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電動車時觸電死亡,小偷家屬要求賠償20萬,你怎麼看?

鑽心蟲1558


人若倒黴,喝口涼水都呲牙。武漢的劉先生就正在倒黴!

話說武漢劉先生這幾天是吃不好,睡不寧,整天是咳聲嘆氣,愁容滿面。為什麼呢?

原來,劉先生是一位上班族,勤勤懇懇,忙忙碌碌,住在一個老舊小區,現在還住在老舊小區的條件都是普普通通或經濟緊張,於是上班就經常騎著一輛二輪電瓶車,這也正常嗎。

就在前幾天的早晨,劉先生吃過早餐,趕緊下樓準備騎電車上班,剛到樓下,就見一大群人在自己樓下圍著看,劉先生趕緊擠進人群一看,我的媽呀!原來在自己倒地的電車上躺著一個人,看樣子已經死亡。人命關天,趕緊報警,警察趕到,根據現場勘察,得出是小偷偷劉先生的電瓶車過程中觸電身亡。
劉先生這個晦氣呀,這電車以後還怎麼騎?本以為警察定論是小偷偷電動車而死,沒事了,誰曾想,小偷家屬竟然找上門來,說:我們人死了,你電車也沒丟,不給你多要,你給20萬喪葬費這事就算完。劉先生一聽就火了,小偷偷我電動車被電死,活該,一分不賠。小偷家屬說,你若不賠錢,我就去法院起訴你。

劉先生因此而煩惱,小偷偷電動車被電死,自己反成被告了,天底下哪有這樣的道理?

真是有什麼土壤就能結什麼樣的果。作為一般人,自己家裡有人是小偷,好說不好聽,多丟人啊,人死了,趕緊找個編織袋把人一裝刨個坑埋了完事,恐怕知道的人多丟的人大。

沒想到,人家小偷家屬不但不怕丟人,還敢大張旗鼓的去法院起訴。

不知是這世界變化太快還是我們跟不上時代?按道理講,法律是懲惡揚善,打擊違法者和犯罪,保護守法者和好人的。怎麼違法者小偷家屬敢起訴被偷的守法者了?

諸位網友給劉先生出出主意,假如法院要判決劉先生賠償小偷家屬錢時了,這不是等於說小偷有理,劉先生有錯了嗎?這不是變相鼓勵更多的小偷大膽去偷嗎,偷成功了,東西就成小偷的了,如果偷的失敗了出事了,被偷的人要負賠償責任。如果那樣,小偷們要舉杯同慶了,好人可就遭殃了,社會秩序就亂了。

當然,以上分析的是假如,相信法院不會那樣判決的。


醉美邯鄲


不知道事情真假,倘若真有這種小偷家屬,那可真是“我弱我有理,我死我老大”了。

個人認為不但不能賠償小偷家屬,而且應該要求其對電動車主進行賠償。

首先,小偷偷電動車的行為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這一決定是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小偷做出來的,一切後果必須自負。

其次,電動車主不可能預見到小偷偷電動車這一小概率事件,不存在故意性。而且也不能苛責其把插座放下一樓給電動車衝電的行為,如果小區沒有提供在樓下的充電區,那麼電動車主該怎樣衝電?按照小偷家屬的邏輯,還應該告小區物業,告電力公司,告發電廠,告地球。

再次,小偷家屬的訴求是建立在小偷完全是一個無辜者的基礎上,這明顯是錯誤的。退一步講,如果小偷是一位路人,經過電動車附近不小心被漏電打死,那才稱得上是受害者。可見其他過路人都沒有問題,偏偏電死了小偷。足見小偷的“業務不熟練”,而且一定是動手觸碰了電動車電瓶電源等部位,有碰瓷找死的傾向。

反觀電動車主“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電動車差點被偷不說,估計這次也有零件被燒壞了。而且平白無故見到一個死人出現在自己的電動車旁,內心肯定會受到驚嚇,這電動車多半也不會再騎了,電動車主才是受害者。

法律的初衷是懲惡揚善,最近越來越多的例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崑山寶馬男被反殺,最終於海明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此前還有碰瓷者故意碰瓷大貨車被軋死,結果也是判大貨車司機無責。小偷被群眾追趕跳入河中淹死,最終也是支持了正義。

