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忽悠式重組 麥趣爾停牌超長遭「敲打」

警惕忽悠式重组 麦趣尔停牌超长遭“敲打”

見習記者 麻曉超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陳鋒 北京報道

管住“任意停”、“長期停”不易,管住“長期停”加“忽悠式”重組更是難上加難。

停牌超過3個月的麥趣爾(002719.SZ)日前因停牌問題收到監管函,為兩市遏制“隨意停”、“任意停”、“長期停”行為再添一案。

針對深交所監管函,麥趣爾在公佈整改措施時稱,公司變更了財務顧問,將以本次整改為契機,提高信息披露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規範意識,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杜絕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滬深兩所今年在遏制長期停牌方面是取得了顯著成效的,不過,麥趣爾案例中,還要進一步關注一個點,它的停牌購買資產是真的嗎?過一段時間會不會發個終止購買的公告就完事兒了?”一位從事上市公司法律諮詢服務的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停牌超長受質疑

以籌劃重大事項為由長期停牌,躲避下跌行情、躲避大股東爆倉的套路,在A股十分常見。麥趣爾案例中,深交所在監管函中似乎對其已有所“敲打”。

“2018年6月8日,你公司因控股股東部分股票存在平倉風險申請公司股票開市起停牌,6月15日,因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公司股票繼續停牌……9月5日,你公司稱無法按原計劃於9月6日前按要求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報告書)……”深交所監管函稱。

前述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今年A股大股東爆倉危機十分嚴重,上市公司在平倉線附近停牌籌劃資產重組的案例增多,有些重組最終能落地,而有些最終以終止了事,對於那些終止了的、疑似忽悠行為的停牌重組,想要完全管住,很難。

麥趣爾案例中,深交所發佈監管函,依據是,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的,要有相應的前置審批和更詳細的信息披露。

具體來說,該監管函稱:“你公司未在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3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繼續停牌籌劃相關事項的議案,未按規定披露財務顧問關於延期復牌理由及時間是否合理的專項意見。”

麥趣爾目前正依監管函的內容進行整改,最終是否落入忽悠式重組的套路,還有待時間考驗。

而有待時間“說話”的,目前A股上還不止其一家。

《華夏時報》記者根據choice統計,截至9月26日,A股停牌超過3個月(交易日)的公司27家,即27家公司超過了“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的規定。前述律師建議投資者謹慎對待這27只股票,警惕忽悠式重組。

不停牌是不是最好?

A股過去的“千股停牌”一度被奉為資本市場奇觀,也曾是衝關MSCI的一個最大障礙。此後在監管推動A股國際化的進程中,滬深兩所對“隨意停”、“任意停”、“長期停”行為進行了集中遏制,效果明顯。

據深交所近期一份公告,截至8月3日,深市上市公司停牌家數77家,佔比3.64%,其中創業板停牌家數15家,佔創業板上市公司家數僅2%;這其中,66家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佔深市上市公司總數的3.12%,重組停牌數量僅為去年同期的一半左右;約64%的重組停牌股票停牌時長在2個月以內,18%的股票停牌時間介於2-3個月,僅有個別公司因重組方案涉及重大無先例事項停牌超過6個月;與去年同期相比,重組長期停牌的股票數量減少過半,停牌時間在兩個月以內的股票數量佔比大幅提升。

上交所在一份公告中稱,截至今年8月9日,滬市停牌公司已減少到45家,僅佔全部滬市公司的3.1%,這一數據已與境外市場基本處於同一水平;經過這幾年監管,滬市上市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日均停牌家數分別為74家、69家和73家,3年總體比較平均,較長時期維持在較低水平;尤其是大盤藍籌股基本不停牌,近3年連續停牌超過10個交易日的公司中,市值超過500億元的僅6家,市值超過1000億元的僅為2家。

另據同花順數據,今年2月至9月,滬深兩市日均停牌數分別為265家、253家、239家、219家、206家、140家、104家、84家,可見停牌時間的受限程度之高。

而在A股納入MSCI之後,這種在停牌時間上的限制程度,可能會越來越高。其中一個推動因素是MSCI擬對於納入指數的A股股票的停牌天數做強制性限制。

今年8月8日,MSCI在網站上公佈了意見徵詢文件,提議一旦一隻A股股票的停牌時間達到50個交易日,不論其停牌理由為何,都應將其剔除。

《華夏時報》記者根據choice統計,截至9月26日,停牌天數在50個交易日以上的有58家公司。

停牌股票數漸少,在贏得市場對於監管的認可的同時,也引來了“不停牌是不是停牌制度的最好選擇”的思考。

“在肯定滬深交易所為規範上市公司停牌問題所作出努力的同時,市場又需要防止停牌制度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即從過去的‘亂停牌’、‘長期停牌’發展到當下的‘不停牌’,彷彿‘不停牌’是停牌制度的最好選擇。就停牌制度而言,該停牌時還是應該要停牌,而且該長期停牌的就應該要長期停牌。因為在有的情況下,股票不停牌,不長期停牌,就會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財經評論員皮海洲日前在一篇文章中稱。

皮海洲認為,比如,涉及到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其股票就應該從重大違法行為改正日或揭露日起實行長期停牌處理。

“因為這類公司涉及到強制退市,涉及到投資者損失賠償的問題。而根據現行制度,改正日或揭露日起買進股票的投資者是得不到賠償的。而既然如此,股票就應該進入長期停牌狀態,直到問題得以處理或被強制退市。而且在確定強制退市的情況下,也不要對股票進行復牌,實行“復牌整理期”與“退市整理期”交易,因為在這兩個整理期買進股票的投資者同樣是得不到賠償的。因此,這種涉及到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股票就應該長期停牌,直到最終退市,由上市公司與責任人負責賠償持股的投資者損失,而不是將股票復牌,由投資者來買單。這才是對投資者負責的正確做法。”皮海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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