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檢察機關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審理

2018年8月21日下午,貴港市人民檢察院首例以公益起訴人身份起訴梁耀平等3人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貴港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領導幹部及貴港市兩級檢察院部分檢察人員參加了旁聽。

貴港市檢察機關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審理

2017年11月,廣西平南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刑事犯罪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梁耀平、韋孔鑫、馬業輝在缺碘地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並將案件線索移送至貴港市人民檢察院。貴港市人民檢察院經立案調查,查明2014年2月至7月期間,梁耀平通過非正常渠道購進假冒“桂山牌”海藻碘鹽,並分別銷售給經營副食品店的韋孔鑫、馬業輝,該兩人購買該批假冒鹽品後又批發給本鎮各村屯小店或零售給附近街坊居民,經銷售後流入市場未收回的假冒碘鹽有2244.6千克。該批食鹽經檢驗,碘含量均為零,是不合格食用鹽。平南縣是缺碘地區,仍需補碘,預防碘缺乏病,長期食用缺碘食鹽,足以引起人體嚴重食源性疾病,對當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和影響。

貴港市檢察機關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審理

▲貴港檢察院副檢察長楊堅宣讀起訴書

貴港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韋孔鑫、馬業輝明知梁耀平不具備食鹽批發資質和食鹽來歷不明的情況下,為牟取不當利益,仍然從梁耀平處購入假冒鹽品並在缺碘地區平南縣轄區進行銷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嚴重食源性疾病,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二人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流入消費市場的產品銷售侵權責任。而梁耀平購進明知來自於非正常渠道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為牟取不當利益,仍然分別批發銷售給韋孔鑫、馬業輝,經過韋孔鑫、馬業輝分別再銷售後,導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鹽品流入消費市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梁耀平應當分別與韋孔鑫、馬業輝承擔連帶責任。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刊登公告,告知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損害狀態。為此,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梁耀平、韋孔鑫、馬業輝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支付已銷售假冒碘鹽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貴港市檢察機關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審理

庭審中,雙方主要圍繞三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訴訟時效三個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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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於食品安全的司法需求,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同時倡導消費者增強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提高辨別能力,積極參與打擊整治,全社會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構築保護食品安全的堅固屏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貴港市檢察機關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審理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2018年4月27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規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7人合議庭審理該案。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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