綜上所述,絕對不能支持小偷家屬的索賠要求,而且應該把這種小偷家屬列入黑名單,因為他們的危害不亞於老賴 。


夜雨如書


小偷偷電瓶被電死,其家屬竟然好意思去找電動車主人索賠,這家人也是夠瞧的。

事情大概是這樣,武漢的劉先生將電動車停在自家樓下,並從家裡拉下電線充電。哪知,夜裡有小偷來偷劉先生電動車的電瓶。由於當時下雨,小偷在偷盜時被電死。劉先生第二天下樓才發現圍著一堆人在看。劉先生報了警,小偷家人得知後,將劉先生告了,要求賠償20萬元。

這個事情很明顯,劉先生一分錢都用不著賠償。理由如下:

1、死者是小偷,並且是在事實盜竊行為時被電死,他正在犯罪,是自己的犯罪行為導致他死亡的。而且,小偷是成年人,所以,這個責任完全由他自己承擔,與別人無關。因為從他實施犯罪行為到他死亡,現場都沒有其他人,他的死是自身原因導致的,他若不去偷人家電瓶,便不會死。

2、小偷家人向劉先生提出的賠償完全是無理要求,不是每個人死亡都得有人負責賠錢。小偷家人的索賠要求,是徹徹底底的訛詐、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絕對不能支持。

3、假如小偷家屬執意要求劉先生賠償,建議劉先生對他們提起反訴,狀告他們敲詐勒索。雖然他們敲詐的訴求尚未達成,但也屬於敲詐勒索未遂,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劉先生要好好檢查自己的電電動車和電瓶,看有沒有被損壞,如果被損壞,劉先生應該以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要求小偷家屬代替小偷做出賠償,這屬於正當、合法訴求。既然小偷家屬能代替小偷行駛訛詐權利,就有義務代替小偷承擔賠償責任。劉先生不能坐以待斃,等待被他們敲詐,要做出反擊,不能讓壞人的陰謀得逞。

此類惡人先告狀的荒唐事,時有發生,這些無理的訴求堅決不能被支持,應該嚴厲打擊。否則,會使惡意訛詐、敲詐勒索的犯罪分子越來越猖狂,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大家覺得劉先生應該賠償小偷家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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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社會怎麼啦,其實這又是一起典型的"我死我有理"案件!

我記得暑假時,曾看到一篇人民日報怒批此類案件的文章——《“我死我有理”!人民日報怒批:再不整治,社會道德倒退50年》。文中特別列舉了幾則奇葩案例,與此事有相似之處:

事件一:廣州六旬老人在景區遊玩上樹摘楊梅時,由於樹枝枯爛斷裂,致使該老人從樹上跌落,經送醫院搶救無效身亡。事後,老人親屬認為景區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景區索賠60多萬元。

事件二:暫且稱之為“電梯勸煙猝死案。半年前,河南楊先生,在小區電梯裡勸一名老漢不要抽菸引發爭執,老人情緒激動並心臟病發作離世。後來,老人家屬也把楊先生告上法院,索賠40萬鉅款。

現實中,這樣的案例還真不少,不過法院最終基本都沒采納索賠要求,理由大家或許都想得到,也很簡單。小偷偷電動車時觸電死亡,小偷家屬要求賠償20萬。

如果我是電動車主人,我就這樣說:一分不賠,還要給電動車頒“見義勇為獎”,電動車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且沒有“過當”。

當然,電動車主也該慶幸,如果不是小偷來“以身試電”,而是小孩或其他路人無意或隨手觸碰電動車而觸電身亡,則賠償在所難免。私拉電線給電動車充電肯定存在安全隱患——凡是存在安全隱患並明文禁止的,還依然違規操作了且旁邊還沒有明顯提醒標誌,出了問題肯定要擔責。

基於此,適當賠小偷家屬一點小錢作為“冒險試驗費(有漏電,小心觸電)”是可以的,也合情理,還符合人道主義。

這就是我的看法,大家怎麼看?


