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獎金結合進行個稅籌劃

納稅籌劃思路

納稅人可以把工資和獎金結合起來進行發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工資獎金結合進行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是,儘量將每一元的所得都適用比較低的稅率。我們可以這樣設想,將所有的所得全部轉化成一元硬幣,有些硬幣國家可以不徵稅,即每月3500元的部分。我們先把這些不徵稅的硬幣拿回家。其餘硬幣國家必須徵稅,當然,徵稅比例有高有低,關鍵看你的硬幣處於什麼位置。以年為單位來考慮工資發放方案,12個月可以簡化為12個筐,年終獎可以作為第13個筐。這些筐都是用來放硬幣的,國家徵稅的基本原則是去“槍打出頭鳥”,即誰站得高,稅就要適用高稅率。因此,我們應該用最低的稅率將這些硬幣拿回家。首先設計全部適用3%稅率的筐,這樣,前12個筐,每個筐可以裝1500元,第13個筐可以裝18000元。因此,應納稅所得額在36000元範圍內的,可以用這種方法發放,這樣,每個硬幣僅僅被國家拿走3%,最大限度地節稅了。如果所得較多,則進一步採取上述思路進行硬幣分配,只是在分配硬幣時應當注意年終獎適用的稅率實際上是全額累進,僅一個月的所得適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如果在第13個筐加入一個硬幣,此時整筐的所得都要適用10%的稅率,不可取,應當儘量將硬幣往前12個筐裡裝,因為每加入一個硬幣,僅僅這個硬幣適用10%的稅率,並不會連累其他硬幣,其他硬幣仍然適用3%的稅率。因此,前12個筐,每個筐最多可以裝到4500個硬幣,此時,我們就保證了最多的硬幣適用3%的稅率,最少的硬幣適用10%的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在72000元範圍內的可以適用這種方法。如果所得進一步增加,則首先將硬幣放人前12個筐,此時適用的稅率為20%。如果放人第13個筐,雖然該硬幣適用10%的稅率,但會帶動其餘18000元硬幣全部適用10%的稅率,這是不划算的。但是如果硬幣的數量達到一定程度,我們就會發現,將硬幣放入第13個筐會比放人前面12個筐更加節稅。

當納稅人一次性發放較高的獎金時,可以考慮將部分獎金作為當月的工資予以發放,這樣可以降低獎金所適用的稅率,減輕稅收負擔。

法律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六次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佈,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月21日發佈,國稅發[2005]9號)。

納稅籌劃圖


工資、獎金結合進行個稅籌劃


納稅籌劃圖

納稅籌劃案例1

案例1】 某公司員工張某預計2018年度的每月工資為8400元(不包括可以稅前扣除的“三險一金”),全年工資100800元。按照稅法規定每月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8400 -3500)×20% - 555= 425(元)。全年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425×12=5100(元)。請對張某設計一個最佳納稅方案。

籌劃方案

根據前文所表述的思路,張某現在已經有一些所得適用20%和10%的稅率。如果將這部分所得放入年終獎,可以適用3%的稅率。我們先將年終獎設定為18000元。此時全部年終獎都適用3%的稅率,應納稅額:18000×3%= 540(元)。每月工資降低:8400 -1500=6900(元)。每月應納稅額:(6900 -3500)×10% - 105= 235(元),全年應納稅額:235×12=2820(元)。合計納稅:540 +2820=3360(元)。節稅額:5100 -3360 =1740(元)。此時,如果我們將每月工資中適用10%稅率的所得放入年終獎,一方面不會降低這部分所得的稅率,另一方面會帶動其餘18000元年終獎適用10%的稅率,稅負一定會增加。因此,這就是最節稅的工資發放方案,不需要再調整工資與年終獎的數量。

納稅籌劃案例2

案例2】 2018年度北京某公司年終發放獎金,其中該公司的總經理劉某獲得獎金98萬元,該公司的副總經理張某獲得獎金96萬元,發放獎金當月,兩人的工資均為1萬元(不考慮可以稅前扣除的“三險一金”)。請分別計算劉某和張某該月的稅後所得,並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

首先計算劉某年終獎金應當適用的稅率。年終獎各月平均為81667元( 980000÷12),應當適用45%的稅率。該筆獎金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980000×45% - 13505= 427495(元)。

該月工資、薪金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 -3500)×20% - 555= 745(元)。該月合計繳

納個人所得稅:427495+ 745= 428240(元)。劉某該月稅後所得:980000 +10000 - 428240= 561760(元)。

再計算張某年終獎金應當適用的稅率。年終獎各月平均為80000元(960000÷12),應當適用35%的稅率。該筆獎金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960000×35% -5505= 330495(元)。該月工資、薪金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 -3500)×20% - 555=745(元)。該月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330495+ 745= 331240(元)。張某該月稅後所得:960000+10000 - 331240= 638760(元)。

由此可見,劉某雖然獲得的獎金數額超過了張某,但其稅後所得卻比張某少了7.7萬元。

導致這一奇怪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劉某的年終獎金適用的稅率過高。納稅籌劃的方法就是將劉某的部分獎金作為工資與當月工資一起發放,即劉某年終獎金調整為960000元,另外20000元計入當月工資,這樣,劉某的稅前所得沒有發生變化。其年終獎金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960000×35% -5505= 330495(元)。

該月工資、薪金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 -3500)×25%-1005=5620(元)。該月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330495 +5620= 336115(元)。劉某該月稅後所得:960000+ 30000 - 336115= 653885(元)。由此,可減輕稅收負擔:428240 - 336115= 92125(元)。

納稅籌劃案例3

案例3】 某公司李總年薪100萬元,其中三險一金5萬元,請設計最佳工資和年終獎發放方案。

籌劃方案

首先計算年應納稅所得額:100 -5 - 4.2=90.8(萬元)。測算大體適用稅率:908000÷24=37833(元),適用30%的稅率。現將年終獎降低一個稅率級次,即年終獎適用25%稅率,年終獎可以容納的所得:3.5×12=42(萬元)。月應納稅所得額:(90.8-42)÷12= 4.0667(萬元)。每月納稅:40667×30% -2755=9445(元)。年終獎納稅:420000×25% -1005=103995(元)。合計納稅:9445×12 +103995=217335(元)。如果平均發放年薪,月工資:90.8÷12=7.5667(萬元)。年納稅:(75667×35% -5505)×12=251741(元)。節稅額:251741-217335=34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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