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電子商務法》四審稿六大變化

重磅《電子商務法》四審稿六大變化

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下稱《電商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可以預見,《電商法(草案)》已經在路上,即將出臺,將對國內電子商務行業產生重要而積極的影響。而相較於三審稿,四審稿顯然更加科學。更加具備“對等”性。

相較於三審稿,我們看到《電商法(草案)》有了重要變化,主要體現為以下六點新的變化:

一是經營者的“環境保護”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在第五章中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

二是跨境電子商務適用本法,增加了: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

三是將“連帶責任”改為了“補充責任”,三審稿第三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另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修改案認為,“連帶責任”規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修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相一致。

四是完善對商品與服務交付的規定,即“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以生成的電子或者實物憑證中所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增加規定:“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二是增加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將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五是罰款數額上限提高,草案三審稿中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以及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處罰分別作了罰款數額由“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分別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六是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作出了銜接性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目前,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刑法等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護規則以及侵害個人信息的處罰已作了規定,下一步還將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專項立法,本法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作銜接性規定是適宜的。

因此,草案七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或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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