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入室砍人被反殺,法院判決反殺者防衛過當,你怎麼看?

傳說--白鬍子


我在想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崑山案件後面,結果會不會不一樣?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想聊聊美國的私闖民宅,江湖流傳是美國私闖民宅可以直接槍斃。那個是謠傳,不然美國一年有要死多少人?但是可以開槍要滿足2個條件。闖入的明確是私宅,比如有圍牆。對戶主有危險性舉動。這樣就可以無罪的開槍了。假如這個案件採用了美國法律的話, 肯定是正當防衛。

一、案件回顧。

2017年2月2日,王生娃攜帶凶器潛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郭三祥的求救聲被家人發現,兇手王生娃被堵在院子裡。王生娃使用爆竹、木棍等物品對王鐵柱、王玉成進行攻擊。最後被二人打傷,後經110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我的看法。

(一)法院的判決

王生娃的家人認為應該判故意殺人。郭三祥的家人認為應該是正當防衛。法院最後判的是防衛過當造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相關於折中判決。

(二)法院判決的理由(個人認為)

1、我能理解法院的判決,在崑山事件沒有發酵前,法院對於正當防衛的判決一直非常謹慎,因為依照我們法條的理解,要求是危害進行中,還必要要求合理限度。即使在暴力犯罪中的無限防衛權也受到各種限制,在實務中採納的非常少。

2、我們中國傳統觀點,人死為大。王生娃已經搶救無效死亡,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會偏向他一點。另一方面,中國推崇中庸,跟隨以前大多數的案件結果肯定不會出錯。即使單個法官同意正當防衛,法院內部也通過不了。

(三)我的觀點。

1、這個案件性質其實比崑山案件更惡劣。人在家裡被翻牆的歹徒砍了,最後防衛時將歹徒打死。自己反而成了殺人犯。但是這個案件吃虧在哪裡?沒有這麼多的輿論關注,現場沒有視頻。而且現在

這個案件已經二審終審了。基本成定局,除非最高院提審。

2、法律應該是善法,應該保護的受害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在這個案件中,面對家中老人被砍,自己2人在黑燈瞎火的院子裡被攻擊。想要理智的把握限度是不現實的。人不是機器。法律應該保護的是受害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法律應該是符合社會普遍價值觀的善法。

3、崑山案件之後,我相信被判正當防衛的案件會越來越多。




行粥


特意去看了這起事件的相關報道,我的觀點很明確:不認同內蒙古兩級法院的判決,郭家女婿王鐵柱和親戚王玉成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

在這起事件中,行兇者王生娃凌晨入室對著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很明顯就是去要人命的,在被王鐵柱、王玉成發現後,又對這二人進行攻擊,這種行為,已經對他人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屬於嚴重的暴力刑事犯罪。

《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中明確規定:公民在面對行兇、殺人等嚴重暴力刑事犯罪時,有無限防衛權。即便把行兇者打死,也不構成防衛過當。很顯然,法院在判決時沒有適用該條款。

內蒙古高院認為,王鐵柱、王玉成二人在把王生娃打倒後,沒有停手,仍然繼續擊打,造成王生娃死亡,已經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限度。

對此,我持反對意見:凌晨在家遭到足以威脅生命安全的攻擊且攻擊一直都沒有停止,在這種情況下,你不能要求被侵害人還必須保持足夠的冷靜。如此混亂的局面,任何人都不可能正確判斷出行兇者被打倒後,到底有沒有徹底失去攻擊能力。

這起案子的判決結果,再次印證了我之前對“崑山反殺案”的判斷:如果不是網友群情激憤,社會反應太強烈,於海明很可能也會被判故意傷害。

在以往的眾多判例中,行兇者被反殺後,來自其家屬的壓力甚至上訪,成為當事人被判故意傷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換句話說,很多當事人按規定明明有無限防衛權,卻在遭遇行兇者家屬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情況下,被以維護社會穩定的理由剝奪了,變成了故意傷害。

我以為,法律要保護的,應該是公民的合法正當權利,而不是持械行兇者會不會被打死,更不能還總唸叨著“誰傷重誰有理”或“誰死誰就有理”。


冀彥偉GG


從這個判決中更說明,我國法律在認定正當防衛中的嚴苛,這基本就是不承認公民的正當防衛權,真是奇怪的國度,對權利的保護,更傾向於加害人的歹徒,而對受害人如此嚴苛,老實說,如果都這樣,對法律也是個嘲笑。


