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法院發布9起執行典型案例(拒執罪+執行不能)

光山法院发布9起执行典型案例(拒执罪+执行不能)

8月23日上午,光山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5起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和4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本應自覺履行

有人卻一心想逃避責任、頑固對抗

千方百計規避執行,

甚至刁難法院執行,

隱匿、轉移財產,

不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就存在僥倖心理!

對於情節嚴重的規避和抗拒行為,

法院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光山法院发布9起执行典型案例(拒执罪+执行不能)
光山法院发布9起执行典型案例(拒执罪+执行不能)

可以說,

依法打擊拒執犯罪,

成為了推進

“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

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5起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

01

一、邱某甲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被執行人邱某甲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有房、有車、有企業卻惡意隱藏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款,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一)基本案情

石某某申請執行邱某甲等借款糾紛案,光山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5日判決邱某甲等人償還原告石某某借款57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因邱某某不主動履行義務,石某某於2016年6月13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邱某甲是湖南省人,人、財、物均在外地。經執行調查,發現邱某某名下有房產,有汽車,同時還有兩家企業,有經濟收入。石某某提起刑事自訴,本院依法受理並審理了該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經審理,本院以邱某甲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邱某甲在民事訴訟中,不主動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拒不報告財產,拖欠債權人金錢數額較大,在被處罰款後仍不履行義務,損害了司法權威,妨害了司法秩序,給債權人造成了嚴重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戒。

02

二、曹某賢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曹某賢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撫養費義務,有一定履行能力而長期外出躲避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一)基本案情

曹某元申請執行曹某賢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9月30日判決:被告曹某賢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原告曹某元支付撫養費260089.16元,原告曹某元享有被告曹某賢一套住房的居住使用權。

判決生效後,曹某元於2017年1月13日申請執行,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本院執行人員多次查找被執行人曹某賢未果,2017年1月20日執行人員依法向曹某賢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執行傳票、財產報告令,要求曹某賢依判決履行義務,曹某賢未履行,也未主動報告財產狀況。經查實,曹某賢自1995年就搞石山開採生意,後期曹某賢自己承包從事碎石開採,其有一定履行能力。在法院對其拒不履行的行為處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後,曹某賢只給付11100元,但對剩餘撫養費拒不支付,同時外出務工躲避執行,而後曹某元向本院提出刑事自訴。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法決定逮捕被執行人曹某賢,並移交公安機關上網追逃。2018年1月15日曹某賢迫於壓力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8年5月20日,本院對其執行了逮捕羈押。2018年5月23日,本院開庭審理了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2018年6月14日,本院以曹某賢犯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曹某賢長期躲避執行,銀行查詢不到任何存款。通過調查,發現曹某賢在北京等地務工,有固定收入,同時曹某賢還從事石材開採,有履行能力,因其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導致執行陷入困境。該案件是撫養費糾紛案件,案情特殊。曹某賢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在被司法拘留後仍不能認識到錯誤,拘留期滿後就外出規避執行,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曹某賢的此種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所以,應當予以懲處。

03

三、邱某乙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被執行人邱某乙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履行貨款義務,有履行能力而長期外出躲避執行,隱藏、轉移財產,躲避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某與邱某乙、邱某厚買賣合同糾紛案,光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邱某乙、邱某厚退還原告石某某購車款72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因邱某乙、邱某厚不主動履行義務,石某某於2005年11月2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光山縣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向邱某乙、邱某厚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因二人長期外出躲避,始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導致長期執行未果。2013年底,被執行人邱某厚病故,被執行人邱某乙更是規避執行外出不歸。經執行調查,發現被告人邱某乙母親將法院查扣的房屋變賣,邱某乙與其母親的賬戶有大量交易流水,被執行人邱某乙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隱藏、轉移財產。2017年6月,申請執行人石某某向本院提起自訴。2017年12月19日,本院將外出規避執行多年的邱某乙抓獲歸案。在刑事自訴訴訟中,被告人邱某乙及其家屬主動向石某某達成和解並履行了判決義務本息共計10萬元,得到了原告的諒解。最後,本院以邱某乙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邱某乙拒不報告財產,且隱藏、轉移財產,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戒。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不論欠款時間多長,更不論標的有多大,只要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04

四、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被執行人張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履行還款義務,有履行能力而長期外出躲避執行,隱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與其妻汪某某向自訴人某公司借款300萬元,到期不還,而後引發訴訟。2016年5月,本院依法判決“張某某、汪某某共同償付原告某公司的借款300萬元及利息”。自訴人依據該生效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立案執行後,被執行人張某某既不報告財產,也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於是自訴人某公司便向本院提起自訴。

本院查明張某某與其妻汪某某於2015年協議離婚,涉嫌在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故意轉移財產,惡意規避執行。同時,還查明其子(1995年生)名下有兩套住房,一套164.45平米,系張某某變更登記在其子名下,另一套141.02平米。其女兒(1996年生)有一套住房198.41平米。該案件發生時,張某某的子女均系在校學生,無正當職業,無收入來源,兩人名下房產實為張某某出資。另查明,被執行人張某某名下還有車一輛,在鄭州市有住房一套。張某某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據此,本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張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並且拒不報告財產,同時,還以協議離婚、變更房產登記等形式故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藐視法律權威,妨害了司法秩序,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戒。

