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飲料被索賠500萬!侵權的「山寨」你能認出嗎?

山寨,本義指山中的城寨;在山林中設有防守的柵欄的地方。今年亦指由模仿、複製、抄襲而來的假冒產品。如:山寨商標,其主要表現形式為未經許可擅自“盜用”他人註冊商標或小企業“傍名牌”模仿知名商標,引消費者誤認或錯認產品或服務來源。

近日北京和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未經許可擅自使用HeyJuice商標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北京茶桔便飲店杭州奇異鳥飲品公司訴至法院,並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等共計500萬元。

“山寨”飲料被索賠500萬!侵權的“山寨”你能認出嗎?

“山寨”飲料被索賠500萬!侵權的“山寨”你能認出嗎?

如今市場競爭激烈,山寨成了很多小企業的“捷徑”,打擦邊球傍名牌快速打入市場。以至於在我們生活中山寨無處不在,想必大家都有過一不小心買到山寨商品的經歷吧?

甚至為了避免他人惡意搶注、傍名牌,企業紛紛先下手為強,註冊了大量防禦性商標,預防“山寨”。如老乾媽、五糧液等公司紛紛註冊自己的“山寨”商標。此舉看似可笑,卻真實存在,相信老乾媽、五糧液等公司為了維權也很無奈!

某些企業得意的對註冊商標打著擦邊球,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屬於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商標侵權看似容易,但依法追究的時候,製假造假者必定會感受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商標侵權行為要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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