種金易


小偷真是一門好職業啊,不光“零本萬利”,還不用繳納工傷保險也不用投保意外保險,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遭受人身損害,也能獲得高額賠償,這簡直羨慕死了其他行業的打工仔啊!

最近家住武漢的劉先生就遇上了這樣一件糟心事。劉先生平時都是騎電瓶車上下班,但他所在小區比較老舊,沒有配備專門的電瓶車停車點和充電樁。所以居民的電瓶車基本上都是亂停亂放,充電也都是從自己家裡接一根充電插座。雖然這樣確實有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但只要不隨意亂動別人的電瓶車就不至於發生危險。


某天晚上下班回來,劉先生照常把電瓶車停在樓下並充好電就回家了。當晚深夜,一小偷偷偷摸摸地潛入小區,意圖盜竊劉先生的電瓶車。由於“學藝不精”和操作不慎,小偷突然觸電身亡。第二天早上劉先生出門上班時,才發現倒在自己電瓶車旁邊的小偷,周圍還圍著許多看熱鬧的民眾。
小偷家屬得知他的死訊以後,當機立斷“化悲憤為力量”,向劉先生索賠小偷的“工亡賠償金”,還非常慷慨地表示“不需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個20萬他們就心滿意足了”。

劉先生可謂是倒了八輩子血黴了,自己明明什麼都美做錯,電瓶車上死了人命不敢騎了不說,還突如其來20萬元的天價索賠,實在是欲哭無淚。劉先生本來就沒什麼錢,況且這種索賠實在無理,就拒絕了小偷家屬。小偷家屬當即表示,要把劉先生告上法庭。

當然,從法律上來說小偷家屬的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原因有二。一是劉先生既沒有做出侵權行為,也沒有過錯,他只是把自己的電瓶車放在樓下充電而已,這完全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二是小偷在明知道盜竊有風險的情況下還鋌而走險,最終觸電身亡是他自擔風險的結果,怨不得任何人。

法律應當倡導良善的社會價值觀,如果連小偷的“工亡賠償”都能得到支持,那我們能指望法律維護我們的社會秩序嗎?


冰焰


現在的人啊,都好好學習法律吧。看看,人家小偷家屬都知道法律管用呢。小偷咋了,偷到了就是賺到了,沒偷成東西,在你家死了你就得賠償,這就是小偷家屬知道法律規定的。唉,世風日下啊。

且看看事件經過吧:

劉先生下班後跟往日一樣,從家裡把插座伸到樓下充電。第二天一早他家單元門門口圍了一大群人,原來有一個人死在了地上。劉先生七點鐘上班,父母把他喊起床後才知道的。他下樓看到現場後第一時間就明白了,原來是有人來偷電瓶被電了。那天雨聲很大,沒有聽到警報器的聲音,到早上的時候,小偷已經被電死了。 劉先生不用車的時候,車都停單元門門口的,由於小區正在修建,物業也不怎麼管。現在小偷死了,小偷家屬聞訊趕來。估計也知道自己家裡人做的醜事,於是開口也不多要,要求賠償二十萬,少一分都不行。

這種事誰攤上了都窩心,劉先生肯定覺得:你說說我自己的車在自家樓下充電惹誰了我。你小偷是不請自來啊,結果你偷我的東西死了,我還要賠你錢,我真的是冤啊。

當然了,劉先生也有做錯的地方,這也是需要承擔賠償的理由:

1.私拉亂接是不安全的,對於私拉亂接造成的後果理應由自己承擔。這好在是電死的小偷,要是電到了鄰居的孩子或者其他業主,這個事就大了。

2.對自家的財物沒有進到保管義務。自己的財物應該放在一個相對安全的地方,而你只是放在了單元門下面,這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行為。也是給了小偷行竊的誘因。如果你放在了車庫,小偷撬門進去偷,然後電死了,那就與你無關了。

3.下雨天,插頭仍在雨中充電,這就是一個危險的行為。不要說是小偷,縱然是小區保安巡邏都有可能被電到。這是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

不管任何時候,保管好自己的財物,不要給小偷可乘之機,這也是對自己的財物負責。執行各種安全規範,也是避免傷害他人的行為。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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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大實話: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壞人不可怕,就怕壞人懂了法。