05

五、閔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被執行人閔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履行還款義務,有履行能力而長期外出躲避執行,拒不申報財產抗拒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自訴人汪某某與被告人閔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閔某某償還125萬元。在執行程序中,閔某某一直外出規避執行,執行人員多次找尋未果。經查,閔某某住高檔別墅,開高級轎車,且在銀行有交易流水,實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018年3月17日,本院決定對其拒不申報財產的行為罰款2000元,但閔某某仍拒不履行。經自訴人汪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訴,本院決定對閔某某實施逮捕並進行網上追逃,被執行人閔某某迫於壓力,主動向本院投案,同時,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得到了自訴人的諒解,書面向本院提出建議對閔某某從輕處罰。因此,本院以閔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閔某某在民事訴訟中,不主動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報告財產,藐視法律權威,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應予懲戒。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不論何種原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其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光山法院发布9起执行典型案例(拒执罪+执行不能)

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可以順利按程序

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

但是,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在法院,也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無法執行到位

法官也倍感無奈

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

……

都會導致“執行不能”

4起“執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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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典型案例一:張某申請執行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王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撞上駕駛二輪電動車的張某,造成兩車受損、二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其中,王某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經過審理,光山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192917.51元。

【執行過程】判決生效後,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張某便向光山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光山法院依法向王某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風險提示、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義務。經查,王某60餘歲,患有癌症,其中,食管癌胃結合部腺癌術後肝轉移4期,已經化療過5次。手術後一直在休養,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沒有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現暫居在女兒家。申請執行人張某因交通事故構成七級傷殘,家庭情況困難。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光山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人王某身患重病,多次治療,且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經濟狀況十分困難,確無可供執行財產,屬於典型執行不能案件,光山法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02

典型案例二:鄒某、仲某等五人申請執行趙某、孔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2013年2月,趙某駕駛車輛(該車輛為孔某所有,未購買交強險,孔某將車輛借給趙某使用)行駛時,撞上仲某的電動三輪車,繼而兩車再次撞上大樹,導致趙某車內黃某、三輪車主仲某以及三輪車內乘坐人鄒某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趙某當時棄車逃離現場,經鑑定,趙某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趙某親屬與鄒某、仲某等五人達成協議並實際賠償經濟損失31萬元,另約定,民事賠償不足部分,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趙某因犯交通事故罪,被光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後鄒某、仲某等五人提起民事訴訟,經過審理,光山法院判決趙某賠償5名原告各項經濟損失828659.68元,孔某賠償120000元。

【執行過程】2015年4月,經當事人申請,該案立案執行。由於趙某、孔某下落不明,光山法院依法公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制高消費令、財產報告令等相關法律文書,並將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上網公佈,經查,趙某、孔某無可供執行財產。同時,鄒某、仲某(二人系夫妻關係)還通過刑事自訴程序,希望追究趙某拒執的刑事責任。後趙某因患腦出血生活無法自理,趙某父母便將自己住房抵作部分執行款,考慮到趙某家庭狀況確實困難,已無能力還款,表示餘款自願放棄,不再申請執行剩餘款項。

【典型意義】該案中,事故發生時車輛並無保險兜底,多人受傷情況下,賠償數額巨大,導致當事人沒有履行能力,並且被執行人身患重病,喪失了勞動能力,其親屬將房屋抵作一部分執行款用於賠償,已經沒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實屬執行不能。

03

典型案例三:陳某申請執行鄭某、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陳某與鄭某、周某(鄭某與周某系母子關係)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過審理,光山法院於2016年12月依法判決鄭某、周某償還陳某30754元本金及利息。

【執行過程】判決生效之後,鄭某、周某未能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執行立案後,光山法院於2017年8月10日向鄭某、周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要求其限期履行,但鄭某、周某至今未能履行。經查,鄭某身患胃癌,周某患糖尿病,二人年齡較大,均貧困戶與低保戶,銀行也無存款記錄,均無正常工作,家庭經濟十分困難。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光山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本案中兩名被執行人均身患重病,長期治療,又無工作,且系貧困戶與低保戶,家庭生活極其困難,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件屬於因執行不能而進入終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04

典型案例四:吳某申請執行汪某、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張某邀請吳某一起為汪某幹活,在搭建活動房時吳某不慎受傷,構成七級傷殘。經過審理,光山法院判決汪某賠償吳某經濟損失132075.03元,張某賠償吳某32662.5元。

【執行過程】2015年10月,經吳某申請該案執行立案,光山法院依法向汪某、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法律文書,但是二人均未能主動履行。光山法院通過各種途徑,均未查找到二人有任何財產線索。由於吳某家庭經濟狀況十分困難,光山法院於是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汪某、張某有履行能力或者發現有財產線索時,再恢復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本案中,光山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手段,窮盡一切調查措施,均未發現兩名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確屬執行不能,於是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光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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