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就是要「治病」救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規定》,堅決防止和糾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脫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

“假冒精神病人”和“被精神病”這兩種情況,都是長期存在並且被人民群眾詬病的腐敗現象。最高檢此次出臺的規定,就是為了堵住個別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旁門左道,還被害人以公道,維護法律的尊嚴。

有些案件,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判處死刑的命案,個別人就會想方設法地把犯罪嫌疑人“變成”精神病人,從而使他們因“有病”而免死。假冒精神病人,因監督的環節多,特別是還有受害人家屬盯著,成功的並不多,而“被精神病”由於缺少監督,而使用的又多為政府部門,因此危害更為嚴重。個別政府部門,為了堵住群眾的嘴拴住群眾的腿,給沒病的人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將他們困在精神病院裡打針吃藥。比如,河南農民徐林東因宅基地糾紛到各級部門“上訪”。2003年10月,不堪“麻煩”的鄉政府把徐林東送到精神病院。最後在輿論的關注下,被關在精神病院6年多的徐林東才終於出院。

筆者也曾“救”過一名“被精神病”的“精神病人”。那年春節前,筆者送一名躁狂性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院時,一名穿著病號服的中年男子喊筆者的名字。筆者認識此人,確實患過精神病。他說是一名和他關係曖昧的女同事告他強姦,結果就把他送精神病院了。他說自己沒犯病,讓筆者給家裡帶話接他回家過年。結果,沒兩天他就出院了。

即使是患過精神病的人,精神正常的狀態下,他們也沒有“法律赦免權”,同樣,也不能將他們“被精神病”。

給“假精神病”開綠燈是貪贓枉法,製造“被精神病”則是懶政、亂作為,甚至是瀆職。

為提高監督準確性,及時發現“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可以會見涉案精神病人,詢問辦案人員、鑑定人,聽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醫生、近親屬、鄰居、其他知情人員或基層組織等了解情況,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了解情況,就有關專門性技術問題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人進行鑑定,開展相關調查。

《規定》明確了強制醫療案件審理活動監督的內容,規定檢察院對法院強制醫療案件審理活動實行監督,主要發現和糾正對未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未組成合議庭或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合法的等十種違法情形。

可以說,最高檢的規定,對於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涉及“精神病”的各種情況、各個環節實行的是全方位、全覆蓋式的監督,只要認真執行,就能減少甚至杜絕“假精神病”“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