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0 和赤峰公安基層黨支部書記一起學十九大丨今日朗讀者:賽音朝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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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赤峰公安基层党支部书记一起学十九大丨今日朗读者:赛音朝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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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內容-----

大家好,我是右旗公安局機關黨支部書記、網安大隊大隊長賽音朝格圖,今天由我和大家一起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

我們今天學習的主題是:黨章修正案為什麼要完善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委員進行執紀審查的程序規定?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對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委員進行紀律審查的批准權限和程序作出新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主要修改有兩處:一是對同級黨委委員需要進行立案檢查的,增加應報告上一級紀委的必經程序;二是對涉及同級黨委常委的,由現行規定的各級紀委經報告同級黨委後報上一級紀委批准,修改為報告上一級紀委,由上一級紀委進行初步核實,需要審查的,由上一級紀委報它的同級黨委批准。

-----內容解讀-----

主要考慮有3點。

第一,體現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

反腐敗鬥爭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中央紀委和各級紀委分別在黨中央和同級黨委、上級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違紀幹部的審查歷來都是經中央或同級黨委批准進行的。所以,黨的紀律審查是政治性極強的工作,在處置每個反映問題線索、審查每個違紀案件中,必須始終做到講政治、顧大局,保證反腐敗鬥爭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地方各級黨委在一個地區處於領導地位,起著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重要作用,對黨委委員進行紀律審查,尤其要從政治和全局上來把握。黨管幹部是重要的原則,由黨委決定對違紀的黨委委員進行立案審查正此次修改,對批准權限和程序進一步作出是這一原則的體現。嚴格規定,強化了自上而下的監督,有利於把反腐敗工作置於黨的統一領導之下。

第二,推動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圍繞遏制不正之風和腐敗蔓延勢頭這個目標,針對反腐敗工作責任不清、機構職能分散、案件查辦不力等問題,明確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強調“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目的就是實現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推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十八屆中央紀委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強垂直領導,加強監督執紀力量,加大了懲治腐敗力度。總結實踐探索成果,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試行)》,明確:“紀檢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常委,以及所轄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此次把這一規定寫人黨章,可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第三,使黨章相關規定與執紀實踐相符合,推進依規治黨。

同級黨委常委屬於上一級黨委管理的幹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規定,就應由上一級紀委履行相應初核、立案審查程序。《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試行)》明確指出,“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中央紀委“受理和審查.....中央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的違紀問題”,地方各級紀委“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紀委執紀審查的職責,規範了相應的權限。各級紀委要嚴格遵守黨章要求,發現同級黨委常委有違紀行為,及時向上一級紀委報告,由上一級紀委進行初步核實,需要立案審查的,由上一級紀委報它的同級黨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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