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打架,哪位「神仙」來搞定?——談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

法律打架,哪位“神仙”來搞定?

------談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

法律打架,哪位“神仙”來搞定?——談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

法與律是社會的準繩

關於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很多的規定,可謂紛繁複雜、妙趣橫生。這裡面有《刑法》,有《刑訴法》,有《侵權責任法》,有《民法總則》、《民法通則》,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國家賠償法》,還有最高法的多項司法解釋。

法律打架,哪位“神仙”來搞定?——談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

敲下的不僅僅是尊嚴

一、《刑法》的特殊規定

在同一部法律中對“民事賠償責任”的適用條件有不同規定的,只有《刑法》,其特殊之處在於:第一,《刑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如下: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此類“賠償經濟損失”是和刑事處罰同時判處的,其適用條件是: (1)、被害人遭受了實際的經濟損失或必然遭受的損失。(2)、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因果聯繫。(3)、適用的對象必須是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第二,犯罪分子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對其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不適用第36條的規定,而應適用第37條的規定。《刑法》第37條規定如下: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條中的“賠償損失”,從性質上講,屬於“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要單獨適用“責令賠償損失”這一“措施”的話,則只能針對“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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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繁為簡,有法可依

二、賠償範圍都不包含什麼項目?

實踐中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賠償範圍存有分歧,主要有二:第一,是否受理精神損害賠償之訴;第二,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否納入賠償範圍。

(一)、此類賠償不包括精神損害損失

不論從《刑法》第36條規定的“賠償經濟損失”、第37條規定的“賠償損失”,還是《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附帶民事賠償”來看,其賠償請求範圍都僅僅限於因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造成的“物質損失”。這種“物質損失”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前者如犯罪行為導致的財物損失、醫療費用、營養費等; 後者如因傷殘減少的勞動收入等,但不包括被害人的“可期待利益”。

從《刑法》第36、37條,《刑訴法》第99條,《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8條,《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及《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的規定來看,“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需要強調的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的規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來看,除交通肇事案件外,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的範圍為被害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也僅為物質損失。

有人認為,被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民事實體法律進行審理,主要理由是:《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條規定說明了侵權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當然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從法律位階上來看,《刑法》、《刑訴法》和《侵權責任法》都是法律,《侵權責任法》出臺在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侵權責任法》。

但是,《侵權責任法》第5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刑法》和《刑訴法》有特別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理,應優先適用《刑法》和《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即只能針對“物質損失”提起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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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程序正義,一邊是實體正義

(二)、此類賠償不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有人會說,《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31條明確地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界定為財產損失,在性質上屬於物質損害賠償,已經不屬於精神撫慰金;並且,《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施行在後,根據其第36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可以理解為《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實際上已被廢止,在刑事案件中就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為什麼不能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計算在賠償範圍之內呢?因為,《人身損害司法解釋》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而《刑事訴訟法解釋》是2013年1月1日才施行的,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理”,應優先適用後者,也只能針對“物質損失”提起賠償請求。

面對如此眾多而繁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也有利於受害人賠償訴求的實現,更能解決司法解釋之間給人看似複雜而矛盾的亂象。

一家之言,管窺之見,祈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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