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汽車合格證未交付 銷售商被判依法賠償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5日,原告楊某與被告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簽訂《用戶購車合同》,約定楊某自商貿公司處購買某品牌車一輛;被告兩名員工為原告出具書面欠條,欠條載明:欠楊某合格證原件,承諾於2015年5月18日前將合格證郵寄給楊某。2015年5月21日,楊某為該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險,共交納保險費6911.94元。至起訴之日起,商貿公司未向楊某交付車輛合格證,致使該車未能辦理車輛上牌登記。楊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汽車購車合同,返還購車款28萬餘元,並賠償保險費、交通費等損失,以上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利息。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商貿公司簽訂的《用戶購車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予認定合法有效。根據本案事實,被告未交付車輛合格證,致使車輛不能登記上牌,被告存在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原告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原告應當向被告返還車輛,並有權要求被告退還購車款、支付相應利息並賠償原告已交納的保險費。最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貨款280230元,並賠償保險費及利息損失。

(三)法官提示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檢驗合格證明等有關情況。汽車合格證是汽車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具備出廠銷售條件的身份證明,也是車輛辦理登記手續的必要材料。如果沒有合格證,汽車登記、投保均會遇到障礙。本案中,消費者與商貿公司簽訂《用戶購車合同》,商貿公司負有交付車輛,並將“汽車合格證”作為隨車單證的資料一併交付的法定義務。現實生活中,個別汽車銷售者為了能夠取得銀行貸款,會以未銷售的車輛作擔保,並將車輛合格證質押在銀行處,一旦未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就會拒絕退還車輛合格證,並由此引發訴訟。法官在此提示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一定要嚴格核實隨車手續是否齊全,並仔細比對合格證上的車架號、發動機號,確保車、證的信息一致,切不可貪圖便宜購買手續不齊全的車輛,以免付出不必要的維權成本。如遇到銷售商不能同時交付合格證的情況,消費者應當與銷售商書面約定具體時間、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損失賠償等條款,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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