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糾紛屬於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嗎?

「案例」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糾紛屬於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嗎?

案情簡介:C某,女,1955年3月25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C某於2005年4月1日在XR奶牛公司退休。2017年3月2日,C某向上海市崇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XR奶牛公司賠償其1993年1月至2003年9月27日的住房公積金,共計128個月,每月156元,因貨幣貶值,要求翻倍計算39,936元。該委以C某的請求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C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如其訴請。

法庭審理:C某稱其是1979年進單位,是XR奶牛公司職工。1992年至1998年勞務輸出,但期間向單位繳納過管理費。2004年單位出具證明,證明其從1998年開始內退,並同意1998年開始正常為其繳納公積金,當時公司還口頭承諾為其補繳1993年至1998年公積金。C某認為其系XR奶牛公司職工,按規定公司必須為其繳納公積金。

XR奶牛公司辯稱,1992年在試行公積金繳納的期間,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規定明確對長期不在崗的員工可以不繳納公積金或暫緩繳納。1993年至1998年期間,C某長期不在崗,故公司無需為其繳納公積金。2004年單位確認C某自1998年起為該公司退養人員,故同意從1998年起為其補繳公積金。當時公司亦確實為其補繳了,但並沒有承諾為C某補繳1993年至1998年公積金。

「案例」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糾紛屬於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嗎?

法官觀點: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住房公積金是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當事人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C某認為其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納公積金,應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由相關部門審核是否應予補交。此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

律師建議:勞資雙方因住房公積金事宜發生糾紛,可以先向單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反映情況,由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解決。不宜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方式解決,否則就是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如果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維權。值得注意的是,據最高院某法官在勞動糾紛業務培訓時提到,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糾紛有可能將來納入到勞動仲裁受理範圍。但不管怎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遇到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糾紛事宜,可以首先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律師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