任輝68707309


這個案件與最近的龍哥殺人反被殺案件很相似。在龍哥案件之前,很多正當防衛的案件都像本案那樣處理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對正當防衛的理解不深透。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行兇的刑事犯罪分子有權利為保護自身不受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措施,只要行兇者正在行兇的行為對他人人身安全的威脅沒有解除,那就可以採用必要的防衛措施包括致行兇者死亡的措施。這就是刑法規定的無限正當防衛。龍哥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反被殺,而認定自行車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行兇者用斧頭先砍了王生娃,已經嚴重威脅了他人生命,又使用木棒和雙火炮傷害他人,也並不排除會再次使用斧頭砍人,斧頭,木棒,雙火炮在殺人者手裡都成為了可能致他人死亡的殺人工具,對他人生命正在構成嚴重威脅,王家女婿和親戚為了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而對行兇者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致行兇者死亡的行為符合無限正當防衛的規定,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屬防衛過當。


tang0033


此案和崑山殺人案有相同之處,對有備入室殺人者,不管什麼情況殺了入室者都不應用防衛過當來定罪,即有殺人之意誰能保障要被殺之人的人身安全呢:。在這種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情況下,殺了予謀罪犯是理所應當的,否則公理何在。


九公12


如果情況真是如此,真讓人寒心,入室殺人了都還無法保障,難道為了佔有法律道理,要不讓對方殺死,要不逃跑掉才行?我覺得只要強行入室都可以反擊打死打殘,何況入室者還有殺人動機!錘子得很


如今蝸牛在奔跑


人室砍人本身就是死罪。被反殺是無限正當防衛。什麼是無限正當防衛。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來的也就是防衛時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就是說無任用什麼辦法。打不打死都沒有關係。但中國法官做的判決為什麼讓守法公民一看就出來是在保護不受法律保護的入室砍人者呢。難道案例一定要入室砍人者把人砍死才合情理?


韋一笑2


只要是夜晚入室殺人的,都可以將他殺死,法院如果不這麼判,請問如果夜晚入你法院工作人員家屬的門的壞人,拿著刀要殺你全家,你是讓壞人把你一家人都殺死,還是你拿刀把壞人殺死。你先回答這一條,有哪一個法官做得到讓壞人夜晚拿刀殺他一家人不還手。不要自己當法官判的案子不是一視同仁。如果有哪一個法官不動手讓壞人殺他全家。他才有資格判這個人殺人′者是防衛過當,除此以外判的不公平。ηl


用戶7128574752612


1.入室砍殺被反殺案,屬於預謀性犯罪,且危險程度並不容易把控住不致死,所以防衛者無論是否處於情緒激動,都應該判正當防衛。

2.於歡案,控制人身活動在前,辱母在後,於歡情緒激動,但確實死者沒有侵害受害人生命安全的行為,於歡亂捅之後主動停止追捅行為,防衛過當合理,五年太長,沒有緩刑不合理。

3.於海明案,兩人屬於街頭矛盾,演變成械鬥,劉海龍拿刀出來於海明人身是自由的,所以沒有逃跑的於海明可以視為具備迎戰思想,正當防衛不合理,應判防衛過當,如果劉海龍沒死,兩人妥妥的都會以街頭械鬥被判刑。

4.入傳銷勒死監工案,張某逃跑肯定是預謀性的,在1V1的情況下需要勒死監工才能逃跑是不合理的,不排除預謀傷害監工,但是故意傷害的意圖是很明顯的。目前無法確定監工是否有侵害張某生命的行為,防衛過當合理,因為當時情況下完全不必要勒死監工才能逃跑


說公道話的小楠


這和崑山的案子相似,而且更為嚴重。有利器把人砍成重傷,這時把砍人者殺了應該是正當防衛,亳無疑問。行兇已畢但又被發現,這時打死就有點過了,但還有一點,行兇者又用二踢跑襲擊當事人,當事人當然要自衛,這也不為過,再說了,當時也沒至死,而是事後才死的,應該不屬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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