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管理太重要!事關崗位、獎金,一定要看懂!

都說績效管理是企業用工管理的平衡器,績效管理——

  • 既能在職工的薪酬、崗位中起到調節、激勵的作用
  • 同時也能適當降低人力資本,進一步加強企業管理

然而,在不少企業建立績效管理體系的過程中,績效考核所引發的崗位調整、不能勝任解除等情況屢有發生,勞動爭議也由此產生。

績效管理太重要!事關崗位、獎金,一定要看懂!

本期“對話江三角”邀請

江三角律師事務所

白麗娟律師

分享其在績效管理中的經驗與心得

“不能勝任工作”應當依法有據

績效管理太重要!事關崗位、獎金,一定要看懂!


不能勝任工作是職工因無法達標企業的績效要求,而常受到企業管理的一種結果。我曾處理過這樣一樁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案例,在這中間,證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舉個例子

陳先生在A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陳先生由於出色的工作能力,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時約定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確定陳先生的工作內容及勞動定額,而陳先生按照崗位要求及公司的工作指示完成工作任務,每月基本工資為14000元。

2012年初,因業績優秀他被提升為公司銷售總監。2015年起,他的工資被調整至50000元,另外還有不固定的津貼。

由於A公司企業人事變動,陳先生不再擔任銷售總監職務,在公司內部另尋其他崗位,同時A公司依舊以50000元/月的標準支付其工資。2016年6月底,A公司為陳先生找到了一個新項目的銷售工作,陳先生也完成了一筆業務。

然而,2016年第四季度,其銷售業績為零。綜合算來,除去2016年上半年的變動,其下半年的業績指標僅完成了原指標的17.6%,故當年績效考核並未達標。

因此,A公司先兩次安排其進入績效改進培訓計劃。然而,陳先生在接受培訓後銷售業績依然為零。為此,A公司以陳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與其勞動合同。2017年6月,陳先生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請,後因不服仲裁裁決,又起訴至法院。

在法院審理階段,我們代表A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包括績效改進培訓計劃、通知以及陳先生主管的郵件指導往來等證據,值得一提的是,我們還提供了陳先生長期跟進某項目無任何結果、其他員工在其病假期間接手立即簽下該項目訂單的證據,以證明該銷售項目並無針對性。

在種種證據之下,法院認為A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與陳先生的勞動關係並無不妥,且A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了用工責任,支付了相應的經濟補償及代通金,對陳先生所有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

“不能勝任工作”是不少企業在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時常用的“萬精油”條款。然而,我認為,即便是“萬精油”也不能一貼了之,在相應的“勝任條件”中,企業應當做到建立一整套人事管理檔案制度,併為勞動者建立用工檔案。

■對於在勞動管理中形成的各項規章制度、會議記錄、考勤表、工資發放表等文件記錄,以人事管理檔案的方式予以留存。

■對於涉及每位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合同、考核材料、培訓管理及其他文件材料均應建立單獨的用工檔案予以留存。

調整員工崗位需注重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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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證據是決定算不算“不能勝任工作”的決定因素,那麼考核便是決定員工是否繼續留任在原崗位,或是進行調崗調薪的關鍵因素。

舉個例子

2008年,孫女士進入B公司,擔任品質部成品檢測員一職。四年後,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B公司因生產經營的必要或基於勞動者的表現及能力,經向其說明理由後,可以合理調整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職責,或合理變更工作地點,勞動者應當遵從公司安排。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公司進行生產工序優化及組織結構調整,制定了《人員縮減計劃》,決定調整包括孫女士在內的四名員工崗位,在保證工資水平不變的前提下,轉職到生產部門或品質部的其他小組內工作,並根據需要適當安排轉崗培訓。該《計劃》通過公示欄向全體員工公示。

在與孫女士溝通中,公司表示將其調整到生產部門,從事對進口材料的質量監測工作,調整後崗位福利待遇保持不變。然而,孫女士卻表示新崗位需要具備相當的英文水平,故無法勝任,不同意調動崗位。

4月下旬至5月中旬,公司部門負責人、公司工會幹部與孫女士就調崗一事進行了多次協商,並再次重申兩個崗位的任職條件、要求相同,孫女士擔心的英文能力企業將安排相應的培訓以達到初中程度即可。但孫女士堅持自己英語水平無法勝任新崗位,故一直未能到指定崗位進行工作。

在進行了一次警告、兩次嚴重警告處分後,B公司根據規章制度,經企業工會同意後,解除了與孫女士的勞動關係。

孫女士不服勞動仲裁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的裁決,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B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代通金。

在審理過程中,我們代表公司拿出了B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證明“員工‘不遵守主管人員或管理層成員合法指示。並被要求改正時,在指定時間內拒不改正’或‘十二個月內累計收到兩次嚴重警告’”等情況,公司可立即解僱,同時,出示了公告及相關的調崗決定。法院在審理了證據後,駁回孫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建議

企業為了配合生產經營,需要對人力資源進行重新配置,期望在合理範圍內行使一定的自主調崗權。但是,工作崗位事關勞動者的職業生涯規劃和基本待遇,所以,不少勞動者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通常傾向於拒絕企業的調崗要求。

在操作中,我認為企業單方調崗應當注重合理性,具體表現為——

  • 事先約定的書面勞動合同
  • 經營管理權背後的調整必要性和客觀性
  • 福利待遇沒有下降
  • 崗位調整沒有侮辱性
  • 調崗過程中多次充分溝通等

假如崗位調整不具有合理性,其紀律處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據。

除此之外,單方調崗也應當注意規範性。企業應當有一整套經過民主程序討論、平等協商等程序依法制定的完善的勞動規章制度,明確每一名職工的知情權,為拒絕調崗承擔違紀責任提供製度依據。

算清“績效獎金”這筆賬

績效獎金,也稱一次性獎金,其實質是“崗位價值押金”,是根據員工的績效考核結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我曾受C公司委託,為他們處理過一樁事關績效獎金的案子。

舉個例子

浦女士月薪6萬元,入職時與C公司在聘用意向書中約定,月基本工資57500元,年目標獎金371538元(目標獎金不是固定報酬,實際獲得的獎金額將根據浦女士當年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核定)。

浦女士是在2014年9月入職的,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C公司通過員工績效管理系統,安排及促進各項工作順利進行,促進浦女士個人職業發展,其應當配合經理在公司績效管理系統上完成每年的績效評估計劃,制定年度績效目標,參與績效評估,從而享受績效回饋。

2015年8月,浦女士因個人原因離職,後申請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其2015年的績效獎金。在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庭審後,法院認為,無論是第一份聘用意向書,或是之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均明確說明了目標獎金的性質,核定標準及執行依據,同時這一份獎金計劃C公司也通過公司內網公示的方式告知了全體員工,企業盡到了告知義務。因此,法院不支持浦女士的訴求。

律師建議

為了激勵員工的工作熱情,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等因素,用人單位可以制定獎金考核及發放辦法,這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範疇。

在此,我想提醒的是,無論是績效獎金的組成或是績效獎金的分配、調整等都事關職工切身利益,企業應當對這一內容進行合理科學的考量,不能將其作為“走過場”的形式,算好這筆精細賬,以透明、公開的方式告知員工,其將成為企業管理中的有益支持。


績效管理太重要!事關崗位、獎金,一定要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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