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四年如一日 将赡养费送到申请人家中

李汝某、庞有某申请执行李清某赡养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3)获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被告李清某于每月的20日支付原告李汝某、庞有某生活费300元,从2014年1月份起开始支付,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

李汝某、庞有某在多次索要赡养费无果的情况下,2015年2月3日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清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送达法律手续的同时,承办人了解到该案虽系“三养”案件,但案情错综复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李汝某、庞有某在养育三个子女的过程中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久而久之矛盾激化,最终造成亲生父子对簿公堂。承办人马利在了解到矛盾的症结点后对症下药,对被执行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对其释法的过程中使其明白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能让家庭矛盾成为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没有父母的辛劳就没有子女的现在。2015年7月7日,李清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将赡养费交到法院,因申请人李汝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心脏病,庞有某患有类风湿,两位老人行动不便,于是承办人马利当即决定将赡养费送到申请人家中,没想到这一送就是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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