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行医

在医疗纠纷以及医闹事件的处理中,经常会有患者叫嚣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疗事故,那么到底什么是非法行医,本文做简单介绍,供大家知悉。

非法行医可分为:刑法意义伤的和非刑法意义的。

一、刑法意义的非法行医,主要指个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作出规定: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非刑法意义的非法行医

非刑法意义的“非法行医”既涉及个人也涉及医疗机构,一般属于民法或者行政法适用范围。具体情形如下:

1.就个人而言,只具有医师资格,但无执业注册的人员执业行医。

2.就机构面言,包括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机构;或者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允许未经执业注册的人行医,或允许医务人员、或者相关科室从事超核准登记的注册执业地点、超执业类别、超诊疗科目范围的违法违规的医疗活动。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所称的“非法行医”,是指刑法意义的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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