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法院再次集中宣判8件惡勢力犯罪案件,60人獲刑

9月25日,重慶市大渡口、北碚、合川、璧山、忠縣、雲陽6家法院對8件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涉及惡勢力團伙4個、惡勢力犯罪集團2個,60名被告人因犯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妨害公務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這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重慶法院再次集中宣判惡勢力犯罪案件。

  • 璧山法院

9月25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毛洪坤、陳昌洋、張祖強、陳浩等二十四人犯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二十四名被告人均被判處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開展以來,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處的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

重慶法院再次集中宣判8件惡勢力犯罪案件,60人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毛洪坤、陳昌洋、範永宏、申蘇成、謝周祥、張祖強共同在多個賓館多次開設賭場,毛洪坤、陳昌洋邀約了無業人員羅濤、羅慶賢、吳奇、鄧世木等人到賭場打表抽頭、維持秩序、放高利貸和望風。在開設賭場期間,六名股東共抽頭漁利六萬餘元。因張祖強在賭場中借毛洪坤、陳昌洋的高利貸8000元未歸還,陳浩幫張祖強與陳昌洋、毛洪坤商談還款事宜未果,毛洪坤、陳昌洋糾集賭場工作人員羅濤、羅慶賢、吳奇、鄧世木等人及社會閒散人員趙文非、喻傑勝、石亞鵬、周川等人持砍刀,與張祖強、陳浩糾集的社會閒散人員李林柯、李睿、楊毅、趙揚、張瑞、楊毅、楊飛、袁勇等人持砍刀、槍支在璧山區御湖環湖路聚眾鬥毆,同時張祖強一方開車衝撞鬥毆人群,雙方互相對砍,造成多人受傷,其中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毛洪坤、陳昌洋、李林柯、喻傑勝、楊毅、羅濤、羅慶賢、吳奇、趙揚、張瑞、李睿、石亞鵬、趙文非、楊飛、袁勇、鄧世木、陳琦鋒、周川等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張祖強、陳浩組織、指揮多人持械聚眾鬥毆,並致他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毛洪坤、陳昌洋、範永宏、申蘇成、謝周祥、張祖強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在上述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毛洪坤、陳昌洋、張祖強、羅濤、羅慶賢、吳奇、鄧世木已形成了惡勢力團伙。

被告人毛洪坤、張祖強、羅濤、羅慶賢、吳奇、楊毅、李睿、楊飛、袁勇、鄧世木、周川、申蘇成、謝周祥、範永宏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陳昌洋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聚眾鬥毆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在庭審過程中如實供述開設賭場的事實,系坦白;被告人陳浩、李林柯、喻傑勝、趙揚、張瑞、石亞鵬、趙文非、陳琦鋒被抓獲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陳昌洋、吳奇、趙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毛洪坤、陳昌洋、張祖強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被告人周川在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漏罪,應數罪併罰。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 北碚法院

9月25日,北碚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兵等8人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部分被告人被並處1萬到2萬不等的罰金。該案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該院審理的第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重慶法院再次集中宣判8件惡勢力犯罪案件,60人獲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起,以被告人楊兵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後多次糾集被告人江傑、曾露、楊果、楊廷衛、周瑜、劉銀、張啟銀等多名刑滿釋放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重慶市北碚區歇馬鎮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北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兵、江傑、周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單獨或共同通過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且周瑜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楊兵敲詐勒索2次,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各自刑事責任。被告人楊兵、江傑、曾露、楊果、楊廷衛、劉銀、張啟銀持兇器攔截、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各自刑事責任。

此次案件的公開宣判,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體現了人民法院堅定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心。

宣判當天,北碚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機關幹部、鎮街群眾及新聞媒體記者70餘人參加旁聽。

  • 大渡口法院

9月25日,大渡口法院對被告人楊權欽、秦願、王登超等十五人涉嫌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十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案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以來,大渡口法院判處的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