首先,從客觀角度來說,無論任何時候,任何時期,任何國家,所有制定的法律總會存在缺陷和不足之處,因為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生活中的事卻是靈活多變的。這邊會造成一些些鑽法律的空子,做一些法律擦邊球的事情,從而為自己謀求灰色利益。誠然,在這種情況下小偷家屬的做法就是如此。

人死不一定就要為大

在傳統觀念中,本著人道主義精神,我們都會說“人死為大”,一般來說,只要某件事中死了人,那麼多少都會偏向死者或者受重傷的人一些。比如一些碰瓷兒的,還有就是類似於這樣小偷偷電瓶車觸電死亡的,其實,有時候真的是讓人很窩火。

但是,我們應該還聽過一句話:“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誠然,像這種人如果在幹違法勾當時,因為自己的“學藝不精”而死了,那麼就屬於第二種情況即輕於鴻毛。

所以,我個人認為是因該有選擇地採用“人死為大”這個觀點的,比如說,在雙方過錯相當的情況下可以說人死為大,但是,如果像這種明顯是某一方的過錯反造成自己利益受損,那麼就不能再說什麼“人死為大”了。

堅決不支持賠償要求

當然,有的人說什麼如果電動車主充電的電動車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然後導致小頭偷車的時候觸電死了,那麼電動車主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說法簡直就是流氓。

就算是電動車主充電的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但是造成小偷偷車死亡的是他那種非正常途徑對電動車的操作,因為小偷不是像我們車主那樣用鑰匙開的,而是通過違規連接電路打火開關偷的,這是其偷車時的操作問題導致的慘禍發生。

對於這種事我們可以參照“崑山反殺”案來做對比,我認為這就是中國司法的進步,因為這件事的主要過錯就在於紋身男,而電動車男子就是被迫的,所以最後判決就是正當防衛,死了也白死。

我們必須清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服務於人的,特殊情況就應該做特殊處理,這樣才能避免那些無理取鬧者鑽法律的空子。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看到這樣的事情,我真的是無語了,這個社會風氣咋成這樣了?前面還有老人在超市買東西,中風摔倒死亡,家屬要向超市索賠一百多萬,不賠償就用花圈堵超市,還有一個老太太帶孩子在超市裡偷果凍給孩子吃,最後因為孩子吃的太急咽死了,也是要向超市索賠。這不,還沒完,這又來一個,小偷偷電動車,觸電身亡,竟然也要向電動車車主索賠,大千世界,真是無奇不有。


而且, 各類形形色色的奇葩小丑,不要廉恥不要臉面,也好意思要索賠,電動車放那兒,你不去偷它會觸電嗎?偷盜行為,已經是人品的問題了,品質有問題,還好意思要索賠呢?還不悄悄把人買了,不聲張,還不羞人?不少國人的廉恥心,真是徹底沒了。

現在社會整個風氣都不是太好,總覺得,啥事情,只要人一死,不管對方有沒有責任,都要訛一筆,能訛多少算多少,總能訛詐一點,何況,國人的心理是,拿錢去消災,你跟對方耗不起,所以,很多時候,我們的退步和懦弱,最終讓對方得逞,助長了這種風氣,導致社會充斥各種不良風氣。

一方面,確實是社會有這類人,影響了風氣,另一方面,也是我們總是用錢去解決問題,用錢去“買”麻煩,讓此類事件不斷髮生,助長了這些不良風氣的產生。


所以,對於這種事情,不管是車主還是其他人,我覺得,都不應該縱容,對方如果來鬧,那就報警,要去法院起訴,歡迎,法院咋樣判決就咋樣判決,最終根據法院的判決來解決。

不過,這個事情,我有點不明白的是,為啥一個小偷偷電動車會出現電死人呢?難道是電線和電動車是綁在一塊的?如果是,這就很危險了,因為,即便小偷沒來偷,其他人路過碰觸到電線或者電動車,也極有可能會觸電導致被電傷或電死,如此,店主是私拉電線行為,有關部門應予以整改處罰,因為這樣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如果真是這種原因導致,我覺得,對方真起訴到法院,有可能店主會承擔一小部分責任,因為偷車和私拉電線導致電死是兩個概念,就看法院如何判決了。

