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當第一書記助力脫貧攻堅
大方縣一干部竟向領導行賄
2018年9月19日《中國紀檢監察報》第8版
肖某某,中共黨員,貴州省大方縣房徵局財務股股長。今年3月,辦案組在查辦該局原局長吳某某案時,發現肖某某行賄問題線索。
經查,2017年12月,大方縣房徵局選派肖某某到貧困村擔任第一書記助力脫貧攻堅。得知消息後,他送給吳某某五千元,請求換其他幹部,吳某某應允。
2016年至2017年期間,肖某某利用職務便利,5次共計收受工程老闆趙某某所送現金2.8萬元。
2018年8月3日,大方縣監委給予肖某某撤銷房徵局財務股股長職務處分,職務工資降為辦事員工資,收繳2.8萬元入國庫。
紀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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