重慶法院再次集中宣判8件惡勢力犯罪案件,60人獲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8、9月至2017年7月底,被告人楊權欽、秦願、王登超為了達到非法斂財的目的,以組織賣淫為依託實施敲詐勒索、詐騙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楊權欽、秦願和王登超的組織、領導下,該十五人組成的犯罪組織在重慶市大渡口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渝中區等地組織了多次賣淫犯罪行為,同時在組織賣淫過程中以暴力及威脅手段敲詐勒索、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生活秩序,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權欽、秦願、王登超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後糾集楊自川等多人組織賣淫,並在組織賣淫過程中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逐步建立起以楊權欽、秦願、王登超為首的,重要成員較為穩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楊權欽、秦願、王登超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楊權欽犯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依法應當予以數罪併罰;被告人秦願犯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王登超犯組織賣淫罪;其餘被告人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及在犯罪組織中所起作用,分別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基於此,大渡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對涉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 合川法院

9月25日上午,合川法院公開宣判該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第一例涉惡案件。合川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黃青祿有期徒刑四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黃渝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黃順利有期徒刑六個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吳正三拘役五個月。

重慶法院再次集中宣判8件惡勢力犯罪案件,60人獲刑

2017年8月以來,被告人黃青祿為向被害人朱某偉、李某芳索取債務,糾集、僱傭暴力討債的惡勢力團伙人員為其討債,並親自參與,還糾集其親屬為其討債。2017年8月3日、8月6日,黃青祿、楊某(另案處理)等人採取身著統一黑色服裝、外漏紋身的方式,在被害人住所、拘留所大門外多次對被害人進行恐嚇、辱罵和毆打,嚴重影響被害人朱某偉、李某芳的生活。2018年2月9日,黃青祿、黃渝粵、黃順利、吳正三將被害人朱某偉控制在汽車後排位置,對其進行毆打,後將其帶至某餐館,再次對其進行毆打,強行索取債務。同日,黃青祿、黃渝粵在草街街道辦事處大門外強行攔截警車,不顧民警警告,並威脅民警不得將被害人朱某偉送醫,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隨後,黃青祿指使黃渝粵還將年老的家中長輩帶至現場,共同阻攔警車行駛,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青祿糾集、僱傭暴力討債的惡勢力團伙人員為其討債,並共同參與,屬於惡勢力犯罪。被告人黃青祿糾集人員共同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青祿、黃渝粵、黃順利、吳正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黃青祿、黃渝粵以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黃青祿、黃渝粵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根據被告人黃青祿、黃渝粵、黃順利、吳正三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忠縣法院

9月25日,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案件,被告人楊成林、胡華斌、劉紅飛、王家平、胡繼龍、曹靜芳、肖剛七名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六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楊成林被並處罰金十萬元。

重慶法院再次集中宣判8件惡勢力犯罪案件,60人獲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成林於2015年12月以28萬元至34萬元不等價格承包了重慶市忠縣到浙江省的16輛客車經營權,並由其擔任渝浙線聯運隊隊長。2016年8月,重慶市墊江縣渝浙聯運組(3臺客車)加入前述忠縣渝浙聯運隊。

為實現該聯運隊利益最大化,被告人楊成林於2016年6月組建“稽查隊”,對聯運隊外車輛違規裝載忠縣至浙江方向的乘客等行為進行“稽查”,以發工資等方式向“稽查隊員”支付報酬,實行統一食宿和管理,配備追截車輛2輛、對講機3臺、GPS跟蹤器3個、有電擊功能手電1個,並報銷“稽查隊員”電話費、油費等“稽查工作”開支。針對該聯運隊外車輛在站外上下客、沿途攬客、非法載客等爭搶忠縣客源的行為,“稽查隊員”採取跟蹤、攔截、逼停車輛、毆打駕乘人員、損毀財物等方式阻止隊外車輛離開現場,同時向有關部門電話舉報,要求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另採取恐嚇、滋擾等方式威脅競爭對手和不配合其營運的人員。

