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起訴他」,律師告訴你:訴前必知13種風險!

“欠債不還起訴他”,律師告訴你:訴前必知13種風險!

眾所周知,在各種經濟、社會活動中,風險無處不在。經營有商業風險,投資有投資風險,其他民事活動也有風險。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會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實現或受到侵犯,產生各類民事、商事糾紛。糾紛是商業風險和其他社會風險的一種表現。很多情況下是當事人缺少注意、處理不當的結果。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多種,權利的救濟途徑有多樣。訴訟是其中之一。訴訟同樣存在風險,可能會因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不當或其他原因而產生不利結果,不能達到預期目的,不能實現理想結局。

為了讓你們充分了解訴訟風險,預知可能的裁判結果、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使你們能夠明明白白“打官司”,以便在起訴前或訴訟過程中認真權衡,謹慎選擇訴訟手段,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減少或避免訴訟風險,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訟累,減少或避免經濟損失,本期《法律實務講座》龔俊峰律師現將訴訟活動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事項提醒、告知如下:

一、超過訴訟時效風險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屆滿後原告起訴的案件,原告雖有起訴權,但如果被告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又無延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及相關證據,原告將會喪失勝訴權即敗訴。

二、訴訟費用交納風險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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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風險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訴的,只預交一份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四、再審風險

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不服,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五、舉證期限風險

在訴訟階段,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風險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七、申請鑑定風險

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八、不到庭參加訴訟的風險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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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送達風險

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未書面告知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十、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風險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根據情況可公告送達,會使案件審理期限延長,無法按照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結案。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即使判決勝訴,可能因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使勝訴判決無法執行。

十一、申請財產保全風險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十二、申請證據保全風險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申請保全證據,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十三、申請強制執行風險

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來源 法律實務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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