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讀·傾聽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今日朗讀者:黃清吉)

朗读·倾听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今日朗读者:黄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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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漳州

你我共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 朗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活動由漳州市司法局與漳州人民廣播電臺聯合舉辦,歡迎在文末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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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者:黃清吉

(南靖縣第三實驗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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