2016年1月,被告人楊成林邀約被告人胡華斌擔任忠縣渝浙聯運隊會計,同時邀約鄭超等人實施上述“稽查工作”,並由被告人胡華斌審核和報銷“稽查”費用。從2016年6月正式組建“稽查隊”以來,被告人楊成林僱請被告人胡華斌、肖剛、劉紅飛、曹靜芳、王家平、胡繼龍和另案處理的王建平、舒東、葉自勇、吳作明、黎向陽、盛勇、彭家榮等人作為“稽查隊員”。其中,被告人胡華斌協助被告人楊成林對“稽查隊”進行日常管理,同時擔任“稽查隊”會計和出納,對“稽查隊員”因“稽查工作”產生的開支費用負責審核和報銷;被告人肖剛、劉紅飛先後擔任“稽查隊長”。前述“稽查隊員”在多次跟蹤、攔截、逼停違規裝載忠縣乘客等車輛的過程中,造成雙方車輛擦掛、人員受傷、財物損壞等後果。其中,造成對方3人輕微傷及財物損失價值共計8630元。“稽查隊員”在“稽查工作”中導致己方和對方人身、財產損失,均由被告人胡華斌統一審核和報銷。

2016年至2017年期間,形成了以被告人楊成林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華斌為重要成員,其餘涉案人員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計實施了26次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被告人胡華斌協助被告人楊成林管理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同時負責該犯罪集團的財務工作,具體參與2次尋釁滋事作案活動;被告人劉紅飛參與13次;被告人胡繼龍參與11次;被告人王家平參與11次;被告人曹靜芳參與10次;被告人肖剛參與7次。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成林糾集被告人胡華斌、劉紅飛、王家平、胡繼龍、曹靜芳、肖剛等人組建“稽查隊”,並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高速公路服務區、高速公路上和其他有關公共道路、公共場所多次跟蹤、追逐、攔截他人正在駕駛的大巴車或小轎車等機動車;在前述公共場所針對暫停行駛的大巴車或小轎車等機動車多次實施堵截行為,並毆打對方駕乘人員,前述行為情節惡劣,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犯罪集團犯罪。

被告人楊成林系組織、領導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胡華斌協助被告人楊成林管理該犯罪集團並系該犯罪集團財務人員(會計出納),為全部犯罪活動提供財務保障,應對查明的20餘筆事實負刑事責任。被告人劉紅飛、王家平、胡繼龍、曹靜芳、肖剛在犯罪集團中積極參加前述尋釁滋事犯罪活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結合被告人劉紅飛有累犯情節,被告人楊成林、胡華斌、劉紅飛、胡繼龍、曹靜芳、肖剛有坦白情節,被告人劉紅飛、胡繼龍有犯罪前科,部分被告人在跟蹤、追逐、攔截車輛等過程中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或致他人輕微傷,被告人王家平當庭對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等情節,遂作出判決。

  • 雲陽法院

9月25日,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顏新蓮、王兵尋釁滋事案。該案是該縣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確定的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顏新蓮、王兵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和兩年二個月。

重慶法院再次集中宣判8件惡勢力犯罪案件,60人獲刑

9月10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公訴人當庭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提交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利,確保依法公正審理。

經審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顏新蓮組建“人紅命硬”微信群和QQ群,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加入,形成10幾名以上骨幹人員,該群內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惡勢力團伙。被告人顏新蓮為逞強耍橫,邀約團伙成員毆打他人,隨意毆打路人鄧某,情節惡劣。被告人顏新蓮、王兵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踩踏被害人譚某某的車輛,打砸某某賓館物品,情節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該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顏新蓮、王兵系共同犯罪,二人系該惡勢力團伙中的糾集者,在二人與群內其他成員的共同犯罪中,起糾集指揮作用,在實施共同犯罪時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顏新蓮、王兵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檢察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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