總之,現在各類不良社會風氣在盛行,需要一股正義之風來壓制這種邪惡風氣,那就是,每一個人,都敢於向那種隨意獅子大開口,或者動不動就想來訛一點的行為進行鬥爭,鬧,就報警,對方願意去法院起訴,雙手歡迎,一切如果能夠通過法律解決的事情,才是真正體現我們的法制社會,公平公正,不良社會風氣也會得到有效遏制。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按照我們常人的思維來講,這個小偷就是活該倒黴,死了白死,誰讓你去違法亂紀偷東西呢。這種偷東西死了人要賠償的行為,比那些碰瓷的人還可惡,本來就是以行惡的目的去偷盜,死不足惜,家屬哪還有臉要賠償啊。

遺憾的是,有些事情並不是一個對不對那麼簡單的問題,雖然這事兒我們看來是毫無節操的無理要求,但是在一些律師和判官眼裡,總是會給你找出一些可以賠償的理由。

這個事件當中,電動車主可能會因為充電的原因被抓住漏洞,因為車主的電線是自己私扯的,這一點對於小小偷家屬來講就是一個很大的漏洞,他們的律師可以抓住車主違規私拉電線這一條來主張自己的訴求,雖然這個理由看上去很不要臉,但法官還真的有可能會採納。

就像我們開車正常走在路上一樣,突然間出來一個人橫穿馬路,你把他撞死了,但交警還是會判你一點,一條觀察不周就可以給你定責。

另外,有時還會出於對弱者同情的角度,適當的給一點賠償,算是盡一點人道主義,因為對方死了人嘛。此案中,小偷家屬雖然主張20萬,但法院可能只會象徵性的給判一點,畢竟你是小偷嘛,不能太違常理。


元芳有看法


  對於此事,網上沒有準確切發生地,但有相關報道。

  內容大概是:死者家屬稱,死者的死亡與吳先生拖不了干係,主要是由於他私拉電線,引發了這起事故,如果他的設備完整,死者就不會因此喪命。而吳先生說,自己私拉電線也是無奈之舉,小區老舊,根本沒有充電樁,另外如果死者沒有動歹心,悲劇也根本不會發生,雙發糾纏不下,最終來到了法院進行開庭前的調解。

  法官認為,這件事情死者負有主要責任,但是吳先生私拉電線確實是違法行為,並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悲劇的發生,不過考慮到並非故意,所以只承擔一小部分責任。所以20萬元一定是不合理的,但是吳先生的無責任辯解也是站不住腳的,綜合考量下來,法官認為吳先生應該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並且拆除自己私拉的充電設配。

  乍一看,法官的說法看似有一定道理。因為小偷有錯在先,所以不支持死亡小偷家屬的完全要求,但吳先生私拉電線也有錯,所以也不完全駁回死亡小偷家屬的要求,讓吳先生象徵出一點錢,安撫和平衡一下死亡小偷家屬的情緒。這種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看似有道理。但經不住推敲,

仔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其錯誤所在。

  一、吳先生私拉電線,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的規定,對這一行為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與小偷他的電動車沒有一點關係。

  二、如果吳先生因私拉電線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利,比如小區有人從此走過,不小心碰到了他的電動車,而被觸電死亡,這理所應當由吳先生承擔責任。但在此事件中,被電死的小偷是要偷吳先生的電動車,是其要對吳先生的電動車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是一種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應該受到法律懲罰的行為。

  三、

作為一個正常人,小偷應該知道自己所作是一種犯罪行為,也應該能意識到黑夜偷吳先生正當充電的電動車有一定的風險,但他還是實施了偷竊行為。只是在偷竊過程中,由於自己的操作不當而被電死。而吳先生天天操作,也從來沒有被電著,這足以證明,是小偷在偷車時是擔心害怕被人發現,匆忙中導致操作不當而被電死,責任全部是他本人,這和吳先生私拉電線根本沒有關係,吳先生也不應該對此負有任何責任。

  法官的調解,是對法律的一種不負責任,只考慮如何息事寧人,不讓犯罪分子得到最大限度的懲罰,卻讓被侵害的公民無端地倍受委屈,這將對社會帶來極不利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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