛逝,眼看著就要開學而小趙卻不能按時入學,小趙的母親王某心急如焚,於是就找到檢察院請求對小趙寬大處理。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本著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形式政策,經過努力終於讓小趙一家和小花一家達成和解協議,由小趙一家向小花賠償八萬元,而小花一家則對小趙表示原諒。

其實這樣操作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強姦案件不屬於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只有兩類: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可見,強姦罪並不在可以和解的案件範圍內。

事實上,強姦案件最多允許犯罪人一方向被害人積極賠償,以獲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從而爭取讓法院輕判。

如今,檢察院對小趙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他解除了逮捕措施,讓他能夠重返課堂上課學習。而小趙母親王某對檢察院的寬大處理感激涕零,甚至向他們熱淚盈眶地送上錦旗。
當然,目前小趙只是被解除了逮捕措施,並不是說他就全身而退了。因為接下來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以後,依法應當向法院提起公訴。到時候小趙會不會被判處實刑投入監獄還要等待法院做出判決。

當然,小趙作為未成年人,又在檢察院主持下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對他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很高。


冰焰


搜索了一下案件的情況,最開始是魯山檢察院發了一個當事人送錦旗的照片到網上,就是在檢察院門口拍攝的,並且配有相關的說明,後來有微博轉發引起了很大爭議,原因就是大眾認為有放縱罪犯的情況,目前魯山檢察院已經刪除了相關信息,這個新聞有一個關鍵詞是刑事和解,簡單分析一二。

根據百科的解釋,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等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意思很明顯就是通過和解賠償,然後可以不追究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目的就是儘快解決糾紛,實現所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和解的規定,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範圍。這個規定了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範圍,只有這些刑事責任較輕的情況才能適用刑事和解。另外,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回到案件分析,雙方當事人估計是相識的,家長說不定也認識,能夠在檢察官的調解下8萬元就達成和解就說明了這一點,能夠和解說明最終的刑事責任可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因為是故意犯罪,考慮又是未成年人,法律上有應當減輕的情況。表面上看好像各方都很滿意,檢察官運用調解化解了案件,嫌疑人可以繼續讀書避免了個人名譽汙點,也很可能避免了牢獄之災,受害人也得到賠償,確實有很好的社會效果,假如真的這麼好就沒什麼好說的。現在宣傳新聞被刪除就說明了事情本身有很大爭議,有網友質疑這次逃脫了處罰,該男子以後是否珍惜,會不會又犯罪?有網友質疑和解的自願是否真實,是否本人真的願意,還是屈服於各方的壓力,還有人懷疑是否有出錢賠償就可以避免處罰?和解確實有利於儘快解決糾紛,只是有時候是不是應該多考慮和解的後續效果,是不是需要限制使用範圍。



孤獨1749


【冰釋前嫌】又一個網絡熱詞誕生了!不過這次過於唐突,因為這個發熱的詞叫“冰釋前嫌”,而且事件的主角是檢察院,更為巧合的是,它誕生於首次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夜(司法部說今年報名人數60.4萬人,“法考”將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更加堅實的人才保障)。愛之愈深,責之愈切,冷戰才是真正的嫌棄,為了表明我還沒有放棄,特此收集一下這個詞條誕生的過程:十六歲少年強姦十七歲少女,檢察官們如暈頭鴨子一般折騰了一陣後,用心理疏導和金錢補償,令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冰釋前嫌”,少女諒解了少年,少年重返了課堂,檢察官笑納了錦旗,檢察院還作了報道。是不是哪裡不對勁?你們都是擁有法律職業資格的人,為什麼會變傻?


杭州甘海濱律師


想不明白,這是要保護未成年人被害人還是侵害者?

這是強姦案,又不是打架鬧事,豈能和解?而且還把這當做成績來宣傳?難道不用考慮這樣做可能產生的影響嗎?


該案已經產生了很壞的影響。誤導一些未成年人,哪怕他們去強姦,也可以不必坐牢,只要讓賠錢就行。試問,這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正確態度和做法嗎?

在本案中,在檢方的調解下,男方賠償八萬元,然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接著就可以和同學們一起學習了。他們還給檢方送去錦旗。這一切聽起來好像有點和諧的意思,但實在是糊塗得很。法律規定,強姦罪是不能調解的,這是越權行為。而且,這樣做違背了法律的初心,沒有保護應該保護的人,沒有懲罰應該懲罰的人,只能產生錯誤的導向,實在是百害而無一利啊。


李蓬國一針見血評論


我最不能理解的是檢方調解下雙方和解,為什麼要和解,為了社會和諧?豈不讓許多犯罪嫌疑人看到希望,有錢有勢的有辦法了,和解,前面有車,後面有轍。本人曾在西北政法學院(1994年左右)進修過,記得刑事訴訟法老師說過,強姦罪是公訴案件,不適合調解。時過事移,刑訴法可能變了,專門上網查了下,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屬於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六條,




而在另外規定中,唯一能套上公訴案件合解的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根本不適用。
對於兩個十六七歲的年輕人來說,涉事經驗不足,能想到和解並由有關機關出面,一定有高人指點,話說回來,你有本事,把事辦了,一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像這樣辦完事又大張旗鼓宣傳,一定是隊員跑錯位了。
有幾位企業家朋友曾去過魯山縣某希望小學扶貧,這件事是我對魯山的第二次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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