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簽字無效,咋回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他人簽訂合同,該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近日,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餘紅星的訴訟請求。

2012年10月12日,餘紅星作為乙方與李忠金簽訂了一份《山場整地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上註明甲方為江西綠野山茶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忠金,甲方將位於鉛山縣河口鎮七里村裡邱組的約600畝山場承包給原告進行開挖,合同對施工要求、承包費、付款方式、施工期限、安全責任等進行了約定。李忠金、餘紅星在合同上簽名,但未加蓋江西綠野山茶油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簽訂後,餘紅星進場施工,開挖了403畝山場,李忠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就剩餘工程款,餘紅星多次催收未果,將江西綠野山茶油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定代表人簽字無效,咋回事?

查明,江西綠野山茶油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為李忠金。2013年3月13日,李忠金將所持股份轉讓給包新水,同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包新水。本案涉案山場的林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登記為李忠金。

法定代表人簽字無效,咋回事?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餘紅星與李忠金簽訂《山場整地施工承包合同》時,合同上雖寫有“江西綠野山茶油有限公司”字樣,李忠金當時也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合同未加蓋公司的公章,且合同涉及的山場的所有權人為李忠金個人,故李忠金與原告餘紅星簽訂合同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不能代表江西綠野山茶油有限公司,故原告餘紅星要求被告江西綠野山茶油有限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駁回了原告餘紅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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