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網傳米脂兇殺案兇手被執行死刑居然是假的!怎麼回事?權威解釋來了!

核心內容

9月12日,有媒體報道稱陝西米脂“4·27”故意殺人案兇手趙澤偉已被執行死刑,該消息迅速引發網絡關注。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9月12日從陝西省檢察機關了解到,根據陝西省檢察院、榆林市檢察院核實,該消息不實。目前,趙澤偉被羈押在看守所,案件仍在死刑複核中。


「熱點」網傳米脂兇殺案兇手被執行死刑居然是假的!怎麼回事?權威解釋來了!


圖片來源 | 陝西檢察官微

案件回顧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遷怒無辜、圖謀報復,持刀瘋狂捅刺米脂縣第三中學的放學學生,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7人輕微傷。

7月10日,榆林市中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庭宣判時,趙澤偉表示上訴。在接到法院送達的刑事判決書後,趙澤偉於7月11日向米脂縣看守所提交自書的“不上訴書”材料一份,對死者及家屬表達歉意和悔罪態度,聲明不上訴。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他再次明確自己不上訴。7月24日,上訴期限屆滿,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榆林市中院遂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院複核。

陝西省高院於7月2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依法不開庭審理。

陝西省高院複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動機卑劣,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照《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裁定同意榆林市中院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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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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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刑事案件,大致的普通程序可能是這樣的:

立案

偵查

起訴

一審

二審

執行

但是如果判決中有“死刑”出現,就還要經歷一個“死刑複核”程序。這到底是個什麼程序?聽起來就有點複雜......

別急,今天小編就來帶著大家梳理一下從宣判死刑立即執行到最後交付執行都需要經歷那些程序?法律上又都有哪些嚴苛的要求呢?

審判法院的嚴格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也就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有基層法院對此類案件都沒有管轄權!

適用對象的嚴格要求:

僅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且以下情形不得適用:

(一)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核准程序的嚴格要求:

(一)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也就是說,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決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緩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但不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核准。

審查內容的嚴格要求:

複核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繫懷孕的婦女;

(二)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後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六)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七)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複核程序的嚴格要求:

提請核准程序:

根據《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總之一句話:只要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最終都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拍板決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請後,應該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核准以後的,交付執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由此可見,就算最高人民法院拍板了層層報送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如果在交付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後有特殊情形的,還是要停止執行或者報請最高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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